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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假冒“微商女”诈骗分别获刑

2020-05-22 14:35:50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万明之 王海波)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夏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应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左右,被告人夏某租住在南昌县八月湖路罗马壹号某单元居民房内,其先后邀约被告人曾某、应某至其租住的房屋合租。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夏某伙同应某、曾某以女性的身份假借做微商的名义,在微商微信群内随机添加他人的微信。期间,使用过多个微信号实施诈骗,被告人夏某作为幕后老板不负责微信号的使用,被告人应某、曾某则作为业务员负责利用微信号随机寻找受害人,利用微信大小号分饰多角以升级代理产品“蛹虫草”为由,骗取受害人钱财。被告人应某、曾某所得赃款按照约定会与被告人夏某分成。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应某、曾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0月11日,被告人夏某被抓获归案。另查明,公安机关从上述窝点扣押了电脑、手机、变声器等犯罪工具。案发后,三被告人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应某、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曾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小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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