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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浙江诸暨的实践看当前住宅电梯安全状况

2015-05-25 10:13: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杨伟夫  黄海啸

   电梯作为高层住宅快速、便捷的垂直交通工具,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设备之一。浙江省诸暨市目前已有各类在用电梯4100多台,并且随着城东新城和城西开发区建设的快速推进,乘客电梯更是以接近30%的年增幅“跳跃式”增长。调查中得知,目前电梯安全问题相对较多的是住宅电梯。那么,住宅电梯主要存在哪些问题呢?我们应采取哪些措施来着手解决呢?

    问题和困难

   虽然相对于大城市和其它开发较早的县(市、区),我市大部分电梯尚处于“青壮年”时期,但近年来有关电梯的举报投诉呈上升趋势,且大多涉及住宅电梯,主要问题包括发生“关人”事故、运行控制系统不稳定、紧急按铃或应急通讯设备不灵、未张贴电梯使用标志等。通过对我市及周边县(市、区)的调查分析,目前住宅电梯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大致有以下一些:

   一是制造安装环节存在先天不足。由于电梯制造、安装市场竞争激烈,有些小厂靠低价位进入市场,为降低成本偷工减料,导致电梯性能下降,故障率上升。由于近年来电梯安装数量剧增,有的生产厂家安装能力跟不上而出现层层分包现象,致使安装质量难以保证;有的安装单位不按规程操作,导致安装检修过程中伤亡事故时有发生。此外,由于电梯更新换代较快,早期的电梯因产品配件停产造成采购困难,直接导致电梯带病运行,安全难以保证。此外,近年来个人在私宅内安装电梯供家庭使用的情况时有出现,该类电梯往往未报经检验便投入使用,安全状况不明,而根据电梯相关技术规范,此类电梯不属特种设备目录,因此监管上还是空白。

   二是使用环节主体责任难以落实。住宅电梯的产权所有人是小区业主,其管理机构是业主委员会。但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代为管理。检查中发现,部分物管存在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以及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等问题,尤其是当电梯出现故障需要大修时,因维修资金问题常常出现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相互扯皮的现象。此外,由于电梯使用单位的变更,电梯的相关资料容易丢失,造成维修困难;与此同时,随着使用单位的变更,相关的管理操作人员和维保单位也很可能随之改变,期间由于新人员的熟悉适应过程而在保障安全运行上会产生一些不利因素。

   三是操作使用不当留下安全隐患。在一些大型的新建住宅区,客梯长期当货梯用,野蛮使用的现象比较突出。由于住户装修时间不一,特别是搬运一些过大过重物品时,电梯门常常被撞击。另外,不文明的使用行为也会影响电梯的质量,如搬运装修材料时,长时间让电梯处于“硬开放”状态;一些人在乘用电梯或受困时,对电梯门拳打脚踢,造成电梯门变形等等。这些行为加速了电梯的磨损,常常造成电梯部件损坏、电梯运行故障等后果。

   四是资金问题成为电梯管理“瓶颈”。用于住宅电梯的资金主要有两部分,即定检费和日常的维保、更新、改造费等。由于住宅小区特别是一些入住率较低的安置小区,物管经费收缴普遍较难,导致用于电梯的相关费用跟不上电梯运行、维护要求,长此以往,电梯安全状况难以保障。有的物业公司为节省成本,没有严格落实电梯维保措施,如本该更换的部件将就着使用、不按时年检等。一些老小区没有房屋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用完后,检验、更新、改造电梯极为困难。

   五是强制停用措施难以执行到位。目前使用年限比较长的一些住宅电梯,其动力设备和电子系统都存在老化现象,但因现行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并没有规定电梯的具体使用年限,真碰到老旧电梯不符合继续使用要求时,由于涉及广大住户出行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质监部门无权强制将电梯进行报废,采取的强制停用措施也往往难以执行到位,从而不利于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对策与建议

   从上面的调查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产生电梯安全隐患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加上电梯安全运行事关社会大众,涉及多个部门,因此,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需要多方努力,多措并举。

   1.强化政策配套,首要解决主体责任不明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作为小区内的共有配套设施,住宅电梯属全体业主共有财产,业主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义务。因此,使用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是住宅电梯的主体责任单位,必须履行起相应的管理职责。诸暨市政府对电梯安全非常重视,专门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具体明确了各镇(街)以及住建、质监、安监、建管、发改、公安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及工作要求。下一步应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督促各镇(街)及相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具体实施措施,推进监管职责真正落实到位。

   2.强化执行力度,关键解决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住宅电梯的检验、维保、更新和改造难是一个全国性难题,其症结在于经费筹措和保障难,同时地方也缺乏相应的经费使用和管理细则。因此,必须切实加大《物业管理条例》的执行力度,制定细化的实施方案,住建、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在规范物业公司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的同时,应支持物业公司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及时足额收取物管费,并建议设立电梯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政府应牵头制定电梯专项基金筹集及使用管理办法,对新建小区和大部分在用小区,规定房价或物管费的一定比例为电梯检修维保、更新改造专项基金,同时可探索适度推行电梯广告创收,以弥补经费的不足;对能耗高、设备落后、质量相对较差的老旧住宅电梯,适时开展整治工作,无专项经费或专项经费不足的,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业主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用户共同来解决资金问题。对电梯专项基金的管理,应规范透明,定期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3.强化安全监察,重点解决维保质量不高的问题。作为电梯安全监察部门,应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通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定期的检验检测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特别是对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老龄”住宅电梯,应列为重点监控设备进行重点检查,加强维保督查力度,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并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保证出现问题后能及时得到处理。应强化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监管,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和《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DB33/728)等电梯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推行电梯维保单位ABC分级管理制度,对维保单位进行年度维保质量综合评定并予以公示,接受市场选择和监督;同时,推动维保单位制定诚信服务公约及限时服务承诺,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制造厂家自行维保,对跨品牌的维保行为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对一些收费明显偏低的维保单位,应加强突击检查,约束低价低质竞争,通过公布“黑名单”等方式,实行市场退出机制。要加强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建设,健全以使用管理单位为主体、专业维保单位为主力、公安消防等部门为补充的电梯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电梯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4.强化宣传教育,着力解决电梯使用不当的问题。不可否认,电梯安全隐患及故障,相当部分是由于乘客缺乏安全使用知识,错误及野蛮操作或受困时采取不冷静的自救行为造成的。因此,采取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显得十分必要。在这方面,除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以外,开展电梯安全教育“进社区”、“进校园”及“小手拉大手”等活动,不失为是一种有效方式。尤其是对幼儿和中小学生,组织诸如“百城万校儿童安全乘梯”宣传活动,通过参观电梯模型、讲解电梯运行原理及故障时应采取的正确自救行为等方式,引导和消除低年龄儿童的好奇心,同时还能够通过学生反过来去纠正父母及大人们不良的乘梯行为,提高民众文明乘梯意识,延长电梯使用寿命,并避免不必要的伤亡。

   5.强化风险评估,着手解决老旧电梯淘汰不了的问题。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加大监察力度,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使用价值,或达到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淘汰条件的电梯,责令使用单位实施部分或整体淘汰;对“老龄”电梯,建议使用单位去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做安全评估,评估结论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督促其及时更换新的电梯。政府应出台电梯淘汰和改造利用补助政策,扶持生产厂家加大对改造大修电梯零部件的研制,在确保安全运行的前提下,节约使用老旧电梯改造费用;同时加强老旧电梯能耗调查和新老电梯能效比较研究,逐步推进老旧电梯节能改造。

    (作者单位:浙江省诸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5年4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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