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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2015-09-16 16:55:42 中国质量新闻网
   建立大数据标准体系

   加强和改进质量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文/钟 质

   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建立大数据标准体系,加强和改进质量监管。这是顺应大数据时代潮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政策文件。《意见》分为8个方面共36条,其中多项内容与质量监管相关。

   《意见》要求,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手,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同时,《意见》提出了四个主要目标,包括提高大数据运用能力,增强政府服务和监管的有效性;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

    五项重点任务

   《意见》明确了五项重点任务:一要提高对市场主体服务水平。加快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提高注册登记和行政审批效率;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引导专业机构和行业组织运用大数据完善服务;运用大数据评估政府服务绩效。二要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加快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共享;健全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管的环境和机制。三要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各级政府部门要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建设“信用中国”网站,归集整合各地区、各部门掌握的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有序推进全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四要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的能力。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全面推行政府信息电子化、系统化管理,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大数据资源和技术服务。五要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化征信服务。推动征信机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引导其提供专业化征信服务;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应用领域,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

   在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方面,《意见》指出,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积极掌握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共性、个性化需求,在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投资、政策动态、招标投标、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融资担保、税收征缴、进出口、市场拓展、技术改造、上下游协作配套、产业联盟、兼并重组、培训咨询、成果转化、人力资源、法律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主动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加快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以简化办理程序、方便市场主体、减轻社会负担为出发点,做好制度设计。鼓励建立多部门网上项目并联审批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层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统一受理、同步审查、信息共享、透明公开”。运用大数据推动行政管理流程优化再造;创新统计调查信息采集和挖掘分析技术。加强跨部门数据关联比对分析等加工服务,充分挖掘政府数据价值。根据宏观经济数据、产业发展动态、市场供需状况、质量管理状况等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改进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在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方面,《意见》要求,加快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先导工程为基础,充分发挥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的基础作用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依托作用,建立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整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法、安全生产、质量监管、统计调查等领域信用信息,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具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应准确采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按要求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加强监督管理,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方便监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查询。

    七个保障措施

   《意见》提出了提升产业支撑能力、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完善标准规范、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明确任务分工、重点领域试点示范等七个方面的保障措施。其中,《意见》重点提出,要建立大数据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有关大数据的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应用标准和管理标准等。加快建立政府信息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引导建立企业间信息共享交换的标准规范,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紧密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整合数据资源为社会、政府、企业提供服务。在工商登记、统计调查、质量监管、竞争执法、消费维权等领域率先开展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实现大数据汇聚整合。

   根据《意见》公布的“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在26项重点任务及分工中,质检总局作为负责单位之一的有4项,包括加快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加强对日用消费品等重点产品的监督管理;建立大数据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有关大数据的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应用标准和管理标准等。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5年7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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