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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三部门@各转供电主体:国家这项政策红利,你足额传导了吗?

2020-12-21 19:41:2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物业服务企业等转供电主体的收费行为,确保国家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及时传导至终端用户,辽宁省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大连发展改革委、大连供电公司三部门决定即日起,开展该市转供电环节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此次整治针对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行为。

据悉,第一阶段为政策宣传和自查整改阶段,三部门将联合督促转供电主体自查整改,依法合规收取电费,足额传导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切实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第二阶段,即明年1月1日起,市场监管部门将开始结合自查情况对该市转供电主体进行全面检查,对拒不整改、截留政策红利的经营者依法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

各转供电主体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清退不合理收费,完善转供电收费行为,并填写《各转供电主体电价政策落实情况自查表》报送属地供电公司。总原则为转供电主体必须足额传导国家降电价政策红利。在每个计费周期内,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

暂不具备直供电条件的,继续实行转供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各专业市场、物业服务企业等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下同)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转供电主体经营者自身用电不得由其他终端用户分摊。

相关共用设施设备等用电及损耗可由终端用户按分表电量合理公平分摊,或通过物业费、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以任何名义在电费中加收;已通过物业费、租金等方式分摊的,不得重复收取。

该局要求,转供电主体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供稿:辽宁省大连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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