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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批没收钢筋该如何处置

2016-11-24 09:39: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这批没收钢筋该如何处置

■文/黄瑞发

【案 情】

2015年5月10日,某市质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建筑工地上正在使用的规格φ16mmX9m的钢筋混泥土用热轧带肋钢筋进行监督检查。经抽样送检,该钢筋混泥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的内径、重量偏差不符合GB1499.2-2007《钢筋混泥土用热轧带肋钢筋》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即通常所说的“瘦身钢筋”。2015年7月初,某市质监局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对生产该“瘦身钢筋”的某钢厂进行立案调查、检验结果告知、集体审理等,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没收该22吨“瘦身钢筋”,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时间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没收了该22吨“瘦身钢筋”。

生产该“瘦身钢筋”的某钢厂在法定期间内,对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3月,某市质监局根据《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的规定,对如何处置该22吨“瘦身钢筋”进行了研究讨论,并出现3种不同意见,而且争论激烈。

第一种意见:将该22吨“瘦身钢筋”直接销毁。理由为:根据《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罚没物品,应当监督销毁”的规定,该22吨“瘦身钢筋”涉及到人身、财产安全,应直接销毁。

第二种意见:将该22吨“瘦身钢筋”做技术处理后进行拍卖。理由为:根据《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经检验或鉴定,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罚没物品,可以按照《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的规定,该22吨“瘦身钢筋”作为废旧钢材仍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或回收利用价值。并提出先将该22吨“瘦身钢筋”采取截断的方式作为技术处理,然后以废旧钢材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第三种意见:将该22吨“瘦身钢筋”拍卖后全部回炉销毁。理由为:根据《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经检验或鉴定,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罚没物品,可以按照《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的规定,该22吨“瘦身钢筋”作为废旧钢材仍有回收利用价值。同时根据《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罚没物品,应当监督销毁”的规定,该22吨“瘦身钢筋”应当监督销毁。并提出先将该22吨“瘦身钢筋”以废旧钢材的名义,委托拍卖公司专门向钢厂进行定向拍卖,然后监督钢厂回炉销毁。

【分 析】

本案例是涉及到罚没物品处置的问题。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处罚中财产罚的一种具体形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侵害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采取的将其违法所得或非法所得之物、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和设施、违禁品等强制无偿收归国家所有或封存、销毁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

为了加强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工作,规范质监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质监行政执法制度,依照《行政处罚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2001年4月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据该《办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

一、该22吨“瘦身钢筋”的所有权应归国家。《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收缴的罚没财物全部上缴国库,而不能将罚没财物截留,自作经费、奖金使用,更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由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收缴的罚没财物均属于国家财产,不但应将罚没款如数上缴国库,而且还应将依法收缴的物品如数上缴国库。

二、该22吨“瘦身钢筋”属不符合《钢筋混泥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某市质监局做出没收该22吨“瘦身钢筋”的决定,就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规定而做出的。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该22吨“瘦身钢筋”应当监督销毁。

三、该22吨“瘦身钢筋”仍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或回收利用价值。尽管存在安全隐患的“瘦身钢筋”不能继续用于相关建设工程,但作为废旧钢材仍可以回收利用。所以,将该22吨“瘦身钢筋”直接进行监督销毁的做法是不合适的,这既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也会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

四、该22吨“瘦身钢筋”属于不能作技术处理或作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产品。如采取截断的方式进行技术处理,并不能完全消除安全隐患,若一旦继续流入建设工程,则将比不截断所造成的危害更大,后果更严重。故在采取截断的方式技术处理后进行拍卖的做法是不妥当的,是没有完全达到消除安全隐患目的的。

五、该22吨“瘦身钢筋”可专门向钢厂进行定向拍卖后全部回炉销毁。要确保监督销毁,做到万无一失,该22吨“瘦身钢筋”必须回炉熔化。在以该22吨“瘦身钢筋”作为废旧钢材进行拍卖时,可专门向钢厂进行定向拍卖,在钢厂购买后,监督其全部回炉销毁。

综上,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第三种意见是合理合法的,既确保了安全隐患的完全消除,又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启 示】

一、提高对规范和加强罚没物品管理的认识。法治质监建设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依法行政的思想观念。质监部门担负着政府赋予的行政执法任务,既是监督者,又是管理者。没收非法财物是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重要体现,对于维护国家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执法过程中,该没收的非法财物,要予以没收;该处置的罚没物品,要及时规范处置。但从目前质监部门对罚没物品的管理现状来看,仍然存在违规处置的问题。因此,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切实加强对罚没物品的管理和处置。

二、尽快制定出台《没收物品处理法》。目前,我国尚无一部正式的罚没物品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导致各部门在处置罚没物品时各自为政,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虽然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2001年就制定发布了《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规定了罚没物品的管理和监督销毁、作技术处理、拍卖等处置方式,但对罚没物品处置的提出、审批等方面未作具体规定,这给基层质监执法带来不便。因此,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出台《没收物品处理法》,以做到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坚持没收与处置相分离。尽管罚没物品属国家所有,但在执法实践中遵循着“谁没收,谁处理”的原则,即由做出没收物品处罚决定的质监部门和人员来处理所没收的物品。这种没收和处置不分的现状容易引发贪污腐败,私分罚没物品,重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轻没收非法物品等问题,影响执法效果。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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