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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问答:复合肥料产品生产工艺与注册生产工艺不同,使其使用性能下降是否违法

2019-09-09 14:59: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有网友于8月31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复合肥料产品生产工艺与注册生产工艺不同,使其使用性能下降是否违法的问题,9月5日,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给予了答复。

问:复合肥料实际生产工艺与注册生产工艺不一致,实际生产产品性能低于注册生产工艺性能,属于以次充好?复合肥料含有危险品缩二脲没有标注,违法产品?

答: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复肥产品部分)》(2018版)规定,复混肥料和复合肥料已合并为复合肥料,并且已发证到产品单元,不以生产工艺区分,根据GB/T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国家标准7.4款规定,含有尿素态氮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以下警示语: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如复合肥料以尿素为原料之一应按照标准规定标识警示语,如企业在包装袋标注执行GB/T15063_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国家标准,又以尿素为原料,但不按照标准要求标注,属于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规定。

注: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拟订国家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责任编辑: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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