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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销售证书未覆盖型号的强制性认证产品

2018-02-28 09:15: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如何处理销售证书未覆盖型号的强制性认证产品

文 寿叶

2017年7月7日,A市B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辖区内C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超市正在销售D市E厂生产的型号为NO.A14的静态塑胶类儿童玩具。经查,该玩具与E厂原有的一张有效的强制性认证证书(证书生效日期为2016年1月6日)上的产品系同一产品类别、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但E厂未申请对上述产品进行过扩展认证,故其证书未覆盖上述NO.A14的型号。在该案中,B区质监局应对C超市如何处理?C超市销售上述未经扩展认证的产品应如何定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简单地以证书未覆盖相关型号就将其定性为未经认证,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因为,上述产品的情形明显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17号)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即“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 ”而《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也就是说,从《管理规定》的角度上看,未经扩展与未经认证是有区别的,且从处罚的程度上看,其违法情节是轻于未经认证的。而《管理规定》二十五条中的主体明确是认证委托人,而该案中的C超市,明显不属于认证委托人,所以,不适用该款规定。法律对C超市的行为并无相关处罚规定,故应该免于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单纯从处罚程度上的区别来认定未经扩展是否属于未经认证,并不妥当。认监委在2005年的时候,对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相关请示有过明确的回复,其中就有提到:“扩展产品未经指定认证机构确认合格并取得认证证书,擅自出厂、销售的行为应当属于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行为,可以依照《行政处罚法》和《认可认证条例》的有关规定从轻实施处罚。”(《关于对强制性认证产品扩展程序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认法函[2005]79号》)所以,C超市的行为就应该是属于擅自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在实际案件中,应该依据《认可认证条例》第六十七条,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销售者进行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

具体如何处理,请各位同仁赐教。

作者单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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