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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2020-11-18 15:01: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初,公元集团永高股份有限公司(系“公元”品牌管材、管件生产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称该企业2016年在江苏省南京地区的销售额下降明显,在南京银桥、金桥、板桥红太阳等市场已发现多家管材经营部销售假冒其品牌的系列管材。接到举报后,南京市市场监管局质监稽查分局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持续摸排跟踪。经分析,认为此线索很可能涉及一个有规模的制售假冒管材销售网络团伙。为确保案件查处效果,根据两法衔接相关规定,分局及时将该线索向南京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进行了通报。

分局、公安部门和品牌权益人历经6个月协同作战,于2017年12月锁定位于南京市六合区经济开发区龙华西路的南京某管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制假窝点,且规模较大。

2018年1月11日,执法人员会同鼓楼公安分局警务人员和品牌权益人代表,共计100余人,对该公司依法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假冒“公元”PVC、PPR管材和“金牛”管件。现场查获涉嫌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管材、管件产品,以及用于生产假冒产品的模具和包装物。分局依法对上述物品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同时依法对涉案物品进行了抽样取证。现场扣押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管材产品共计135939根(4米/根),管件产品434240只,专门用于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模具70套(副),假冒他人厂名、厂址包装物816卷,假冒他人厂名、厂址防伪标贴15136只。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30条和第32条的规定,执法人员遂于当日立案。

经鉴别,上述涉案产品均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产品。其中部分涉案产品经检验,“密度”和“拉伸屈服强度”等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由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18年2月2日,分局将上述案件移送公安。

评析

《产品质量法》第三章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其中第30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32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3条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第8条规定,“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认定问题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三)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调查核实,现场扣押的涉案假冒伪劣产品的货值已经超过500万元,所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由于该案引发的系列案涉及多省,已被公安部挂牌督办,共抓捕犯罪嫌疑人29人,取保候审14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12人。

启示

“行业潜规则”和侵权假冒类案件查处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因此,办案人员精心制定案件查办和处置应对方案,主动督促案件办理,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案件查处进展。

善于观察,深挖案件背后的线索。一是执法人员在查案中能以小见大,敢于放长线,站在全局谋划经营案件。敢于担当,对案件侦办过程可能出现的执法难点进行精确预判,适时收网。二是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按照“应查尽查、查处到位”的要求,深挖案中案。本案中,在售假经销商查实后,办案人员并没有着急收网,而是顺藤摸瓜,成功找到了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源头窝点。

协作联动,畅通两法衔接渠道。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作用,分局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对涉嫌犯罪的案件通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明确分工协作方式,开展联合执法。经初步排查,案件涉嫌达到刑事处罚的,以公安机关为主侦查办理,分局配合协助提供技术支持;案件未达到刑事处罚的,以分局查处为主,公安机关视情配合协助。

处置有力。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应及时处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或强制措施,控制涉嫌存在质量问题产品。另外,在查办过程中对有证据证明存在缺陷或危及人体健康或可能造成危害的产品,依法及时启动召回程序,预防、消除或减少不安全产品造成的损害。本案中,面对巨量扣押物品,执法人员冒着严寒,连续3天对上述涉案物品进行了异地扣押,共计搬运70余卡车,进一步锁定证据,为案件后续处理奠定了良好基础。

严明纪律。大案要案的查办,一般参与单位多、出动人员多、办案周期长、情报信息交流频繁,极易打草惊蛇,给违法分子隐匿、销毁、转移有关证据资料可乘之机。因此,严明的纪律和保密要求,是确保案件安全顺利查办的有力保障。

(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局质监稽查分局 葛小银 张建明)

(责任编辑:贤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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