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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起重机作业人员资格应如何处理?

2016-11-24 09:40: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本案起重机作业人员资格应如何处理?

■文/孔春红 刘松桂

2015年7月1日上午10点左右,J省T市某公司使用的一台船厂门座式起重机在放置船体分段就位过程中整体倾覆,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起重机司机王某,违反起重机操作规程和作业要求,在未确认起重力矩限制器是否有效的情况下,盲目听从无资质人员指挥,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2015年12月31日,J省人民政府作出同意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报告的批复,其中要求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2条的规定,吊销王某的起重机作业人员资格。王某的起重机作业人员资格有效期为2015年10月31日,到期后未进行复审。因该事故正在调查处理中,原发证部门也未及时办理王某起重机作业人员资格的注销手续。T市质监局在案件审理时,对王某起重机作业人员资格的处理产生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0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22条第二款:“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的规定,因王某的起重机作业人员资格已超过有效期且未及时办理复审手续,其作业人员资格应予以注销,无需对超期的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吊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6条:“违反本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的规定,吊销的法律后果明显不同于注销。虽王某的作业人员资格已超期,仍应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2条的规定,吊销王某作业人员资格。

第三种意见认为,先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92条的规定,吊销王某作业人员资格,再依据《行政许可法》第70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的规定,注销王某作业人员资格。

请各位同仁就本案情况谈谈自己观点,对王某的起重机作业人员资格应如何处理?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责任编辑: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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