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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召回制度 推进监管方式转变

2016-11-24 09:26: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俞建定

召回制度是针对已经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而建立的,质检总局制定发布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将儿童用品、家用电器等一般消费品纳入召回范围,这对规范缺陷消费品召回活动,维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完善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实行召回制度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从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实施召回制度是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证,有利于提高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意识,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一、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建立在对人的生命和财产更加尊重的理念之上,产品召回的特点是防患于未然,减少消费者不必要的危害和损失,只要发现有批量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并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企业就有义务将产品召回补救或者销毁。

二、有利于“一碗水端平”。目前存在国外企业开展召回行动却忽略中国市场的不合理现象,导致中外有别。一方面说明我国制造业大而不强,产品质量和标准水平不高。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对缺陷产品召回上存在缺陷。实施召回制度,加强了监管部门的公权力,加强了跟国际接轨,有利于维护我国消费者国际经济利益。

三、有利于制造业提升。当前科学技术快速发展、产品工艺水平提高、市场竞争不断加强。实施召回制度,迫使企业在设计、制造之初首先要判断这个产品有没有不合理风险,倒逼企业不断通过改进技术来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降低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这样就在制造环节产生了预防的效果,有利于优秀企业脱颖而出。这也是召回制度的核心价值。

四、有利于质量安全监管。产品召回作为质量监管的有效手段,已成为国际通行的监管模式。在当前放宽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背景下,以产品召回为监管和执法手段,有助于我国从生产环节为监管重点的路径中走出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实施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

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召回制度一直是缺位的,召回工作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短板,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造成困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召回的产品目录需要进一步拓展。目前,我国还没有全面实行产品强制召回制度。从2004年3月15日正式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首次实施召回制度以来,《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相继实施,新实施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将电子电器、儿童用品列入召回目录,但并不是所有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都列入了实施范围。

二、生产者没有召回的意识。缺陷产品不等同不合格产品,缺陷产品包含了不合格产品。从笔者对辖区市以上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调查情况看,6成以上的生产者没有召回的制度设置,大部分生产者专注于人、机、料、法、环等因素可能导致的产品缺陷,并采用产品质量“三包”的形式来消除所存在的缺陷,导致召回制度推进困难。

三、消费者对召回“需求不足”。当前消费者习惯于“三包”解决问题,一方面,对召回的认知不全面,以为产品召回就是产品不合格。事实上,不是所有的缺陷都会导致召回,只有产品存在系统缺陷才会采用召回方式消除这些缺陷。而且,召回不能消除所有的缺陷,有些召回是为了降低安全风险的,有时采取更多的召回次数,把缺陷产品可能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另一方面,召回制度的发展完善跟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有直接的关系,目前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对推动召回制度实施作用有限。

四、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更多的是在出现危害后果之后,再进行强制的处罚。召回制度未能与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责任制度及质量监管、执法体系充分融合,存在执法主体不明,配套法规太少,罚则不够重等问题。产品召回制度并没有发挥预期的作用。

当前实施召回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与健全是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必然需求,是对科技高速发展、产品工艺复杂程度不断提高以及市场竞争加剧的有效应对。李克强总理指出:“建立健全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召回制度,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建设新的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当前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管,仍然强调以生产环节为监管重点,在现有监管重点和执法体系没有发生根本改变之前,产品召回制度顺利实施必须融入当前监管模式。我们希望用风险监控模式和产品召回制度来实现产品质量监管从“事后监管”向“事前预防”转变,监管重点从生产端向消费端转移的监管模式,实现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改革创新。

二、建设统一的缺陷产品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是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的基础和源头,召回的实施,有赖于建立全面完整的产品质量隐患信息、产品伤害和死亡信息的收集与分析系统,结合监督抽查信息、投诉举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才能进行科学、精确的风险分析和缺陷认定。要应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共建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的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设社会认可的检测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必须具有很强的技术手段作保障,要强化召回技术机构建设。一方面,要遴选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和实验室,形成技术支持系统,为产品召回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另一方面,要加强专家库建设并发挥作用,这样才能快速地发现产品的缺陷,以解决问题。

四、建立完善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立法层级过低。美国至少有十几项法案与“产品召回制度”有关,对产品召回的细节做了严格的规定。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涉及缺陷产品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比较笼统,应建立起关于召回制度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权利救济、法律责任等方面补充完善,使其更有操作性,更好地推动产品召回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五、发挥基层质量监管部门作用。作为基层的产品质量监管部门,笔者认为应该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是注重质量隐患的收集、反馈。要通过日常监管、消费维权等渠道注意质量隐患信息的鉴别、收集,要注意相关部门、媒体等质量隐患信息的整合、提炼,做好信息的报送工作。

二是推动生产者建立召回制度。一家企业,一个品牌,除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防止出现产品缺陷,还应该建立处理召回的制度。要引导企业建立召回管理机构,认为可能存在产品缺陷时,就必须对是否召回进行决策,使产品召回工作规范化。

三是对生产者召回缺陷产品进行监督。按照上级质量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为产品质量召回制度实施积累基层实践经验。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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