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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亮剑2019”保护知识产权综合执法行动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2019-11-22 17:28: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鲁利军 通讯员 徐章杰 张峰)11月22日,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获悉,浙江省“亮剑2019”保护知识产权综合执法行动完美收官,综合执法行动围绕电子商务、商品交易市场、民营企业、外商投资、进出口等五大领域,重点查处企业反响强烈的商标侵权、专利违法、地理标志侵权违法、特殊标志侵权违法、商业秘密侵权违法、混淆等六大违法行为,集中查处了一批影响和危害社会稳定、损害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企业创新发展的大要案。5月-10月执法行动期间,浙江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各类知识产权违法案件3366件,涉案金额6964.5万元,罚没5820万元,为企业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208万元。

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面对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新形势下的新要求,浙江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专项整治中充分运用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职能,多点面出击、多维度联合、多领域联动,实现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生产、仓储、流通环节的线上线下全链条一体化打击,实现知识产权全方位保护。专项行动严厉查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如绍兴查获伪造“五常大米”案,查扣涉案大米45吨;嘉兴平湖查处侵犯国际知名品牌羽绒服大案,罚没120万元;温州查获网售假冒耐克、匡威等知名品牌运动鞋 2万余双。深入推进地理标志整治保护,如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保护“西湖龙井”地理标志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侵犯“西湖龙井”商标案件15起,没收侵权标识2.9万份,移送1件。加大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如嘉兴查处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系列案件,对涉案4名当事人合计处罚60万元;临海查处侵犯当地某科技企业商业秘密的违法案件,避免了企业技术秘密和客户信息的外泄。严厉查处混淆违法行为,如杭州查处某生物科技公司涉嫌混淆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封存违法产品3000余箱。

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诉求,作为知识产权执法的第一要务。专项行动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强化执法护企,营造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环境。如温州多次赴省外为“德力西”“巨邦”“施耐德”等知名企业品牌打假维权,获得企业广泛赞誉;杭州富阳相继查获假冒“永通”商标电缆系列案件,查扣各类电缆6371卷,案值100余万元。深化推进行刑衔接机制,将行刑衔接从执法后端移至查处前端,增强了执法成效和执法威慑。综合执法行动期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等部门开展了多次联合执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111起。嵊州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破获一起涉及20余个省市的假“茅台酒”案件,捣毁假冒“贵州茅台酒”生产、销售窝点9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7人,涉案金额6600万元;衢州查处假冒“红牛”系列注册商标饮料案件,查获涉案商品3396箱,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还充分调动全社会和被侵权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多层面、多渠道收集汇总企业反映和社会投诉举报的各类知识产权违法线索。坚持以“店小二”的姿态,为企业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管家式”服务,通过主动上门沟通、书面征询、一对一帮扶等形式,了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和被侵权情况,协助企业开展省内和跨省范围的打假维权。充分发挥12315、12345等投诉举报平台作用,坚持问题导向,确保有案必查。通过在重点区域和行业协会建立“打假护企”联络站,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和行刑衔接,发挥乡镇网络管理作用,及时发现、掌握、处置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建立社会共治机制。

此外,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执法机制不断固化提升。通过深化政企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权利人在侵权调查、商品鉴别、信息溯源中的作用,建立省、市、县三级的“知识产权保护动态名录库”,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的一对一保护。对接阿里巴巴集团,开展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政企协作,借助“市场监管互联网执法办案平台”,采取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精准排查网络违法线索,实现网络违法行为线上线下一体化查处打击,切实提高了执法成效,综合执法行动共查处各类网络知识产权违法案件191件。同时,加强系统执法联动,强化执法支持配合,进一步加强长三角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同,与上海、江苏等地开展首次跨区域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联合执法行动;不断深化浙江省内执法协作,杭州、金华等执法能力水平较强的地市,为各地执法行动开展提供了人力、技术等方面的执法支持。

今天,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典型案例一:

长兴查处制售侵犯注册商标润滑油案

2019年7月1日,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沈某违法制售“欧耐力”、“长城”注册商标的润滑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侵权商品和工具,并处罚款12万元。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12月以来,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印有“欧耐力”和“长城”品牌的润滑油防水盖、标签、合格证等物品,在长兴县某厂房内,利用电泵、压盖器等工具,将低价购入的其他品牌润滑油灌装成标注“欧耐力”、“长城”注册商标的润滑油。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标称为“欧耐力”的抗磨液压油1.7吨,标称“欧耐力”、“长城”商标的防水盖、防伪标签、标贴1500多件(张)。经相关商标权利人认定,均为侵权物品。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生产假冒“欧耐力”商标的润滑油3.4吨,并通过上门推销的方式,向安吉某企业销售该品牌润滑油1.7吨。

沈某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制售侵犯“欧耐力”“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二:

杭州西湖查处侵犯“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系列案

今年4月至6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在西湖龙井茶销售旺季,加强“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工作。组织开展“西湖龙井”综合执法整治行动,对辖区内230家龙井茶销售商店进行全覆盖式集中检查,对检查发现的15家存在侵犯“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违法行为的商家共计罚款16万元,没收侵权标识2.9万份,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1件。

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有十多家商铺正在销售标有“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茶叶,上述商铺现场均未能提供其包装物的相关授权证明、进货来源证明等资料,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经销的标志及包装物予以扣押并立案查处。经权利人鉴定,属于侵犯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西湖龙井茶是中国十大名茶之一,具有深厚历史文化底蕴的物质文化遗存,也是浙江面向世界的一张“金名片”。“西湖龙井”综合执法整治行动查处的不法商家们,为了一己私欲,销售假冒“西湖龙井”的茶叶,不仅损害了“西湖龙井”品牌形象,也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对各当事人依法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典型案例三:

衢州柯城查处某食品商行销售侵权商品案

2019年9月,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柯城区某食品商行销售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近似商品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没收涉案的775箱违法商品,处罚款16万元;并将同时查获的3396箱、货值39万余元的涉嫌侵犯“红牛”系列注册商标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经查,当事人分别从河北采购整体风格、包装装潢与“智汇养生六个核桃”饮料相似的“六个禧牌六个禧核桃花生乳”和与“康师傅”冰红茶饮料相似的“清涓山泉牌冰红茶”;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从四川采购了假冒“红牛”系列注册商标的饮料,通过店员送货上门的方式进行销售。截至今年5月底被查获时,除现场被查扣的违法商品外,当事人已累计销售包装近似的混淆违法商品8万元,销售侵犯“红牛”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饮料19万元。

当事人购买销售包装装潢与“智汇养生六个核桃”和“康师傅”冰红茶饮料等近似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混淆违法行为,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处罚;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因已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已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典型案例四:

临海查处王某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案

2019年9月29日,浙江省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某侵犯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及时防止了企业商业秘密的外泄。

经查明:王某在浙江某科技公司任职期间,与公司签订过保密协议。但从该公司离职后,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拷贝了权利人的技术信息和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资料。在权利人明确要求当事人在离职前将其擅自拷贝的公司技术信息和客户信息删除或交还公司后,当事人表面上向权利人表示已删除相关信息,而实际上却将从权利人处拷贝的商业秘密信息保存移动硬盘和U盘内。当事人从权利人处离职后,前往权利人的竞争对手处任职,使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处于危险状态,对权利人的市场竞争构成了直接的威胁。

王某在已与权利人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的情况下,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保存权利人的企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五:

义乌查处某牙签厂假冒专利案

2019年8月,浙江省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对义乌市某牙签厂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牙签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责令其改正假冒专利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经查,当事人受义乌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于2019年6月开始生产某品牌牙签,在明知委托其生产的产品未取得相关专利的情况下,将“专利撕口设计”字样标在牙签包装盒上。6月中旬,义乌市市场监管人员在当事人厂区检查时,发现该厂成品区内存放有已经生产完毕待发货好的上述牙签成品2箱(100盒/箱),当事人及授权委托人均无法提供该产品的专利授权证明。

当事人在明知其生产的产品未取得国家相关专利授权的情况下,仍生产假冒专利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六:

温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帮助知名企业打假维权

2019年,浙江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辖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诉求,不断强化政企对接,根据企业反映情况组织多次开展了知识产权领域的专项整治,切实保护了企业知识产权。今年以来,连续查处7起工程建设领域使用侵犯“ (正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系列案件,累计罚款21.98万元,移送公安部门2起。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队在此次“亮剑2019”保护知识产权综合执法行动中,掌握到市区多个在建楼盘中存在使用侵犯“ (正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线索后,迅速组织“打假护企”专项整治行动。对市区48个在建楼盘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发现的7起商标侵权案件予以立案查处,查扣侵权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559台。经权利人鉴定,被查封产品均为侵权产品。

“ (正泰)”商标是正泰集团注册的注册商标,在电器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执法单位现场查扣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广泛用于电梯等特种设备,是保证设备持续不间断供电的关键部件。该案件的当事人在工程建设领域和特种设备中,使用无合法来源并侵犯“ (正泰)”商标的产品,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品牌形象,也对广大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质量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当事人依法分别给予相应处罚,并将涉刑当事人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典型案例七:

余姚查处某酒店违法使用服务类商标案

2019年9月,浙江省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余姚市某酒店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突出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该酒店罚款50万元。

经查,“美宴”是由陈某注册的商标,注册号第5054257号,注册时间2010年2月14日,核定服务项目: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 备办宴席; 咖啡馆; 自助餐厅; 餐厅; 饭店; 餐馆; 酒吧; 流动饮食供应; 茶馆。余姚市某酒店自 2019年1月5日起对外营业,该酒店在餐厅内的包厢门牌、酒水单、点菜单、名片、免费停车券、有偿使用湿巾等物品上,均印有突出使用了“美宴”字样的标识。截至今年5月份被查处时,当事人累计经营额已达350多万元。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突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被立案调查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并与商标注册人达成和解。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典型案例八:

嵊州查处相某、吴某等人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系列案

2019年1至9月,浙江省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嵊州市公安局破获一起涉及20余个省市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7人,涉案金额6600万元。

2019年1月11日,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嵊州市公安局根据线索,在当事人相某处现场查扣“贵州茅台酒”620瓶,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上述“贵州茅台酒”均系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多轮调查询问,当事人相某供述,称其自2011年开始从杭州市富阳区姜某处以进价为5400元/件至6400元/件(12瓶/件)不等的价格购进“贵州茅台酒”,并以销售价7000元/件至7400元/件不等的价格向嵊州新昌地区的客户进行销售。同时,当事人分别于2014年2月和2017年9月发展吴某、杨某等人作为其下级分销商,为其在不同区域内分销假冒“贵州茅台酒”。

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嵊州市市场监管局和嵊州市公安局顺藤摸瓜,经过八个多月调查,分赴浙江、贵州、四川、江苏、安徽、广东等省市开展案件查办工作,捣毁假冒“贵州茅台酒”生产、销售窝点9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7人(逮捕21人,取保候审6人),查获假冒茅台酒2400瓶。

典型案例九:

义乌查处伊拉克籍商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商品案

2019年8月,浙江省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对伊拉克籍当事人购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帽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帽子3.7万顶,罚款15万元。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从河北采购标有与“NIKE”“UNDER AMOUR”“5.11”“PUMA”“LEVI’S”“GUCCI”“LV”“TOMMY”注册商标相同的帽子103箱,并指派公司员工于5月14日将上述货物运到位于义乌市的某外贸仓库,准备5月16日通过海运发往伊拉克进行销售。5月15日,在当事人准备海运发货前夕,被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现场查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帽子37080顶,金额合计85284元。上述帽子经各相关商标权利人鉴定,确认为侵权商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十:

桐乡查处吴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珠宝案

2019年10月,浙江省桐乡市市场监管处对吴某销售假冒国际名牌注册商标珠宝首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假冒卡地亚、梵克雅宝等注册商标的珠宝首饰21件,罚款30万元。

经查,当事人吴某在桐乡开设了桐乡市某珠宝店,主要从事珠宝销售业务。当事人于今年2019年4月底,在广东深圳,在明知所购首饰为侵权假冒商品的情况下,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购进标有“cartier”“VAN CLEEF&ARPELS” “VCA”注册商标的项链、手镯、耳饰等各类首饰23件。截止案发之日,有2件首饰已在店内售出,售价总计3200元;另外21件首饰被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查扣,货值13.7万元。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被查扣的首饰均为侵权假冒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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