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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西藏德锦收购汇通能源股权未依法申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0-12 16:29:0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获悉,2019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西藏德锦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4月9日对西藏德锦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德锦)收购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能源)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西藏德锦收购汇通能源股权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市场监管总局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西藏德锦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西藏德锦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19〕43号

当事人:西藏德锦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中国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2楼07室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机关于2019年4月9日对西藏德锦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德锦)收购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能源)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西藏德锦收购汇通能源股权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西藏德锦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西藏德锦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西藏德锦。西藏德锦于2017年在西藏自治区设立,主要从事企业管理服务业务。营业额略。

被收购方:汇通能源。汇通能源于1991年在上海市设立,主要从事风力发电、有色金属(铜)批发贸易、房产租赁与物业管理等业务。营业额略。

(二)交易概况。

2019年1月11日,西藏德锦与上海弘昌晟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拟收购汇通能源29.9999%的股权。2019年1月21日,当事方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该交易系股权收购。西藏德锦收购中金金属股权并取得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营业额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9年1月21日,当事方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此前未依法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西藏德锦收购汇通能源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对西藏德锦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方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0000001902045510。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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