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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苏州全亿收购苏州健生源股权未依法申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0-12 15:59: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获悉,2019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苏州全亿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收购苏州健生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股权未依法申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4月19日对苏州全亿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全亿)收购苏州健生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健生源)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市场监管总局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苏州全亿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苏州全亿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19〕44号

当事人:苏州全亿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住 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A1南座503室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机关于2019年4月19日对苏州全亿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全亿)收购苏州健生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健生源)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苏州全亿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苏州全亿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苏州全亿。2016年在江苏苏州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是(略),主要从事药品零售业务。2017年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全球营业额为(略)。

被收购方:苏州健生源。2013年在江苏苏州注册成立,最终控制人是(略),主要从事药品零售业务。2017年全球和中国营业额均为(略)。

(二)交易概况。

2018年1月11日,苏州全亿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略)收购苏州健生源(略)股权。交易后,苏州全亿取得苏州健生源单独控制权。2018年2月22日,完成变更登记。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苏州全亿收购苏州健生源股权并取得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苏州全亿2017年中国境内营业额(略),全球营业额(略);苏州健生源2017年全球和中国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3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2018年2月22日,完成变更登记,此前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苏州全亿收购苏州健生源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考虑到苏州全亿主动报告并承认涉嫌违法、积极配合调查等因素,本机关根据《反垄断法》第48条、第49条和《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对苏州全亿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6条规定,当事方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略)。

当事方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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