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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一步完善竞争性承检机构的遴选

2017-05-29 15:35: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如何进一步完善竞争性承检机构的遴选

文 叶永和

开展竞争性遴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机构,不只是要遴选出技术能力强、检测水平高、仪器设备优的承检机构,重要的是遴选的承检机构要担负起政府监督抽查的功能与职责。它能准确地把握监督抽查的目的与要求,使之起到监督、促进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作用,不能把承担、实施政府产品质量监管抽查工作与任务的措施与方案变成承检机构对产品质量检验操作的作业指导书,或只是成为样品特性高低的判定证明。

为了深化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制度改革,国家质检总局推出竞争性遴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机构的新举措。开展竞争性遴选承检机构的目的是在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检验机构服务的路子,充分利用承检机构的技术能力,合理引入竞争机制,完善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模式,提高监督抽查工作公正性、科学性和高效性,增强社会公众对监督抽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此,质检总局制订了《竞争性遴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工作程序(试行)》及其配套的文书,明确了竞争性遴选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评判标准、工作流程和组织实施等内容。这样不仅使监督抽查承检机构的竞争性遴选工作更加规范、公正,而且又能确保遴选的承检机构担负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重任。

这种竞争性遴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机构,既可以解决质量监管部门监管人手不够的困难,又能充分利用承检机构人才济济的资源,同时还能合理引入竞争机制,发挥承检机构的技术优势等,是一项一举多得的好措施,能使国家监督抽查制度的改革更上一层楼。然而,从承检任务申请书的内容设计来看,主要是考核参加竞争承检机构的检测技术与组织能力。这样是不够的、还不全面,应增加考核承检机构如何承担政府控制该抽查产品的质量水平(一般用不合格品率表示)的能力与方法,怎样发挥监督抽查的功能与作用等,不能把政府产品质量监管的措施方法变成承检机构对产品质量检验操作的作业指导书,或成为样品特性高低的判定证明。为此,本人建议在竞争性遴选的考核方面除了对承检机构的技术能力、检测水平、仪器设备、资质状况以及内外组织管理等项目外,应增加以下几点的考核内容,使得竞争性遴选工作更加完善、更加全面,遴选出的承检机构能够真正担负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与任务,使监督抽查更加准确地发挥作用。

要正确理解与把握监督质量水平

质量监管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目的主要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应有一个监督质量水平指标(或要求),这一点非常重要。参与竞争的承检机构必须要充分理解质量监管部门规定质量水平指标的意义与内涵,不能只想完成样品检验任务与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而放弃了怎样实现质量监督抽查的目的,使遴选的承检机构所承担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出现本末倒置的现象。一是质量监管部门事先给出一个监督质量水平指标,然后,由参与竞争的承检机构根据这指标制订一套完整的监督抽查方案、工作程序以及后续整改措施;二是由参与竞争的承检机构通过对产品产业现状及质量状况的调研,论证提出合理的监督质量水平指标,并制订配套的监督抽查方案、工作程序以及后续整改措施。当然,后一种制订监督抽查方案、工作程序以及后续整改措施比前一种的要求更高、难度更大,更能起到分担政府工作的作用。这样竞争遴选出的承检机构既能担负起政府监督抽查的功能与职责,又能把握与应用产品质量抽查控制理论,同时还能很好地完成对产品质量的检验工作。否则,即使承检机构具备了很强的检测技术与组织能力,最终会造成监督抽查出现舍本逐末的结果,甚至是南辕北辙,只是大家不注意、没有发现而已。

应制订出详细异议处理办法与措施

质量监督抽查承担的不仅仅只是样品的质量情况,而主要是对监督产品总体(即核查总体)的质量进行把控与处置,所以不能只解决对样品检验的异议,而且应考虑对监督产品总体判定的异议,即弄清楚监督产品总体与样品质量之间的关系。从现实情况来看被监督者的异议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即对抽查程序、检验数据、总体判定等异议),在遴选时必须考核承检机构对异议有没有制订相应的办法、方案与措施,能否结合产品的具体特性来把握与分析被监督者的异议,是不是从监督抽查属性来解决与处置异议的问题,等等。那些没有区别地采用备样来解决被监督者的异议,是无法精准地处理好被监督者的异议,那怕是已具备了高精尖的仪器设备和掌握高超的检测技能与方法。质量抽查控制理论告诉我们,备样是不能完全解决一切异议问题,只有在特定条件或特殊产品项目中备样可以用于复查(复查是复检与复验的统称)。因此,对异议的认识与区别、对备样的把握与应用是考核承检机构有没有承担政府监控产品质量水平的能力与方法,以及对《产品质量法》规定“异议”进行“复检”的理解与把握的重要依据之一。否则,在处理被监督者异议过程中就会出现瞎子摸象、刻舟求剑的现象,与质量监督抽查的目的会渐行渐远,甚至会背道而驰。

如何做到与保证抽样的科学与公正

质量监督抽查的样品是要随机抽样获取的,这一点是毋庸置疑。但是,不能认为随机抽样获取的样品能代表监督产品总体、反映其质量状况,它与统计、普查的随机抽样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否则,会无形中把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引入误区,以致产生许多错误的做法。比如,把样品质量与监督产品总体质量等同起来等,从而影响到质量监督抽查的正确性、科学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定要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获取样品,这虽说是一项基本要求,但它只是获取样品的一种形式而已,不能决定抽查性质。然而,为了使监督抽查工作达到最大效能,不能只考虑简单随机抽样,还应有系统随机抽样,分层随机抽样等,那些不管三七二十一都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或只笼统说采用随机抽样,也是一种缺乏对质量监督抽查全面认识的表现,是难以承担起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这一点作为遴选的考核部门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总之,作为遴选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承检机构的考核部门,除了考核承检机构的技术能力、检测水平、仪器设备、资质性质外,必须对其能否体现政府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目的与要求进行把关与审核,尤其是承检机构在制订的产品质量抽查方案、工作程序以及后续整改措施中有没有给予说明与展示,这一点必须作为考核、评审、遴选的先决条件。因为,质量监管部门是在遴选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与任务的承检机构,而不只是在遴选有高水平、能精准检验样品(产品)特性的承检机构。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责任编辑: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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