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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规定》解读—第二章经营者义务 第十二条

2023-02-03 10:44:35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规定原文

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的随车文件。

释义

本条是关于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规定。

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据和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销售者的法定义务。销售者通过验明家用汽车产品的随车文件,对产品进行检查验收,既可以保证产品质量,保护销售者合法权益,也可以使供需双方及时分清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销售者为确保进货的产品质量,对购进的产品进行检查验收的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应当查验产品生产厂家、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验明随车文件,对车辆验收结果应记录并保存。对产品必要的内在质量检查,可以按照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约定执行。

二、验明家用汽车产品随车文件

销售者在对随车文件进行查验的过程中,一是检查随车文件是否齐全;二是重点检查产品的合格证明,中文产品合格证或者相关证明是表明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明材料。国产家用汽车产品应当附产品合格证。进口家用汽车产品应当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等。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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