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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糖业公司销售不合标准案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质量安全法》

2019-11-18 16:04:1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8年12月29日,江西省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安市某糖业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单晶体冰糖蔗糖分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标准要求进行立案处罚。

案情

高安某糖业食品公司经营范围是单晶冰糖、天然冰糖、精细绵白糖、精制幼砂糖、赤砂糖、焦糖色素、各种糖果、食品生产和销售。经对生产日期2018年10月8日,于10月12日发货给新余某经销商10袋,每袋单价95元/袋进行销售,经对此批次单晶体冰糖抽样,经检验该产品还原糖分,蔗糖分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标准要求。

针对该公司违反食品企业标准而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是适用《食品安全法》还是《质量安全法》作为判罚依据?给执法人员带来了疑惑。

是否适用《食品安全法》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由此可见,食品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应当受到《产品质量法》的调整。食品生产销售行为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同时也应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律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根据该条法律条文释义,这是法律对生产者保证产品质量所规定的明示担保义务,是产品生产者对产品质量性能的一种明示的自我声明或者陈述,由生产者根据事实自愿作出。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是表明产品质量符合自身标注的产品标准中规定的质量指标,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应以该项明示的产品标准作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释义明确,产品质量“合格”,是指产品的质量指标符合有关的标准和要求。作为合格产品,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符合生产者自行制定的产品质量的企业标准或技术要求。

综上所述,某糖业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2018年10月8日的单晶体冰糖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与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鉴于该违法行为发生后,该当事人主动承认违法事实,能积极配合调查并消除违法行为的状态未造成严重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江西省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马丽)

(责任编辑: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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