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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召回”的实质

2016-08-26 10:29:5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产品质量“召回”的实质

■文/叶永和

日前,宜家家具的召回,让中国消费者领略了汽车之外产品召回的实例。

什么是“召回”?“召回”是指产品生产企业对其已售出的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第26条规定了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得生产有缺陷与不符合产品标准的产品。在责任承担方面,第41条规定了生产企业的缺陷产品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第49条规定了生产、销售缺陷产品,将受到包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产品质量出现质量问题生产企业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召回是由于生产企业在设计、制造、材料、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的质量缺陷的一种最佳处置办法,使自己避免受到民事或刑事惩罚的行为,并不是生产企业给消费者特别的恩赐。

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受到诸多方面的影响,再加上管理能力与技术水平的关系,在批量生产中不可避免出现产品缺陷问题。对于个别存在的产品缺陷,生产企业是采用产品质量“三包”的形式解决,一旦出现普遍的产品缺陷,采用“三包”显然是力不从心,即解决的效果是非常有限的,只能采用产品质量“召回”的方式来消除这些缺陷。这就是生产企业对产品缺陷开展召回的实际原因与目的,也是政府制定召回法律法规的理论依据。

从面表上来看,政府出台召回法律法规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强制措施,或者说召回是生产企业对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的特别行为。其实并非如此,“召回”是生产企业主动免责的方法、树立自身形象的途径,也是政府督促生产企业消除产品缺陷的要求与规定。因为,消费者购买的是无缺陷的合格产品,由于生产企业无法保证提供给消费者“百分之百”不出现普遍存在的质量缺陷产品,只好采取召回的形式来弥补。换言之,即使生产企业提供优质的召回服务,对消费者来说得到无缺陷产品所付出的不仅仅只是钱财,而且还有时间与精力,政府出台的召回法律法规只是对那些生产企业想逃避责任的约束,并没有给生产企业增加额外的负担。

为消费者提供无缺陷的合格产品

产品质量召回是解决产品本身缺陷问题的一种补救措施,并不是由消费者原因造成产品缺陷的补偿,更不是生产企业额外的恩赐,只是给消费者本应获得无缺陷产品的一种保证。这种保证消费者要付出代价的,消费者想购买的不是有缺陷存在,但能提供召回服务的产品,而是没有缺陷问题的合格产品。因为,再好的召回服务也不如产品本身就没有质量问题好,经过召回的产品不管从哪方面来说比原本无缺陷的要差,这一点是肯定的。为了得到无缺陷产品而采用的召回过程,消费者不仅要消耗自己的时间,而且由于召回过程担搁了其它工作,最终只是本应获得的无缺陷产品。因此,召回并没有生产企业给消费者带来额外的优惠,恰恰相反消费者为了本应得到无缺陷产品而增加多余的负担,消费者是一种无奈的接受。

“召回”首先应是生产企业的主动行为

生产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没有缺陷的合格产品是天经地义之事,因此必须要确保消费者获得“百分之百”无缺陷的合格产品。但是,在批量生产中出现产品缺陷是不可避免的,从产品生产过程来看,由于受到“人、机、料、环、法”等因素造成产品缺陷的有两大原因:一是由随机原因(意外原因是随机原因的一种特殊情况);二是由系统原因。随机原因造成产品缺陷的问题是各式各样的,是处于随机状态的,生产企业是采用产品质量“三包”的形式来消除的产品缺陷,从而保证消费者的利益。而系统原因(如设计、制造、材料、标识等)造成产品缺陷的问题在每一个产品上都能表现出来,有一定规律,重复性较好。如一种图书某处出现错别字,这种图书中其他每本书上在该处都出现错别字;同一批产品中一个产品中某项性能指标出现负偏差,在其他产品中也出现负偏差现象。这是因为在生产过程中某种引起变化的因素不是随机出现,而是固定地或单向性的在影响着整个生产过程。一旦由系统原因造成的缺陷产品流入市场、售给消费者,用产品质量“三包”来解决已不适应了,只能采用产品质量“召回”方式消除。召回是解决由于系统原因造成的产品缺陷最有效的补救措施。生产企业通过主动召回把原本自己的过错事件变成提升自己声誉的行动,会给自己赢得良好的声誉,只有消费者对产品质量达到“百分之百”满意,生产企业才能得到利益最大化。

国家对“召回”有哪些规定与要求

产品召回制度在发达国家已实施多年,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与督促生产企业主动履责发挥了很大作用,同时也大大提高了生产企业的声誉和经济利益,成为使消费者和生产企业“双赢”的一种制度。

2004年3月,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产品召回的法规。其后,《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相继出台。然而,这些规定虽然填补了我国法律的空白,但由于是以部门规章形式颁布的,法的效力等级较低,适用范围也较窄,社会影响面有限。但是,经过近十年实践,《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对保证汽车产品使用安全,促使生产企业高度重视和不断提高汽车产品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从实践来看其召回程序、监管措施等方面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威慑力明显不足,影响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为此,在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不仅意味着法律约束力的提高,而且标志着我国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保障汽车产品的使用安全。

但是,在现实社会中还有很多产品没有相应的产品质量召回规定,这并不能证明生产这些产品的生产企业就不会出现普遍性产品缺陷问题,而是这些产品出现缺陷的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经过各方面的论证,目前有关部门已完成起草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有望所有产品纳入召回的规定制度之中,相信将来还会提升到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进一步提高其权威性和约束力。然而,当前不管该产品国家有没有规定召回要求,是不是有专门的召回规定,只要证明该产品有质量缺陷普遍存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政府有关监督部门投诉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问题,并要求给予消除。这一点应该是肯定的,为该产品召回提供实践经验,同时,也为产品召回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良好的基础内容。

产品(消费品)的召回不是生产企业给消费者的恩赐,对消费者而言,应是给生产企业自身原因造成产品存在缺陷的一种补救机会,也是让生产企业表达自身诚意的一种方式。召回并没有给消费者带来任何实惠,还会增加负担,只是保证消费者“百分之百”获得无缺陷产品的一种方法而已。政府出台召回法律法规既是对那些不良生产企业的一种约制,又是为树立企业形象提供途径,还是为消费者获得“百分之百”无缺陷产品提供法律保障。产品质量召回的落实是政府部门在督促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繁荣与有序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责任编辑: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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