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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职业举报人多回合较量的思考

2016-08-25 10:44:2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与职业举报人多回合较量的思考

【案 情】

2013年8月13日,山东省安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上海职业举报人F寄来的举报书,举报湖北T公司委托安丘市质监局辖区内L公司生产的牛蒡脆片使用非食品原料牛蒡生产加工食品,要求安丘市质监局查处L公司违法行为、支付十倍赔偿金及索要举报奖励。

接到举报后,安丘市质监局立即开展了调查了解。经了解,F为全国知名的职业举报人,成功复议过多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工商行政管理局。安丘市质监局于8月16日向F寄送了案件受理通知书。

9月11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山分局(以下简称宝山分局)向安丘市质监局寄送了抄告单,F向宝山分局提出了同向安丘市质监局一致的要求,宝山分局抄告安丘市质监局对L公司调查处理。

9月29日,安丘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向辖区内L公司调查时,L公司表示该公司未生产过F在上海购买的牛蒡脆片产品。据此,安丘市质监局于10月8日向F寄送了处理结果通知书(2013第007号)。

11月18日,安丘市质监局收到F向安丘市质监局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安丘市质监局公开湖北T公司和L公司产品委托加工备案详情,安丘市质监局于11月22日及时向F寄送的信息公开答复。

11月25日,湖北T公司向安丘市质监局来函,来函中表示F以持有安丘市质监局向F出具的处理结果通知书(2013第007号)为证据,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T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对T公司立案调查,希望安丘市质监局根据实际情况为T公司出具证明材料。T公司向安丘市质监局提供了T公司与L公司的委托加工合同。11月28日,安丘市质监局执法人员重新对L公司进行了询问调查,L公司表示因为人员调整,上次代表公司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不了解公司的实际生产情况,F在上海购买的产品的确是L公司生产,并向安丘市质监局提交了书面的情况说明。同日,安丘市质监局向L公司下达了书面通知书,要求L公司向T公司就其生产的产品出具真伪鉴别报告。12月27日,安丘市质监局向T公司寄送了书面回复,告知安丘市质监局已经要求L公司向T公司出具产品真伪鉴别报告。

2014年1月2日,安丘市质监局收到宝山分局协助调查函,要求安丘市质监局协助调查F购买的产品是否由L公司生产。

2014年1月21日,安丘市质监局向宝山分局回函答复了相关问题。

2013年8月28日,国家卫计委通过(国卫食函【2013】83号)答复了河北省卫生厅,同意牛蒡根作为普通食品管理,本案中牛蒡脆片加工原料为牛蒡根。

2013年8月13日,山东省安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上海职业举报人F寄来的举报书,举报湖北T公司委托安丘市质监局辖区内L公司生产的牛蒡脆片使用非食品原料牛蒡生产加工食品,要求安丘市质监局查处L公司违法行为、支付十倍赔偿金及索要举报奖励。

接到举报后,安丘市质监局立即开展了调查了解。经了解,F为全国知名的职业举报人,成功复议过多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工商行政管理局。安丘市质监局于8月16日向F寄送了案件受理通知书。

9月11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宝山分局(以下简称宝山分局)向安丘市质监局寄送了抄告单,F向宝山分局提出了同向安丘市质监局一致的要求,宝山分局抄告安丘市质监局对L公司调查处理。

9月29日,安丘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向辖区内L公司调查时,L公司表示该公司未生产过F在上海购买的牛蒡脆片产品。据此,安丘市质监局于10月8日向F寄送了处理结果通知书(2013第007号)。

11月18日,安丘市质监局收到F向安丘市质监局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安丘市质监局公开湖北T公司和L公司产品委托加工备案详情,安丘市质监局于11月22日及时向F寄送的信息公开答复。

11月25日,湖北T公司向安丘市质监局来函,来函中表示F以持有安丘市质监局向F出具的处理结果通知书(2013第007号)为证据,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T公司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对T公司立案调查,希望安丘市质监局根据实际情况为T公司出具证明材料。T公司向安丘市质监局提供了T公司与L公司的委托加工合同。11月28日,安丘市质监局执法人员重新对L公司进行了询问调查,L公司表示因为人员调整,上次代表公司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不了解公司的实际生产情况,F在上海购买的产品的确是L公司生产,并向安丘市质监局提交了书面的情况说明。同日,安丘市质监局向L公司下达了书面通知书,要求L公司向T公司就其生产的产品出具真伪鉴别报告。12月27日,安丘市质监局向T公司寄送了书面回复,告知安丘市质监局已经要求L公司向T公司出具产品真伪鉴别报告。

2014年1月2日,安丘市质监局收到宝山分局协助调查函,要求安丘市质监局协助调查F购买的产品是否由L公司生产。

2014年1月21日,安丘市质监局向宝山分局回函答复了相关问题。

2013年8月28日,国家卫计委通过(国卫食函【2013】83号)答复了河北省卫生厅,同意牛蒡根作为普通食品管理,本案中牛蒡脆片加工原料为牛蒡根。

分析

职业举报人现象多年来普遍存在,2009年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人数剧增,投诉领域多集中于食品及日用品产品质量及产品标识标注。职业举报人与普通消费者相比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法律维权意识强。职业举报人大多精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商、质监、药监管辖权了解透彻,他们提出的每一项要求都具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他们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对受理投诉部门的程序及时间要求。

二、证据收集、固定意识强。职业举报人购买物品时会认真保留购买凭证,并会对购买物品认真拍照记录,向有关部门举报时举报材料详细、全面、具体,并一般会寄送书面举报材料,有利于掌握受理部门的接收时间。必要时,职业举报人会通过向执法部门申请信息公开的形式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三、以索要金钱为唯一目的。职业举报人故意购买涉嫌存在问题的商品,付出了一定的经济成本,必然以获得更大的经济收入为目的。实际案例中,职业举报人大多要求赔偿货值10倍金额、赔偿个人精神损失及索要举报奖励。通过复议、诉讼等手段给受理部门施加压力,最终目的大都是希望被举报企业主动赔偿金钱以息事宁人。

【对 策】

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是第一要务,无论行为人是出于何种目的实施举报,都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于执法部门来说,职业举报人的存在有利有弊。积极因素是可以给执法部门提供案源,更好地监督属地企业的产品质量;消极因素是许多职业举报人反复、吹毛求疵的举报浪费了大量行政资源。如何正确应对职业举报人是摆在执法部门面前的棘手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一、注意时间节点和程序,制定规范严谨的投诉举报办理程序,认真做好登记、受理、调查、回复等工作,争取做到登记准确,受理及时、调查具体、回复认真。职业举报人一般通过挂号信等纸质信函投诉,首先要做好收文日期登记,并及时流转到相关科室办理。

例如:《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规定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这就要求行政部门须要在接到举报函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告知是否受理,最好向举报人寄送书面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若要受理,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时,须寄送书面处理结果通知书。实际工作中许多执法部门被复议都是因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举报人告知是否受理或处理结果。同时,要注意送达环节的证据保存,最好是通过挂号信或者邮政速递,在信封或者快递单上写明法律文书编号并拍照存档,并及时去邮政部门打印邮政物流详单以证明送达举报人。

二、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处理质量。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先行法律法规要求办理举报案件,在受理、调查、处理、回复的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对不具有管辖权的举报案件要及时告知举报人,对不了解的相关规定,应注意调查落实,看该规定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在有效期内等。对既有申诉又有举报内容的,要按照程序规范分别受理、立案,争取做到所有诉求都有回复。

三、按规定认真落实举报奖励制度。举报奖励制度实施的目的在于帮助监管部门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实际工作中,由于奖励制度的不完善,在实施中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行政效果,而且出现了制度异化的现象。一些人为了获得举报奖励捏造事实,陷害、引诱他人违法,或者利用掌握的违法信息敲诈勒索违法行为人。如果举报人是出于报复、故意诋毁竞争对手或者其他非法牟利等目的,举报奖励制度便背离了其初衷,而行政执法部门则可能成为职业举报人谋利的工具。因此,应通过妥当的制度设计来避免举报奖励被滥用、误用和错用,要明确举报奖励的范围、条件、程序、标准,以及不予奖励事项。

四、定期开展学习交流,克服畏难心理。定期深入开展普法培训,加强以案释法的学习,全面提升执法人员法律运用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各执法单位间要及时相互通报近期出现的职业举报人员名单及其活动内容、有关处理情况及可能存在的问题,让其他单位提前预知、有所准备、从容应对。各单位对同类问题的处理最好形成共识,保证处理过程、方法和结果的统一性,避免职业举报人利用不同部门处理结果的差异寻找突破口。

(作者单位:山东省安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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