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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 华欧四海化工被罚款

2019-11-29 23:01:17 信网

信网11月29日讯 信网(热线0532-80889431)获悉,由于青岛华欧四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欧四海化工”)气瓶充装站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落实不到位,缺失部分检查记录,另外有工人向一只气瓶充装CO₂ ,而气瓶的钢印显示为Ar,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根据该法,青岛市质监局稽查局对华欧四海化工进行了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青岛华欧四海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月13日,经营范围包括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气瓶充装):二氧化碳[压缩的]、氧[压缩的或液化的]、氩[压缩的或液化的]、氮[压缩的或液化的](以上为气瓶充装);乙炔、丙烷、二氧化碳和氧气混合物(以上为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无缝气瓶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管道工程安装及施工(不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机电设备维修;塑料制品制造、安装;批发、零售:五金、建筑材料、钢材、木材、汽车配件;经营其它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据了解,青岛华欧四海化工有限公司2019年9月6日至9月18日间气瓶充装记录与氧气、氩气实际充装量不符,未对前后检查情况进行全面记录,由于未在充装前后对气瓶进行检查,造成一只Ar钢瓶中重装了CO₂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2019年11月21日,青岛市质监局稽查局针对其违法事实作出较轻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信网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为核实此事,信网通过华欧四海化工的对外公示电话联系该司,该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该事件属内部问题,不接受采访。信网记者 王田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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