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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特设〔2020〕108号)

2020-10-15 22:10:52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 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特设〔2020〕108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委、局)、应急管理厅(局):

    按照《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推动解决乡村治理难点问题的工作方案》(中农发〔2020〕8号)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等5部门定于2020年10月至11月联合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切实推动解决“‘黑户瓶’装‘黑煤气’,安全管理成难题”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专项整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一)液化石油气瓶安全专项整治。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2019年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回头看”,按月统计液化石油气瓶、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数量等信息,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回头看”重点检查2019年专项治理工作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追踪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办理本单位充装气瓶的使用登记情况、充装前后对气瓶的安全检查和记录情况、超期气瓶定期检验送检或报废情况;监督检查液化石油气瓶检验站气瓶的检验流程和检验质量,以及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气瓶和应报废气瓶去功能化处理的实施效果;严查充装“黑户瓶”(未在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翻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检验不合格或已判废未去功能化的气瓶,以及“螺丝瓶”,严禁使用不合格或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阀门。

    (二)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专项整治。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燃气管理部门)要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取得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清出市场。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整治。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的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指导或牵头相关液化石油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强化跨区域执法协作,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充装和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以及翻新报废液化石油气瓶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二、建立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一)严格实施经营站点规划布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燃气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燃气发展规划,明确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供应站等设施布局、建设时序、保护范围等,提出液化石油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应急体系建设,促进形成层次清晰、竞争有序、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满足需求的液化石油气供应市场,方便百姓安全、放心地使用气体。

    (二)推进完善液化石油气瓶信息化建设。

    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市监特设〔2019〕69号)要求,督促液化石油气瓶制造单位按计划完成产品制造数据信息公示平台建设和在出厂气瓶上焊装电子识读标识。推动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建立气瓶充装安全追溯系统和为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加装电子识读标识。河北省、江苏省常州市和浙江省杭州市要按计划完成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数据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试点建设。

    三、加强组织实施,推动整治落实到位

    (一)统筹兼顾。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本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动员部署和各项准备工作。整治过程中,既要重点解决乡村治理难题,又要兼顾城市建成区情况。集中组织专门力量,按照实施方案联合开展集中行动,严查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要向当地政府和安委会报告,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整改销案,坚决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并及时通报工作情况。

    (二)宣传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液化石油气瓶和瓶装液化气安全知识,及时曝光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事故案例,引导广大群众增强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社会监督氛围。

    (三)时间安排。

    按照中农发〔2020〕8号文件要求,专项整治工作期间,请各省级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分别组织本省份市、县下级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于10月20日、11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领域当月工作开展情况(11月上报内容还包括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液化石油气瓶相关信息统计表》(见附件)汇总报送当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于当月25日前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

    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 常彦衍010-82262239

     

    附件:液化石油气瓶相关信息统计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0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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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docx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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