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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亮“红牌”惊九州

2017-07-28 15:09: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一亮“红牌”惊九州

——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对质量安全治理的教训与启示

文 本刊特约记者 徐建华

6月8日,中国政府网发布消息,国务院日前决定依法依纪对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严厉问责,定性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是一起严重的企业制售伪劣产品违法案件。

6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公布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责任追究情况。陕西省有关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122人被问责追责。发酵于今年3.15的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在经过3个月的调查之后,终于从政府最高层面迎来了极其严厉的问责“罚单”。这已是国务院6月份以来第三次就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进行“发声”了。

6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严隽琪所作的关于检查《产品质量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时,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发问。

7月3日,质检总局在京召开电线电缆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会议,通报国务院对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查处情况及专项整治要求,深入总结全系统电线电缆专项监督检查及督导工作的成效与问题,同时对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再警示、再部署、再督促、再落实。

与以往只有发生严重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才会痛下狠手不同,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是在还没有发生什么恶性状况前,就由国务院上手处理了。严厉的问责,是对质量安全治理失职亮出的“红牌”,既显示了政府对涉及公共安全防患于未然的决心,又彰显了成功“排雷”的能力。耐人寻味的是,这次事件处理后,国务院随即召开了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为政府职能的转型、加强监管上紧“发条”。

“个案特例还是普遍现象?制度监督不可谓不严密,为什么如此轻易地就全面失守了?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值得作为一个样本进行深入研究。”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教授所言,从西安地铁3号线电缆被爆出存在质量问题,到国务院发布《通报》公布事件调查结果和处罚决定、主要问题及原因、责任追究情况,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给公共质量安全治理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样本”和“案例”,值得去深思和探讨。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们在接受采访时均表示,无论是电线电缆行业还是其他行业,无论是质量安全监管还是公共质量安全,都应当从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从而让广大民众有更多的“质量安全感”和“质量获得感”。尤其是作为质量安全主管部门的质监部门,更应当从中吸取教训,按照质检总局的要求加强负面典型警示教育,落实国务院的部署,下最大气力抓全面质量监管。

教训与反思之一

如何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今年3月,西安地铁被人举报,说是使用了不合格电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震惊全国的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就此拉开序幕。

对于这个发生在“3·15”敏感时期的质量问题举报,当事者奥凯公司对举报的内容不仅拒不承认,而且还信誓旦旦地要进行“维权”。然而,随着西安市组织专家检出西安地铁3号线电缆存在质量不合格情况,西安地铁“问题电缆”终于浮出水面,奥凯公司“问题电缆”也从西安地铁3号线波及全国多个地铁和铁路工程项目。

据了解,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曝光后,质检总局、工信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铁路局、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组成了西安地铁“问题电缆”部门联合调查组,赴西安对“问题电缆”进行了详细的调查。随着国务院公布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的调查结果,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的诸多细节也随之曝光。经国务院联合调查组调查,“问题电缆”生产商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凯公司)经6次变更后,现注册资本1.568亿元,实收资本304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志伟,2014年8月至2016年年底,陕西省西安市地铁3号线工程采购使用奥凯公司生产的不合格线缆,用于照明、空调等电路,埋下安全隐患,造成恶劣影响。联合调查组在调查报告中披露了奥凯公司的违法犯罪问题:在线缆采购招投标中行贿串通;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在产品检验环节弄虚作假。

“我公司在地铁3号线招标过程中,采用低价竞标的方式获得订单,在生产的过程中,为了获得一定的利润,降低了成本,造成了产品不合格,我这批电缆型号大约有20多种、规格有40多种,总造价4000多万(元),不合格的产品大约有3000万(元),发生这件事之后,我深深感觉到,我对社会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过,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对这种行为我深深地认罪和悔过,在此我对西安市人民表示深深的道歉。”3月21日,王志伟对以次充好、供应不合格电缆的行为供认不讳。

“严格地说,奥凯电缆只是个被揪出的‘倒霉蛋’而已,低价中标,以次充好,降质增效,‘被合格’,这样的故事在电线电缆行业每天都在上演。粥少僧多,都是低价,不接等死,接了可能还有机会,要生存,饮鸩止渴也是没有办法的事。众所周知,电线电缆行业99%以上企业都是能够生产出质量合格产品;电线电缆通用产品料重工轻,工艺简单,只要企业‘有良心’,采用合格原材料‘组装’,有时想生产出不合格的产品都很难。”中缆在线创始人、中国价格协会线缆价格分会秘书长柏广森指出,该事件暴露出目前我国对企业资质造假惩戒力度不足;对企业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制假售假惩戒力度不足;对工程监理和施工方知假用假惩戒力度不足,应当加大惩戒力度,彻底曝光企业质量违法行径,并督促用户限制其投标行为和购买其产品。

国务院也在《通报》中指出,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反映出,工程建设管理不完善,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惩治不严厉,致使一些个人和企业得以钻制度漏洞,不顾质量降低成本以最低价中标,再通过供应低于合同标准的“瘦身”产品牟利;质量安全意识不强,尽管这些年陕西省开展了“质量强省”活动,但在思想认识上没有牢固坚持质量第一,西安市人民政府在地铁工程建设中片面追求低成本,对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认识不足,为材料供应商不顾质量降低成本以最低价中标留下空间。要求“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下最大气力抓全面提高质量。”

一些业内人士表示,低价不能成为造假的理由,提供合格产品是招投标的前提,也是中标者的义务。之所以会出现造假制劣的现象,源于违法成本太低,应当从加强企业自律和质量监管、加大违法陈本等方面净化线缆行业的发展,保证工程质量。

“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的确暴露出我国当今质量安全领域违法成本低,不能有效震慑和遏制企业质量违法行为的问题。”对外经贸大学产品质量与安全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俊教授认为,企业是具有逐利本性的经济组织,面对经济利益,是否漠视质量安全,不惜违法,关键是它对质量违法成本的考量。质量违法成本包括企业因质量违法行为将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在这些方面已有较多规定。但一方面,相关规定中企业质量违法行为责任不重,如民事责任领域较少适用惩罚性赔偿,行政责任中行政处罚力度轻,刑事责任中立案标准高等;另一方面,实践中因举证责任、监管力度、行政司法衔接等因素影响,违法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概率也较低,以致不仅难以有效约束企业质量违法行为,甚至会助长企业投机心理,埋下质量安全隐患。

如何大幅提高涉及群众生命安全的质量违法成本?李俊建议,首先应加大对质量违法行为制裁力度。就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而言,如果我国法律中对于恶意侵权行为能放宽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像奥凯公司这样漠视公众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必将产生巨大威慑。同时,如果行政处罚中除了常用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方式外,能增加声誉惩罚的设计,奥凯公司用于西安地铁的线缆产品,在西安市质监局4次执法检查中出现3批次不合格的信息能及时公开,引起社会关注,“问题电缆”要进入地铁建设使用的概率必然减小。

专家们表示,该事件中,奥凯公司负责人明知“问题电缆”会给公共安全带来重大隐患,但为追求利润,仍采用行贿送礼、伪造印章文件等违法手段,与有关单位和人员内外勾结,将伪劣产品提供给西安地铁使用,其主观上有明显的不会承担严重违法后果的投机心理。因此,该事件给我们的重要教训就是,必须切实提高企业质量违法成本,改变当前一些企业质量违法行为“赔的没有赚的多”预期,迫使其注重质量,保障安全。

“西安地铁事件暴露出了质量管控失灵等问题。”柏广森建议,强化用户质量安全意识,加强到货验收和质量监管,并充分发挥行业到货验收和质量监管服务机构的专业性,推行第三方验货检验和重点产品监造模式。鼓励采用报价成本分析方案,推行标的价方式评标,并将电缆相关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纳入合同文本予以监督等,都是切实防范不合格电缆流入工程项目的有效举措。

安徽电缆商会秘书长胡良健则认为,要从原材料质量把控和市场净化两个方面来提升线缆产品质量,确保工程项目用到优质产品,加大线缆原材料的质量抽查力度,比如PVC等主要材料,主材料的质量问题会影响线缆产品的质量,还要加大治理市场乱象,尤其是价格乱象。

“当然,加大企业质量违法成本,还涉及真正落实企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从理论上讲,法律制裁的威慑力取决于制裁的严厉程度和违法行为被制裁的概率。就‘问题电缆’事件而言,如果我们建立了便利、畅通的举报监督渠道,并能切实鼓励对质量违法行为的举报,必然会增加奥凯公司质量违法行为的风险成本。同样,如果我们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间建立了有效的衔接机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将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奥凯公司负责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也可能会更加重视产品质量安全。”李俊说道。

教训与反思之二

如何落实政府部门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教训与反思之二

如何落实政府部门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相较于其他企业,奥凯公司属于业内“名不见经传”的小企业。然而,也正是这家电缆界“小作坊”,淘汰了包括中国西电集团、远东电缆在内的一干行业巨头,最终成为了西安地铁3号线乙供电缆材料商。业内人士指出,尽管奥凯公司能够击败业内众多强劲对手中标,但其产品进入地铁工程还需要经过重重“关口”。然而从国务院调查组的调查结果来看,整个过程中所有的“关口”都宣告“失守”了。

根据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施工单位在材料进场验收等环节不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办法;在材料检验环节,违规默许奥凯公司自行抽样、送样、取报告。一些人员还收受奥凯公司钱物,在材料招标采购环节,为奥凯公司生产的“问题电缆”进入工程提供方便。如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汤某、物资部长费某,在材料采购中多次为王志伟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而监理单位不仅违规默许奥凯公司自行取样、送样、取报告,还在发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未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未扩大检测范围,对使用“问题电缆”的项目给出了合格意见,沆瀣一气。监理单位一些工作人员还收受奥凯公司的购物卡和财物。

一位多年从事工程监理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我国的监理单位更多的是义务却没有相应的权利和地位,业主出钱无法真正做到公平独立,这是体制的问题。另一个深层次的原因是监理公司门槛低,低价中标制导致恶性竞争,最后中标单位只能减员增效、用人低能。很多工程在定价时就已经注定难逃出事故的宿命,在投标时施工方就定好的决策,岂是几个监理能完全堵得住的。

除了施工和监理单位给“问题电缆”放行外,政府及监管部门“层层失守”更让人吃惊,也凸显了此次事件的典型意义。调查报告称,政府职能部门疏于监管,部分干部失职渎职,致使重重安全关卡“失陷”。工商部门在著名商标认定中“偷梁换柱”违规操作;质监部门违规执法、以罚代管、通报不及时公示;住建部门对奥凯公司产品质量问题的通报以层层转批代替现场监督……

国务院调查组指出,陕西省工商局在企业著名商标审批过程中“偷梁换柱”。按规定,陕西省著名商标要“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已满三年”,但奥凯公司向陕西省工商局申报省级著名商标的“五胜”商标,2014年才获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却在2015年就提出申请。陕西省工商局在审批中,用成立于2010年的“西安奥凯电缆有限公司”进行审查,在发放证书时将名称更改为“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经如此违规操作,使“五胜”商标被违规认定为陕西省著名商标。

“既然奥凯电缆已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表明其产品质量存在重大问题。西安地铁招标方、建设方对此未予重视并加强进货质量管理,奥凯电缆‘五胜’商标2015年12月还被陕西省工商局认定为‘陕西省著名商标’,其中除了可能存在腐败因素外,企业违法信息不能为执法部门、社会公众及时共享,也是重要原因。我国的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已经多年,不同监管部门间质量执法信息共享不及时、不全面的情况依然存在,社会公众更无从得知,因此也就无法有效发挥联合惩戒作用。”李俊说。

陕西省质监局监管督导不力,西安市质监局先后4次对西安地铁3号线所用奥凯公司线缆产品进行执法检查,其中发现3批次不合格,仅作行政处罚处理,却未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16年2月22日,西安市质监局对奥凯公司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却不及时公开。此外,调查还显示,陕西省杨凌示范区质监局在对奥凯公司问题产品的查处过程中,未调取生产销售记录,仅凭企业叙述,就认定问题产品数量和原因,并按最低处罚标准作出了罚款处理,甚至有些执法人员在未参与对奥凯产品质量执法检查的情况下,就在执法文书上签字。

“近年来,质检总局党组大力推进‘三个质检’建设,并且以法治质检‘打头阵’,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这次事件给了我们一个‘当头棒喝’,反映我们在依法行政上做得还是不够到位,一些单位法律意识存在淡化现象,突出表现在行政执法工作不规范,不按程序执法。全系统要继续推进法治质检建设,将其贯穿于全员、全过程、全领域,特别要完善执法工作程序规范,推动行政执法标准化,确保每一个人、各个环节、各项工作,都要做到依法行政。”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在电线电缆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认真汲取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的教训。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暴露出陕西省质监部门存在责任意识弱化、法律意识淡化、个别执法人员腐化、少数检验机构利益化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全系统应该引以为鉴,认真对照检查,着力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强化法治质检、科技质检、和谐质检建设,树立刚正廉明的依法行政形象、树立科学权威的技术执法形象、树立可亲可信的人民质检形象。

西安市政府履职不到位,对市地铁办、市建委、市质监局疏于监管,个别人员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西安市建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关于奥凯公司“问题电缆”的情况通报后,只是层层批转,未主动履职检查。负责西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系统工程建设、运营管理和资源开发经营的西安市地铁办作为业主,不仅未制定关键设备材料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措施,个别工作人员收还受奥凯公司钱物,在招标采购中利用职务便利为奥凯公司“问题电缆”进入工程提供方便。

如何更好地落实政府部门质量安全的监管责任?专家们和国务院给出的答案都是: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的各项要求。“质量的底线在任何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标准,特别是在质量安全方面。假冒伪劣本来不应当存在,如果有就是地方执法保护的原因,中国经济发展到今天,没有任何理由再为此让地方提供保护,这是一个政治决心问题。”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程虹教授表示,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表明,质量安全监管必须改变事前监管为事中事后监管,事前监管就是为企业把关,甚至用政府的信用为企业担保,这样既让企业失去了主体责任的动力,也为其提供了投机的空间。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暴露的最根本的还是现有制度上的弊端,就是没有让企业真正成为质量安全的主体。

6月1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出席会议的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讲话中强调,监管是政府的法定职责,无论综合部门还是业务监管部门,都要落实监管责任,也都有手段。今年国务院对河北、江苏“地条钢”等问题的查处就是由综合部门牵头的,而前不久出现的“西安问题电缆”,则是由业务监管部门开展调查的。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不能想管就管,不想管就不管。管好是尽责,不管是失责,管不好要追责。

专家们建议,对于质量安全的监管,质监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大力推行事中事后监管方式。首先,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实践证明,监督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是放开事前、管住事中事后的重要保障,要在风险监测的基础上,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产品的抽查力度,扩大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和品种,通过抽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管理。其次,要加强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开展基于行业自律的质量保障能力评价,组织企业开展质量诚信承诺活动,定期发布质量信用报告,实施“黑名单”制度,支持质量守信企业发展,增加质量失信企业生产成本,倒逼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再次,推进惩罚性赔偿制度建设,对于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推动建立对企业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形成对不诚信、不自律、不履行主体责任企业的高压态势,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政府部门对质量安全的监管既要强化,也要优化。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对,政府部门的确应当发挥主导作用。但从目前的监管方式和效果看,仍然需要进一步优化。比如应当全面落实‘双随机抽查’,对不法企业形成真正威慑;应该强化一线监管,增强与社会各方互动,及时发现安全风险,查处问题产品,消除安全隐患;应真正落实监管部门执法信息共享,强化执法协作,堵塞监管漏洞,提高执法效能。此外,还应落实监管责任,除对执法人员贪赃枉法、收受贿赂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外,对于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行为也应追究行政责任,促使监管部门切实履行好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李俊说道。

薛军则建议借助《民法》的方法,明晰产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责任归属,只有这样才有制度运行的动力机制。“如果你为自己修房子,你会去收材料供应商、施工企业的回扣吗?用自己的钱为自己办事的人才是最理性的。”他说。

支树平也要求,质检系统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加强全面质量监管。深入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好《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产品全面质量监管的意见》,在“放活”的同时注重落实监管责任,坚持“放”和“管”两个轮子一起转。

教训与反思之三

如何发挥各方作用切实加强质量共治

国务院在《通报》中指出,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暴露的问题主要有生产环节恶意制假售假、采购环节内外串通、使用环节把关形同虚设、行政监管履职不力等四个方面,四个方面的问题叠加导致“问题电缆”被大量采购使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西安地铁“问题电缆”造成安全隐患和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性质十分恶劣,教训十分深刻。

由此可见,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的发生,是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也符合质量安全与方方面面有关的特点。因此国务院也特意强调,进一步强化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严把各环节、各层次关口,切实保障质量安全。

社会共治,特别是市场化的治理方式,应当更多地肩负起市场治理的重任。对于电线电缆业内人士来说,谈及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大多数的矛头都指向了低价中标,也认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应当从改变低价中标开始。国务院联合调查组也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完善招投标管理和关键设备材料采购制度,抓紧修订招标投标、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文件,加快改变以价格为决定因素的招标和采购管理,实施技术、质量、服务、品牌和价格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估。

“如果‘仅凭最低价中标而不顾品质’这种做法不改变,类似西安地铁问题电缆的事件还会发生。”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蒋锡培认为,要避免西安地铁电缆问题,需要监管、企业和用户方都作出改变。监管机构需要强化现场监管力度,包括来样和到货验收,要细查共管。企业要讲求诚信,而用户不能只追逐低价。

胡良健也表示,现在许多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价格低于电线电缆产品的成本价,甚至比主要原材料铜的价格还低,市场价格决定了产品质量,低于成本价的市场交易不可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他建议取消最低价中标法,改为综合定价中标。

不过也有不少专家对此持不同看法。“算是老生常谈了,评标方法只是采购工具,关键看谁用,怎么用。您听说过厨师做不好菜怪菜刀的吗?”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所长赵勇教授认为,招投标的评价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等多种方法,无论哪种方法都有一套严格的评价体系和法律规范,都是招投标时的“工具”,关键是用“工具”的人怎么去使用,不能出了问题就习惯性地将责任推给市场活动的“工具”。

赵勇指出,异常低价招投标现象的出现,原因并非表面的采购工具,而是采购理念和采购能力的问题——招投标的评价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等多种方法,无论哪种方法都有一套严格的评价体系和法律规范。从目前来看,要杜绝异常低价投标现象的出现,首先应当提升采购能力,合理选用采购工具;其次就是评审环节要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核,将不成熟不理性不诚信的投标文件排除,通过履约保证金的提高等合同管理的方式防范合同风险。长远来看,就是要对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进行修订,建议在修订中增加合理调整竞争的范围、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区分响应性和履约能力、落实主体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除了招投标,市场化的其他“工具”也应发挥相应的治理作用。质检报告以及第三方质检机构的“作用”同样成为此次事件的“焦点”。“权威部门检验‘合格’报告是项目产品验收合格的‘背书’,鉴于奥凯公司电缆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前科,没有更权威检验报告背书,西安地铁3号线项目就不可能给予验收通过。”柏广森指出,“被合格”是指“不合格”电线电缆产品最终取得检验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格”检验报告。检验机构的一纸报告,是“不合格”产品的护身符,也是对产品质量合格、值得信赖的最高背书。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是电线电缆“不合格”产品“被合格”的真实写照和行业现状的缩影。

柏广森分析说,“不合格”电缆“被合格”,无非以下三条通路:检测项目上避重就轻并尽量少检、将检样调包为合格产品再送检、行贿质检机构作弊。只有查明奥凯问题电缆“被合格”通路,并充分利用热门事件的警示效应,才能有的放矢,在检项、抽样、送样环节严防死守,有效截断产品“被合格”通路,用一纸为质量背书的检验报告来倒逼企业质量诚信,切实推进供给侧改革,有效促进电线电缆行业质量提升。“质量提升,社会共治是国策。建议落实业主单位推行第三方验货检验和驻厂监造,鼓励借助行业第三方征信机构突出企业质量信用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对企业资质进行第三方比对验证,让守信企业一路畅通,让失信企业寸步难行。”他说。

无论是“最低价中标法”、“质检报告”这样的市场化治理“工具”,还是质检机构、行业组织、消费者以及媒体这些第三方组织,加上生产企业、政府监管部门,才能构筑成社会“质量共治”的完整体系。正如国务院对事件问责之后《人民日报》发表题为《保质量安全就是保民生》的评论员文章中所说的:“让老百姓对质量安全少忧无忧,必须从各条战线、各个环节加强对质量的全方位监管,注重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政府部门监管作用、社会组织和消费者的监督作用,才能营造人人重视质量、人人创造质量、人人享受质量的浓厚氛围。”

专家们表示,在共治格局下的的信息透明与沟通格外重要。在对于质监部门来说,加强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是强化质量共治的重要内容。一方面,质监系统内部要加强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另一方面,质监部门对外要强化部门联合监管,推动部门间、地区间涉企信息交换和共享,尤其要注重完善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行政司法衔接,用好消费者、媒体等举报信息,加强与行业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质量安全监管和质量提升。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质量日益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主题,走向质量时代、建设质量强国越来越深入人心。但不可否认,像西安地铁‘问题电缆’这样的质量安全事件也时有发生,其中的教训令人深思,也值得总结。”李俊说,首先,应真正树立质量安全社会共治理念。这次西安地铁“问题电缆”的曝光,举报人居功至伟,就是例证。但其中的曲折也表明,有效落实质量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建立便利、畅通的举报渠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严惩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也至关重要。其次,应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质量安全。既要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充分体现优质优价基础上优胜劣汰,严厉打击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要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将企业质量违法信息纳入其信用体系,切实落实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并将信用信息公开披露,让企业的质量信誉影响购买人的购买决策,最终激励约束企业注重质量、注重品牌,减少质量违法行为,才能最终保障质量安全。

(责任编辑: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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