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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直销企业行业自律公约》

2018-04-26 16:33:01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总 则

为树立中国直销行业良好的公众形象,促进直销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直销行业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消费者、直销人员及直销企业的合法权益,经由中国质检报刊社主办中国质量新闻网、中国保健协会直销工作委员会以及本公约签署企业协商,制定本行业(中国直销企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遵守法律法规]

直销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新《广告法》和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合法、公平、自愿、平等、诚信原则下开展直销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权益和行业利益。

第二条[坚持公平竞争原则]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信誉、品牌形象及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发展自己的直销业务;不得冒用其他直销企业或产品、商号、商标及形象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维护直销行业形象]

互通信息、团结互助、加强合作、共谋发展,共同维护直销企业在全社会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不欺骗、误导消费者]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产品生产、宣传及销售的有关法律法规,不生产不安全的产品,不对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销售不合格商品;

直销员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提供虚假的企业信息、商品信息及服务信息。

第五条[保障顾客利益]

如实解释商品的质量、用途、使用效果、有效期限、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商品退换货办法等事项,不得对上述事项作夸大或引人误解的说明;

为顾客提供全面的购货保障,严格执行退换货制度,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完善售后服务;

直销企业、直销员必须保护消费者和直销员提供的所有私人信息(依法应当披露的除外)。

第六条[约束直销员行为、保障直销员利益]

严格把关直销员的招募行为。杜绝招收《直销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七种人进入直销员队伍;

不得对有意申请直销员者发表无法证实的言论或做出无法实现的承诺,不得以错误或欺骗的方式,展示有关销售机会的各种好处;

直销企业不得向其直销员或直销员申请者收取入会费、培训费、许可加盟费、宣传推广资料的费用或其他以加入直销企业为条件的任何费用;

直销企业不得强制、误导或以不合理的条件要求直销员购买直销企业的产品;

直销企业应在直销人员中倡导积极、平和、理性的从业观念,抵制一夜暴富、急功近利等非理性心态。

第七条[严格薪酬制度]

严格直销员计酬制度。按月准时支付直销员报酬,禁止不合理的扣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直销员的报酬总额(含奖金、佣金等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严禁团队计酬。

第八条[合理合法培训]

加强直销员的培训。严格执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不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等言论;不从事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禁止传销行为]

坚决杜绝《禁止传销条例》中所列的各类传销行为,自觉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其直销经营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并主动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承担连带责任]

公约成员内各企业应约束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的经营行为,保证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公约的规定。直销企业对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的经营行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能够证明其行为与本公司无关的除外)。

第十一条[发起、监督机构、签署、生效]

本公约由中国直销企业共同发起制定,一致推举中国质检报刊社主办中国质量新闻网、中国保健协会直销工作委员会为公约监督机构,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由发起单位按获取直销经营许可的先后次序轮值,每年组织公约成员单位召开一次座谈会,邀请中国质检报刊社主办中国质量新闻网、中国保健协会直销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出席,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履行本公约情况,听取各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

已获得直销经营许可的直销企业,可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申请加入本公约,在公约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签署本公约;正在申请获取直销经营许可的准直销企业,也可有条件申请加入本公约;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如有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监督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警示或向社会监督公布;

本公约由发起单位三分之二以上自愿签字通过后生效施行;

本公约生效期间,若需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签约成员单位同意;

如本公约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存在歧异,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2018年4月15日

(责任编辑: 景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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