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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市场监管局规范疫情期间经营者价格行为

2020-01-29 18:57:3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期,国内部分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分别作出重要指示。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与预防疫情相关的口罩等防护用品、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的价格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价格法律法规规定,江苏省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如下:

一、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定,自觉依法诚信经营、稳定价格水平。

二、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合理确定商品销售价格。要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要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合理制订与预防疫情相关的口罩等防护用品、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

四、严禁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五、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六、承担价格违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构成价格欺诈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徐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已部署全面开展价格监管工作,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徐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表示,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拔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供稿:江苏省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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