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政务问答>>

监管问答:关于行政处罚撤销时间的问题

2019-08-16 14:14:39 中国质量新闻网

有网友于8月13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行政处罚撤销时间的问题,8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督管理司给予了答复。

问:你好,今日看到关于行政处罚信息撤销回复: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5年。

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7月25日发布的(十四)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及应用范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在公示相关信息时应注明处罚的严重程度,明确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行政处罚信息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在信用门户网站的一般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届满的,应不再对外公示。失信主体因行政处罚而被列入失信受惩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按照相应名单管理要求公示和开展修复。

按照此规定我司已满三年条件,并在当地的行政处罚已撤销,不知总局是否可撤销?

答:您好,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按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执行。如果“在当地的行政处罚已撤销”,则产生的信息应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市场监管总局信息中心。

注:信用监督管理司,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责任编辑:一鸣)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