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四川南充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因签订的格式合同排除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解释权和选择权,被高坪工质局立案查处。
从去年12月中旬开始,高坪工质局根据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多次对汽车、药店、酒店、商场等合同文本格式条款进行检查,发现南充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充某酒店有限公司、南充某经营部等7家企业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和制发的会员卡中标注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和“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协商不成时,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等字样,存在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和选择诉讼解决途径的权利,涉嫌违反《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遂依法对上述7家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
据高坪工质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些合同和会员卡上的条款都是企业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印制和拟订好的,属于格式合同范畴。”该负责人指出,“在消费市场上,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会员卡中标明自己享有 ‘最终解释权’,把自己凌驾于消费者之上,剥夺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销售商将争议解决方式和地点限定为诉讼和供货方,剥夺了消费者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和地点的权利。即使选择诉讼解决争议,也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由销售商和消费者双方进行协商,而不能通过合同进行单方限定,即使约定了也无效。”
目前,高坪工质局已责令上述7家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其处以罚款。(张春红 邓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