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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公布五起典型案件!

2020-01-29 00:30:3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相关医药用品价格监管工作,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防止不法商家趁机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春节期间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全市执法人员加班加点进行地毯式检查,对全市各药店、市场、超市等经营主体开展防控新型肺炎疫情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据统计,截至1月26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累计出动检查人员1749人次,检查各类市场经营主体1420 家,共立案调查五起价格违法行为。该五起违法行为涉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口罩价格、口罩和酒精消毒喷雾剂搭售、口罩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案件正在调查中。

其中,“佛山市某某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店对口罩大幅涨价,涉嫌哄抬物价等行为”案件,被国家总局列为全国首批典型案例之一。

违法案件一

佛山市某某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店在1月21日下午,以升价40%—560%的幅度销售“洁之源”“保为康”“医麦德”三个品牌的口罩,南海区市场监管局已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违法案例二

1月24日下午,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巡查发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某某药店把口罩和酒精消毒喷雾剂捆绑销售,顺德区市场监管局对该药店涉嫌搭售的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理,相关进一步证据正在调查取证中。

违法案例三

1月25日,佛山市某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大沥太平分店售卖的3M自吸过滤式防颗料物呼吸器随弃式面罩(口罩)和FACE MASK一次性口罩均无明码标价,其中FACE MASK一次性口罩现场无法提供其合法来源,数量为102盒,共计5100个,涉嫌为无中文标识的“三无”产品。南海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违法案例四

禅城区湖景路某超市售卖的口罩没有明码标价,并以高出数倍进货价的价钱进行销售,涉嫌哄抬物价,1月26日,禅城区市场监管局对该超市进行立案调查,相关进一步证据正在调查取证中。

违法案例五

禅城区亲仁路某药械店涉嫌高价销售无中文标识的口罩1月26日,禅城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立案调查,相关进一步证据正在调查取证中。

告诫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谣传消息导致部分地区出现抢购大米等民生物资商品及口罩等疫情医药用品,为防止相关生产者及经营者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粮油等民生物资商品价格,保护广大群众和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粮油等民生物资商品及口罩等疫情医药用品经营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提醒相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不得相互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恶意囤积相关商品,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关于粮油等民生物资商品及口罩等疫情医药用品经营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各经营者:

一、要加强价格自律,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不得相互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变相涨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经营粮、油、肉、蛋、菜、奶等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主要农副食品及口罩等疫情医药用品批发、零售、收购业务的经营者,不得超出正常的储存数量或者储存周期大量恶意囤积。

四、经营商品要严格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做到标价内容完整、真实、准确、规范。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在开展促销活动中,不得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误导消费。

经营者不遵守上述有关规定,必须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望广大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全社会一道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保持大米等民生物资及口罩等疫情医药用品市场价格秩序总体平稳,让人民群众过好一个放心年。对经提醒告诫后仍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供稿: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李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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