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22号
质检总局关于注销北京市大禹木制品加工厂等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因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企业申请注销、企业依法终止、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换发省级证书等情形,质检总局决定注销北京市大禹木制品加工厂等1380家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质检总局
2016年3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