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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问答: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的有关问题

2019-09-12 15:47: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有网友于9月7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的有关问题,9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1、“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有效期届满1个月以前”,可以理解为只要是届满1个月,包含6个月等就可以提交复审申请吗?

2、”向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如果一个证是A省,现在在B省工作,按照规定可以向B省提交复审可以吗?

答:1.复审的条件之一是持证作业时间连续中断不超过1年,据此,理论上1个月前、12个月内都可以,但一般应掌握在1个月前、3个月内比较合适。

2.可以。

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责任编辑: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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