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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召回制度中缺陷判定规则设计刍议

2015-10-16 14:20:4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黄培东

   2015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在官网发布了《消费品召回管理办理(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召回管理制度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有望结束消费品召回监管只限于个别产品的被动局面,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完备的制度保障。

   必须看到,缺陷产品召回是国际的通行做法,是加强产品质量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而其中,缺陷判定在召回工作体系中承上启下、至关重要。当前,在我国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放、管、治”三位一体质检提升格局的大背景下,加快构建科学、严谨的产品缺陷判定规则,规范、合理地开展缺陷判定工作,对健全和完善我国召回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缺陷判定的作用

   缺陷判定,是指运用技术标准、逻辑分析等方法,发现、判断并最终确定产品缺陷的活动。从实践来看,做好缺陷判定工作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一是有助于生产者有效落实召回主体责任。我国产品召回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立即组织调查分析、报告调查结果。确认产品存在缺陷的,应立即实施召回消除缺陷。从这个意义上讲,产品召回制度体现的是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彰显的是企业社会诚信。而要确保生产者切实履行召回责任,科学开展缺陷判定、准确判明产品缺陷是基本前提。

   二是有助于监管部门正确履行召回管理职责。我国产品召回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政府监管部门在实施召回管理过程中,需要履行召回计划备案、缺陷调查、效果评估、信息发布等诸多职责。从工作实践来看,产品缺陷判定既是召回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监管部门的一个重要职责。当前,在国家质检总局部署将消费品纳入召回管理体系的新形势下,科学有序地开展好产品缺陷判定工作,已成为监管部门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保障。

   三是有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企业正当利益。依照产品召回管理制度规定,生产者应当对缺陷产品及时采取补充或修正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并承担消除缺陷、运送缺陷产品等相关费用。同时,《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等也明确规定,产品缺陷是企业承担产品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承担因产品缺陷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因此,科学准确地判定产品缺陷,是有效保护消费者、生产者等相关方合法权益,实现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企业利益”有机平衡的重要手段。

    判定的标准

    综合目前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和工作实践,产品缺陷的判定主要确立了以下两类标准。

   一是产品技术标准。就产品缺陷而言,我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召回制度都明确了产品技术标准判定原则:即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下简称产品标准),产品不符合该标准即判定为缺陷。从工作实践来看,由于产品标准具有客观、实用、简便等特点,往往被优先采用。而其他情况(如无产品标准或符合产品标准仍存在缺陷的),则通常采用不合理危险标准。

   二是不合理危险标准。从本质上讲,不合理危险标准是缺陷判定的核心标准,其主要包括消费者预期标准、风险效用标准、贝克两分法等。其中,消费者期望标准是指产品没有达到消费者的一般合理期望而被判定有缺陷。如美国的《侵权行为法重述》第402A条款、欧共体的《产品责任指令》等均有相关描述。风险效用标准又称成本效益标准,是将产品作为一个整体衡量,将风险与效益进行对比,从宏观上加以平衡以确定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贝克两分法实质上是将消费者预期和风险效用两个标准融合应用。综合来看,由于“不合理危险”本身就是一个抽象概念,且缺乏法律制度的明确定义,因此,该判定标准主观成分居多,在实践应用中有一定的局限性。

    缺陷判定存在的问题

   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历经多年发展,制度不断完善,体系逐步健全,在实践中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必须清醒地看到,与群众期盼和社会发展需求相比,召回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还亟待加强。目前,在产品缺陷判定领域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法律定义仍需明确。以汽车产品为例,《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虽将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与不符合产品标准的情形平行放置,并通过总局专门文件形式对产品缺陷和不合理危险类别予以细化,但总体上看,条例仍以原则性表述为主,对产品缺陷、不合理危险、质量合格(不合格)等术语以及彼此间的法律关系未予明确。这些概念和关系上的模糊,使产品缺陷判定、处置等客观上存在法律障碍。

   二是判定标准仍需明晰。如前所述,目前的缺陷判定标准中,不合理危险标准主观判断成分居多,实践中往往存在主观臆断、裁量不一、实用性不强等问题。而产品技术标准则面临无产品标准和产品虽符合标准仍有缺陷两大问题。受标准自身的先进性、滞后性、全面性等因素影响,一个产品即便符合标准也不能代表其不存在缺陷。因此,不明晰具体可操作的判定标准和适用原则,将难以保证缺陷判定的准确和有效。

   三是判定程序需要确立。产品缺陷判定程序包含缺陷判定的组织程序、标准设定、操作规程、法律文书等多个内容。目前,在这些工作流程的制度规范和程序设计方面,我国产品召回制度还有很大发展空间。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制度和程序的缺失不可避免地会给召回工作开展带来不利影响。特别是当“点多、量大、面广”的一般消费品纳入召回管理体系时,制度规范的短板必将凸显,并对召回制度的长远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相关对策与建议

   探讨产品缺陷的判定规则,致力于研究和确定产品缺陷的判定程序、工作标准和操作流程。从工作实践和未来发展看,产品缺陷判定应围绕“提高判定工作效率、促进召回制度发展”这一中心目标,坚持“三个突出”,积极、稳妥、有序地加以推进。

    1、突出规则设计,准确把握判定工作原则。

   坚持“不合理危险标准和产品标准结合、优先适用产品标准”的原则,注重产品标准先导和综合实施判定,着力提高判定工作效率。

   一是注重产品标准先导。充分利用质监部门标准化工作资源优势,有效运用标准化建设成果,将产品标准放在缺陷判定的首要位置,发挥好产品标准的基础性作用,最大程度地提高客观判定的效率,减少主观判断的误差。

   二是注重综合实施判定。充分发挥质监部门在召回管理工作中的行政和技术优势,加强资源整合,密切协调联动,将对标检验、行政调查、专家分析等有机结合,对无产品标准等疑难问题综合实施判定,最大限度地提高缺陷判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2、突出流程再造,合理确立判定工作程序。

   坚持“分层淘汰”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将缺陷判定工作划分层次,采取“五步走”方法推进缺陷与召回判定工作(见图1)。

   环节一:合理性判定。对涉嫌存在缺陷的产品,首先区分和判定产品质量问题的形成是否在产品使用范围内。对有证据证明系超出使用范围(如使用不当、人为损坏等)的,应依据合理性判定规则,确定不属产品缺陷。比如,因交通事故导致汽车制动失灵的,不属产品缺陷。

   环节二:标准梳理与比对。通过“合理性判定规则”确定产品质量问题形成于产品使用范围内的,进入环节2(标准梳理和比对)。通过国家技术标准资源库等服务平台,对比查询产品是否有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有产品标准的,进入环节3(产品标准判定)。对无产品标准的,进入环节4(风险监测与安全验证)。

   环节三:产品标准判定。产品有对应标准的,按照“优先适用产品标准”原则进行安全性指标检测。当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即可判定产品缺陷。当产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考虑到产品标准可能存在安全性指标的局限性,进入环节4(风险监测与安全验证)进一步进行安全性验证。

   环节四:风险监测与安全验证。对无产品标准或符合产品标准仍可能存在缺陷的,通过采用国际标准、推荐性标准或地方标准中的安全性指标,对产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当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可以判定为产品缺陷。当产品通过风险监测的,必要时还应采用消费者预期等不合理危险标准进行判定。当然,以风险监测与安全验证结果作为产品缺陷的判定依据,需要相关立法或制度的支持。

   环节五:调查与研判。当产品通过上述环节确定属于产品缺陷的,缺陷判定流程结束。但缺陷产品是否实施召回,还需要开展召回判定:即通过行政调查与技术研判相结合的方式,对产品缺陷的系统性和特定性进行确认。当缺陷产品符合系统性和特定性要求的,应当启动召回;当缺陷产品不符合要求的,则不纳入召回管理体系,而由《产品质量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予以调整。

    3、突出平台保障,着力夯实判定工作基础。

   上述缺陷判定原则和程序的设计,主要目的在于解决缺陷判定工作中面临的现实问题,实现缺陷判定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当然,要使这一原则和程序在实践中得到应用,还需法制、标准、技术等提供保障。

   一要加快法制基础建设。重点是完善各项法律制度研制,统一规定产品缺陷的法律定义、判定原则、判定方式以及判定程序,有效保障产品缺陷的法律制度衔接顺畅,并使产品缺陷的定义更趋合理,产品缺陷的判定更为规范和有序,缺陷判定与召回响应更加明晰。

   二要加快标准体系建设。重点是发挥质监系统标准化工作的独特资源优势,加快各类产品技术标准的开发与研制。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产品缺陷判定工作规程、认定方法的标准化进程,力争建立产品召回标准化运行体系。

   三要加快技术力量建设。重点是强化技术力量建设,加大缺陷产品召回行政监管和技术研判资源投入力度,强化监管人员业务培训、专家技术队伍组建和缺陷工程分析实验室等建设。要结合产品缺陷的四大特征,深化对系统性、特定性等的研究,丰富产品召回理论体系,为缺陷判定和实施召回提供强大技术支持。

    (作者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5年8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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