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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防护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印发

2020-04-17 08:05:4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佛山市防护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佛山市防护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佛山市防护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判定原则、抽样、异议处理。

2.产品分类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分类代码

10

1004

分类名称

轻工产品

口罩

 

3.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口罩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口罩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4.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执行GB/T 32610-2016标准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吸气阻力

GB/T 32610-2016/5.3

GB/T 32610-2016/6.7

2

呼气阻力

GB/T 32610-2016/5.3

GB/T 32610-2016/6.8

3

过滤效率

GB/T 32610-2016/5.4

GB/T   32610-2016/附录A

4

防护效果

GB/T 32610-2016/5.5

GB/T   32610-2016/附录B

5

微生物

GB/T 32610-2016/5.3

GB/T 32610-2016/6.11

5.判定规则

5.1依据标准

GB/T 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6.抽样

6.1抽样要求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若产品标注有效期,则有效期应在监督抽查整体工作结束后。如存在多个规格型号,优先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

6.2抽样方法、基数、数量及注意事项

6.2.1抽样方法

在企业成品库内或成品堆放区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6.2.2抽样基数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6.2.3抽样数量

序号

明示标准

抽样数量

1

GB/T 32610-2016

40个(检验样品20个,备用样品20个)

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应观察抽样样品包装是否破损,如出现破损情况不予抽样;封样时应注意不要将污染物带入封样箱内,避免污染样品,并注意样品外包装不要破损;抽样完成后,将企业相关信息(营业执照、委托加工合同(如有)等)复印件加盖公章,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分别签封,封样箱或者封样袋的每个接缝处用一个封条并在封条上施加防拆措施,使得不破坏封条便无法完整取下封条,样品加贴封条后,再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进行拍照。备用样品封存承检机构。

6.3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抽样单需由抽样人及企业人员双方签字。

7.本次抽查范围

7.1可抽查的具体产品种类

执行标准为GB/T 32610-2016以及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平板式防护口罩、折叠式防护口罩(不可带有呼吸阀);

7.2不应抽查的易混淆产品种类

7.2.1婴幼儿、儿童使用的呼吸防护用品。婴幼儿、儿童使用的呼吸防护用品在外形上与成人十分相似,但是本身与成人款比,较为小巧,在产品标识或使用说明中已经明确申明适用于婴幼儿、儿童使用的产品不在本次抽查范围内。

7.2.2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口罩是在产品标识中会明确为医用防护口罩,或者在执行标准处标注为医疗器械方面的产品标准,该类口罩产品不在本次抽查范围内。

7.2.3用于防护有害气体或蒸汽的呼吸防护用品。这类产品通常为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装配的滤毒盒主要装填的是能够过滤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的活性炭。

8.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做出维持原检验结果的结论。

8.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复检机构对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8.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复检的情况。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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