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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规定》解读——第二章经营者义务 第七条

2022-09-22 16:38:48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规定原文

第七条 生产者生产的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的质量要求。未经检验合格,不得出厂销售。

释义

本条是生产者对生产的家用汽车产品质量要求和应当执行出厂检验义务的规定。

一、家用汽车产品的质量要求

家用汽车产品的质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家用汽车产品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基础上,当事人对家用汽车产品质量另有约定的,还应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二、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的要求,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工作,确保出厂汽车产品合格、安全。出厂检验记录是在产品质量、安全等发生法律纠纷时,分清责任的重要证据,为便于查询,应当妥善保存出厂检验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合格证明是生产者对其生产的汽车产品经过相关检验合格后出具的凭证,是车辆上牌时必备的证件,只有具有产品合格证明的车辆才可以进入市场销售。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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