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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农险受罚反思录

2010-08-23 14:27:11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孙轲 北京报道

   在广袤的东北三江平原上,举目望去,尽是一望无际的稻田,这里是昔日的“北大荒”、今日“北大仓”,一个个可与国际水平相媲美的现代化农场星罗棋布。

   作为全国粮食主产区,也是粮食商品化程度最高的地区,黑龙江的中国“农场主”们防范自然灾害风险的需求正变得迫切,对保险这一风险转移手段的认知似乎正在上路。

   7月中旬,保监会一纸措辞严厉的处罚决定书将偏安东北一隅的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带进了人们的视野中。处罚书中列出六大问题,涉及11人被处罚,公司和个人被处以的罚款合计达125万元。最为引人注目的是,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因负直接责任,被责令撤换。同时,时任财务部经理和一位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也被撤换。

   作为国内首家、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阳光农险试点5年仍在艰难地独自摸索前行,一些因过度关注业务发展造成的管理疏漏,以及被阳光农险自认为试点中的“创新”,既说明阳光农险本身机制潜在的缺陷,同时也折射出中国相互制保险公司监管法规的缺失。

    摆在中国保险业面前的相互制之题,仍然待解。

    1.前世今生

    2005年1月11日,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破茧而出,首年收获保费2.28亿元。

    阳光农险的前身最早可追溯到19年前,并与黑龙江特有的农垦系统密不可分。

   1980年代,作为全国规模最大、机械化程度最高的国有农场经济区域,黑龙江农垦总局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人口少、土地多,一家动辄几百亩、上千亩土地,以国营农场为主导,家庭农场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风险由农民承担。1991年,黑龙江农垦总局决定建立自己的农业风险防范体系。

   “当时想加入保险,找了仅有的两家保险公司,但他们都不管,我们就决定自己搞。”一位当时就职农垦总局的人士表示。为了应对雹灾和风灾两大主要灾害,农垦总局设立风雹基金,按每亩地一块钱收缴,总局和分局各留5毛,由局内农业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负责勘查灾害和管理基金。

   两年下来,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没有完整的合同、保障程度低、两部门压力大等弊端凸显。但是,农垦总局仍然认可风险互助的方向,于是在1993年2月,决定组建专业机构,成立黑龙江农垦总局风险互助办公室。制定《风险互助管理办法》、拟定合同,基金变身为风险互助金,并增加保费至每亩3.5元,以提高保障水平。风险互助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从最初组建时的3人,逐渐发展到2002年的60多人。

    看似不短的10年时间,对农垦总局风险互助办公室来说,却要用“坚持”二字来诠释。

   “10年间我们损失了2.8亿,主要靠农垦总局拨款,另外还从中央财政争取了6000多万元。亏损只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由于组织形式特殊,互助办公室多次受到多个部门的检查,工商、税务、人民银行都认为我们不符合规定,没有营业执照、不缴纳所得税、非法集资等,互助办公室多少次差点土崩瓦解。”一位当时供职风险互助办公室的人士介绍。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互助办公室采取了与人保财险合署办公的方式,但是这一合作却因2003年人保财险的赴港上市不得不“友好分手”。

   无奈,农垦总局决定向保监会申请设立专门的保险公司,并选择继续沿用互助形式。经过近两年等待,在征求农业、财政、保监会、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6部委意见后,成立相互制保险公司的申请终于获得国务院批准,并以试点方式进行。

   2005年1月11日,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破茧而出,首年收获保费2.28亿元。截至目前,阳光农险在黑龙江和广东设立了两个分公司,在黑龙江省内共设立了11个中心支公司、在94个农场设立保险社、在2000多个村(农场居民组)成立了基层会员组织,发展会员100余万人。

   从2005年至2009年,阳光农险累计承保粮食作物1.9亿亩,占全国耕地10%,累计支付农业保险赔款23亿元。到2009年,阳光农险全年保费收入已达16.49亿元。

   相关文献显示,相互保险制度是国外很早就出现的保险组织形式之一,相互保险公司是相互制与公司制相结合的一种特殊保险组织形式,它是投保人以投保取得公司业主或股东资格,用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以投保人之间互助共济的方式实现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财产风险损失补偿,并采用公司经营制度。

   阳光农险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实行会员制,会员根据合同约定向公司交纳保险费,公司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合同约定进行保险金给付的形式从事相互保险活动,公司遵循‘风险共担、基本保障、丰年积累、灾年补偿、追求会员利益最大化’的经营原则。”

    2.“罪”与罚

   朱俊生认为,在实践中,企业的许多创新活动往往超过了现有监管规则的适用范围,有可能放大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虽然相互制公司按法定程序宣告成立,但此前风险互助办公室遇到的问题绝大部分仍然没有解决。

   早在2007年4月,阳光农险到工商局办理年检时就遇到麻烦,由于他们将曾经筹集的7000万元启动资金放在了负债栏内(准备归还出资人),没有资本金,工商局不允许如此方式通过年检。拖了两个月,他们只得调整资产负债表,将7000万元充当资本金,才过了工商局这一关。

   按照阳光农险《公司章程》,公司由黑龙江垦区参加保险的82000户家庭农场发起设立。公司筹集的营运资金总额合计为人民币7000万元,其中:黑龙江垦区农(牧)场按每亩2元标准借资人民币5000万元,本金在公司开业5年后分期偿还,公司不负责偿还其利息;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拨付2000万元作为保险基金供公司无偿使用。

   更大的问题在此后被发现。2009年9月,保监会对阳光农险进行现场检查,发现7000万元营运资金的实际资金往来与开业时的验资报告不相符。保监会检查结果称,阳光农险提供给保监会的验资报告显示7000万资本金为黑龙江省农行直属支行营业部出具进账单,付款人为黑龙江农垦总局农业互助保险局,收款人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但检查中发现未发现该项资金往来,阳光农险为保证验资工作,农垦总局以信誉担保并出具保函,在农行设立了临时账户,并出具了进账单,10日后该账户自动作废。时任阳光农险董事长兼总经理的孙振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当时确实有困难,验资时从农民手里收不上来,计划向农民借资的5000万元后来都是总局出的。”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表示,在国外,相互制保险公司多为自下而上发起设立,营运资金的筹集一般不会出现困难。而阳光农险虽是相互制,却是自上而下设立,农民的保险意识不足,更不知相互制为何物,导致了营运资金无法及时到位。

   另有总计超过7000万元的虚假退还保费数据在保监会的这次现场检查中被发现,与一般保险公司不同的是,阳光农险的虚假退费都与财政补贴有关。

   保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08年,阳光农险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将1212万元分别汇到各所属营销服务部,营销服务部提取现金支付到各县农经站,由农经站转汇至各县财政局,各县财政局再将此笔款项分别汇至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齐齐哈尔中支同时伪造数十本各村农民签字的退还保费清单,以造成已将农险保费补贴资金发放至农户的假象,应付检查。

   此外,2008年,阳光农险还以假批退方式冲销应收补贴款5817万元,导致公司财务报表信息严重失实。

   因对本次检查发现的六大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时任阳光农险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振军被责令撤换,并罚款10万元。

   孙振军说,“2005至2007年黑龙江省没有列入国家农业保险补贴试点,黑龙江农垦总局与农业部、财政部进行汇报,取得了定额补贴2000万元(每年递增20%)的农作物保险试点补助,农垦总局为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出台了‘农作物保险总局承担20%补贴’的规定。2006年和2007年,由于农户投保积极性高涨,导致财政部的定额补贴与农垦总局确定的比例补贴产生了差额5817万元,在上级明确不再增加年度补贴的情况下,如果继续挂账,将影响公司经营成果,还会发生相关税费,影响公司资金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导致会计数据失真,所以,公司决定用批单退费的方式将应收财政补贴款作了处理。”

   “补贴就2000万元,总局也出了规定,我们不能先投保的给补贴,超过2000万元后投保的就不给补贴。”孙振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

   而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拐了几个弯儿的1212万元虚假退费,在诸多阳光农险的基层员工看来,也是出于无奈。阳光农险一保险社主任表示,“农险保费除了来自农民,还来自几级财政的补贴,不是政策出台补贴款就能顺利拨付的,垦区内还好,垦区以外,特别是到了县一级,各县对农业保险的认识水平不同。”

   他甚至认为,“不如取消县级补贴,将补贴直接由国家财政和省级财政出。”在阳光农险,一个保险社有3至5名员工,而辖区内多的却可能达几十万亩耕地。

   以种植业险补贴比例为例,按照财政部、黑龙江省政府和黑龙江农垦总局文件,2008年垦区内种植业险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60%、农场10%、农户30%;非垦区种植业险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35%、省财政25%、县财政20%、农户20%。

   2009年,非垦区种植业险县级财政补贴比例降至15%,中央财政升至40%,但“仍有一些县的补贴款难以及时到位。”阳光农险一内部人士称。

   对此,一阳光农险高管人员称,农业大县往往是财政小县,财政资金通常比较紧张,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解决财政缺口,再从中提取资金补贴农业保险保费,确实存在困难,所以政府应该考虑对农业大县进行差别补贴。

   如果说虚假营运资金和虚假退费属于“无奈”之举,阳光农险的另一大问题则可能公然违反《保险法》。

   经保监会检查发现,2008年8月和10月,阳光农险先后决定投资设立“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和“黑龙江农垦三农相互农业生产资料连锁有限公司”,并分别获得了董事会和党委会议通过,却从未申请保监会审批。

   保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称,“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担保公司和生产资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2)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阳光农险给予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按照2002版《保险法》,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孙振军说,成立这两个公司是结合农民贷款难和购买假农资危害农业生产及损害农民切身利益的现实,由农垦总局出资,阳光农险参股设立。目的一是解决农民小额贷款难的现状,使参保会员可以通过保单在担保公司抵押到银行贷款;二是组织参保会员通过生资公司团体采购生产资料,实现保质、保价、保到家;三是通过两个公司运行,探索农业保险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从投资动机看符合保监会创新保险业服务社会功能、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从结果看没有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

   “农民需要贷款,银行采取5户联保,需要提供保险保证,但这种保证我们现在做不了,而农民购买生产资料,最怕货假、价高,我们把所有会员集中起来,和种子厂家、化肥厂家谈,进行团购,生资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收取的费用一是做营运经费,二是留给公司做发展基金,三就是给农民直接降价,前提是必须是我们的会员,拿着保单来申请贷款,购买生产资料。”孙振军称。

   阳光农险独立董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朱俊生认为,在实践中,企业的许多创新活动往往超过了现有监管规则的适用范围,也就是无法可依,这种情况有可能放大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我认为监管部门应尊重农业保险试点中的创新做法,并为其提供宽松的监管环境。”

   据阳光农险内部人士透露,阳光农险正计划修改《公司章程》,将来只要在阳光农险购买了“三农”保险的,都会自动成为会员,纳入相互体制。

    3.农险之外相互难

   可以说,没有农垦总局的支持,就没有今天的阳光农险。在位于哈尔滨的阳光农险总部办公楼上,悬挂着两块牌子,一边是阳光农业保险公司,另一边是北大荒集团。北大荒集团即黑龙江农垦总局的企业建制,阳光农险是其下属企业。

   公开资料显示,黑龙江农垦总局为中央直属单位,归农业部农垦局管理,下辖9个分局、114个农牧场、546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593家非国有企业。

   阳光农险内部数据显示,2008年,阳光农险来自垦区的农险保费占农险总保费的比例为65%,2009年上升至74%;非垦区则从35%降至26%。

   但是,作为相互制公司,其《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会员权利和会员代表大会职权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会员(即与公司签定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合同者)享有“获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权、表决权、其中连续三年以上的法定会员享有被选举权”等权利。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现实的情况是,阳光农险的很多会员都对自己享有的权利并不很清楚。

   庹国柱介绍,按照各国相互制保险公司的运作管理,公司的基金积累不足支付赔款时,有三种处理途径:减额赔付、追加保费和贷款支付以后逐步还贷。而阳光农险的《公司章程》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更加脱离“相互制”本质的是阳光农险的非农险业务。按照保监会批复,阳光农险的经营范围还包括一般的车险、财产险、短期意外健康险业务等,而仅投保这些险种的投保人现在却不能成为阳光农险的会员。

   由于农险公司很大程度上靠天吃饭,监管部门对国内5家专业农险公司都放开了非农险业务,其目的之一就是以非农险业务的盈利弥补重大自然灾害带来的农险业务亏损。而阳光农险却在非农险业务上栽了跟头。

   保监会的现场检查还查出,2008年阳光农险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支付种植业保险赔款4020万元,此笔款项除了实际支付农险赔款外,还被用于支付村集体垫付保费的本息、留作2009年预收保费、抵作企财险、家财险保费等。

   一位财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人士透露,阳光农险部分支公司在开展一般财产险业务时,经常给出高于同行的手续费,对业务品质的要求也不高。

   阳光农险内部数据显示,2009年其非农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29.9%,较2008年提高了8.1个百分点。

   2007至2009年,阳光农险综合赔付率分别为67%、82%和68%,综合费用率分别为36%、20%和21%。而具体到农险业务和非农险业务,农险业务综合赔付率受自然灾害影响,分别为83%、89%和70%;非农险业务综合赔付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依次为31%、58%和62%。在综合费用率方面,农险业务除2007年达到22%,后两年均在15%以下;而非农险业务三年均在40%以上。由于提供虚假的营运资金资料、农业保险理赔资料和退还保费资料,阳光农险被保监会责令停止接受公司垦区外非农险新业务6个月,并罚款50万元。

   对此,孙振军表示,由于前3年没有政府补贴,2008年有了补贴,步子走得快了一点,加上时间紧、任务重、承保面积大,又是与地方经管站合作,在业务流程、操作规程、制度建设等方面,虽然也制定了相关的规定,但制定得不细,执行得不到位,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业务不规范问题。

   在今年5月阳光农险最新确定的三项重点工作中明确提出,针对财险业务要控风险、提质量、调结构、要效益;而针对公司的管理定位,则提出总公司要逐步实行集中核算,垂直管理。

   也许是被叫停新业务和调整结构的双重作用,保监会公布的今年上半年保费收入数据显示,今年1-6月,阳光农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7.16亿元,较去年同期下降36.41%,在中资财险公司的排名由去年上半年的第16位下降至第24位。

   但是,孙振军对目前这种区分农险和非农险业务的方式存在异议,他认为,农业保险公司应该将农险和非农险业务通盘考虑,统筹运作,为农民提供综合保障。“这是计划中阳光农险未来的发展道路。”

   而据阳光农险内部人士透露,阳光农险正计划修改《公司章程》,将来只要在阳光农险购买了“三农”保险的,都会自动成为会员,纳入相互体制。

   “这就需要解决什么是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如何计算和监管相互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及监管相互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意义等问题。”朱俊生称。

    4.制度困惑

   虽然孙振军坦承在经营中自身存在管理不善,对部分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但对于监管部门的如此重罚,仍然觉得委屈。其核心原因是相互制公司至今仍然无法可依。他认为,用约束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保险法》来约束相互制公司并不适宜。

   2009年10月1日终止的2002年版《保险法》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在阳光农险申请成立前,国务院法制办作为被征求意见的6部委之一曾明确表示,《保险法》对设立相互保险组织没有作禁止性规定。因此,对设立该种保险组织可先行试点,并尽快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经过总结实践经验,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制定行政法规。

   知情人士透露,2007年,保监会曾就《相互保险公司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但至今未见推出。

   朱俊生认为,相互制公司虽然具有公司的一般特性,但仍然与股份制公司在资本金(或基金)、经营目的、投保人的地位、公司经营盈余或亏损的处置等诸多方面存在重大的差异。“相互保险公司经营中的不少问题和障碍都是源于法律规范的缺失,这其中既涉及到保险监管,也涉及工商、税务、财政方面的问题,如果简单以针对股份保险公司制定的标准来‘框’相互保险公司,则会给后者带来经营上的困境。”朱续称。

   首先,从注册资本来说,国内《公司法》和《保险法》对国有独资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都要求具有一定金额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并且资本可以增加不可以消失。但如何认识和对待相互保险公司在开业时申报的“资本金”,并在统计和会计报表上如何正确反映,法律并不明确。

   进一步的问题是,相互保险公司没有“担保金”意义上的“资本”,使得其面临偿付能力监管的难题。

   朱俊生表示,如果按照现行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相互保险公司往往表现为偿付能力不足,而从理论上讲,他们却不存在偿付能力问题,因为当基金积累不足以支付赔款时,减额赔付机制可以从根本上保证相互保险公司在任何时点都是具有偿付能力。

   “这就需要解决什么是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如何计算和监管相互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及监管相互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意义等问题,在没有搞清楚之前,不宜对这类问题轻易做决策。”朱续称。

   相互保险公司的所得税问题更加令人困惑。2007年初,阳光农险与税务部门发生分歧,焦点是其年度经营节余和累计结余要不要交纳所得税,税务部门认为,保险公司经营结余就是利润,利润就理所应当交纳所得税。

   朱俊生表示,这依然是对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和经营的认识问题,首先,从经营目的来看,相互制保险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他们的经营行为从理论上说不产生利润,因为它主要是通过互助互济的方式为投保人自己提供风险保障,不创造剩余产品和剩余价值,因此,征收所得税缺乏理论基础;其次,相互制公司的经营盈余不是利润,而是保户之间互助共济的补偿资金结余,这个钱本身并不增值。

   除此以外,如何将相互制保险公司的盈余分配给会员,以按照相互制的原则维护会员权益也无章可循。阳光农险内部人士透露,“我们曾准备适当给会员分配盈余,但遭到反对,他们认为农险业务得到了中央财政的保费补贴,一面接受政府的保费补贴,另一面却要将经营盈余部分分配给投保农户,似乎是不合理的。”

   朱俊生表示,必须要在试点中总结经验,从相互保险公司的特质出发,制定适应其特点的监管政策和法规,对于不符合现行监管规定的行为,不能简单地否定,要适应农险公司与市场对监管的需求,为农业保险的创新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

   孙振军曾设想,对参保农户建立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费管理机制,对盈余个人账户不返还现金,如果个人账户连续多年未有赔付,可用账户资金给会员买养老保险、健康保险。

    5.相互制出路

   一方面是相互制监管制度的缺失,另一方面,孙振军也坦承,“因为农业保险工作量大,压力也大,我们这几年只顾着发展业务,没有及时的总结经验,其实,从管理体制到运营机制、从法律监管到内控管理、从承保流程到核灾定损无不是摸着石头过河,而我们没有将实践归纳成理论,我们的相互制远还没有成体系。”

   就连阳光农险一保险社主任也认为,“只顾埋头苦干,却跑偏了。”自从加入阳光农险以来,他已不知休息日为何物,从承保到理赔,从灾前的炮弹增雨,到灾后的现场查勘,大部分时间都在田间地头度过,少数在办公室的时间,还要进行数据整理和处理投诉,辛苦程度不言而喻。

   在阳光农险今年5月确定的新发展战略中,特别提到,要初步建立相互制农业保险的基本理论框架,与国内知名大学的权威专家合作,借鉴国外相互制的农业保险模式,总结阳光农险19年相互制的农业保险经验,结合国家的强农惠农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实用性和方向性的深入研究,总结归纳出有中国特色的相互制农业保险基本理论框架。

   庹国柱表示,相互制保险公司在美国、日本等国比较普遍,日本的寿险公司60%是相互制公司。相互制更适合做寿险,可以快速积累巨额资金。

   但孙振军仍认为相互制是适合农业保险的,“农民的事情农民办,这种模式更能对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试点中出现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关键是要想办法把这些问题解决好。”

   从19年前参与筹建风险互助办公室,孙振军此后一直未离开这个领域。在他设想的框架中,相互制需要当地政府主导,保险公司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并进行保险公司总公司、县级保险社和村级互助会的三级管理,各有各的责任和权利,建立以公司统一法人经营为主导,以保险社互助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多层治理、分级核算的农业保险体制。

   “总公司主要经营再保险和资本运作,进行风险控制和风险评估,并为会员提供生产、生活等增值服务。县级保险社的职责是在大的框架下制定区域性的保险计划和政策,组织会员,吸收互助会,收取直保保费。村级互助会需要高度透明地进行自治,比如进行承保理赔公示、会员管理。”孙振军称。

   孙振军还曾设想,对参保农户建立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费管理机制,对盈余的个人账户不返还现金,如果个人账户连续多年未有赔付,可用账户资金给会员买养老保险、健康保险。

   朱俊生认为,相互制是当前建立农户参与农业保险制度决策与管理机制的重要途径。“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一个深层次问题是农户缺乏参与农业保险制度决策与管理的机制,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中政府补贴比例比较高,农户自己承担保费比例较低,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保险公司将主要工作重心放在各级政府部门,使得在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中,农民作为重要的主体,却被排斥在制度决策与管理之外,被动接受。”

   “相互制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确定的治理结构,实现‘保东’所有权、参与经营权及盈余分享权,虽然阳光农险在‘保东’权益的实现和保护机制上仍不尽完善,有许多工作要做,但这种制度安排是建立农户参与农业保险制度决策与管理机制的重要途径,值得积极支持其探索。”朱俊生称。

    其实,其他几家专业农险公司的生存也不尽如人意。

   吉林安华和上海安信也先于阳光农险先后因违法违规问题受到保监会处罚,在过去两年,安华农险屡屡遭遇巨额赔付,虽然保费收入一直居5家专业农险公司之首,但却连续两年入不敷出,而今年吉林省持续了近一个月的洪涝灾害无疑将使安华农险雪上加霜。

   可称为“一枝独秀”的,是2008年1月在安徽成立的国元农业保险公司,作为第一家总部设于安徽的保险公司,在国元农险目前的23家股东中,安徽省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达到19家之多,其中包括了安徽省17个地级市中15个市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另外4家为安徽省内的国有独资公司。

   股东构成为国元农险的发展铺平了道路,截至2009年底,国元农险已经在安徽省17个地级市设立支公司。而另一方面,其制度安排也颇有几分玄机。

   国元农险独立董事庹国柱透露,“国元农险保费收入的85%由政府管理,赔付支出全部由这部分支出,不足的由政府补贴,剩余15%的保费收入归公司自有支配。”

   “这相当于保险公司收取15%管理费,公司的经营压力小多了。”一供职另一家农险公司的部门负责人表示。

   但一位专门研究农业保险的专家认为,“农险被安徽省政府作为‘民生工程’,纳入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标之一,极大地刺激了农险的发展,其暂时的现状不见得能代表农险发展的未来。”

   朱俊生表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如果从中央财政支持算作正式启动,迄今已将近四年,其间财政部、保监会等有关部委相继颁布了一些部门文件,对各级财政和从事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分别做出了一些规范,使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政府资金资源的配置和使用、保险经营行为的规范等方面有了一些准则,但由于法律法规缺位,至今没有整体的明确的制度安排。

   “无论农险,还是相互制农险,都需要更好的制度安排和更多的政策支持,否则,都无法找到真正的出路。”朱俊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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