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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0-03-20 18:41:5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青岛市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青岛市口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抽取样品数量见下表:

序号

执行标准

抽样数量

1

GB 2626-2006

20个(检验用样品10个,备用样品10个)

2

GB/T 32610-2016

40个(检验用样品20个,备用样品20个)

2、检验依据

表1执行GB 2626-2006标准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过滤效率

GB 2626-2006/5.3

GB 2626-2006/6.3

2

呼吸阻力

GB 2626-2006/5.5

GB 2626-2006/6.5 >6.6

 

 

注:不做预处理

表2执行GB/T 32610-2016标准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吸气阻力

GB/T 32610-2016/5.3

GB/T 32610-2016/6.7

2

呼气阻力

GB/T 32610-2016/5.3

GB/T 32610-2016/6.8

3

过滤效率

GB/T 32610-2016/5.4

GB/T32610-2016/

A

4

防护效果

GB/T 32610-2016/5.5

GB/T 32610-2016/附

B

 

注:不做预处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 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 1依据标准

GB 2626-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GB/T 32610-2016《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 2判定原则

参与判定的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质量要求,表明未发现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不判定被抽查产品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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