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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处置一起职业举报人申诉举报的启示

2014-10-09 16:31: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黄瑞发

  【案  情】

  2013年12月30日,职业举报人杨XX向甲市质监局申诉举报乙县某公司生产的“20131120批次210g茶树菇”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营养素参考值标注的规定。甲市质监局收到杨XX的申诉举报后,于2014年1月14日将该申诉举报材料转由乙县质监局处理。1月16日乙县质监局派执法人员到该县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杨XX举报的20131120批次210g同类包装的“茶树菇”产品。经进一步核查,杨XX举报的20131120批次210g“茶树菇”产品为该公司生产,使用的是老包装。乙县质监局当即向该公司下达了《质量技术监督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于1月26日前收回销售在市场上的“茶树菇”老包装产品。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收回了该老包装“茶树菇”产品。1月27日,乙县质监局根据该公司的整改情况,做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1月28日,乙县质监局组织杨XX与该公司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月8日,杨XX遂向省局申请行政复议。甲市质监局积极组织答复。省局根据甲市质监局提供的答复材料,经严格审查,认为甲市质监局认真履行了工作职责,于是作出了驳回杨XX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分  析】

  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社会上逐步形成以维权为手段、索赔为目的的职业打假群体,特别是自《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赔偿”规定及一系列食品举报奖励办法的出台以来,更多的职业举报人瞄准了申诉举报的巨大利益。职业举报人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有利亦有弊。有利之处在于既能促进企业规范生产,也能推进质监部门的监管工作;不利之处在于其追求回报的目的和吹毛求疵的做法使得行政成本剧增,出现了一些反复、误解、扯皮的现象。对职业举报人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是第一要务,无论行为人是出于何种目的申诉举报,都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行政,坚持原则,积极应对。乙县质监局成功应对这起职业举报人杨XX的申诉举报,主要做法有:

  一是严格把好申诉举报的受理环节。乙县质监局收到了甲市质监局转来的职业举报人的申诉、举报信件,当日就作出受理决定,并将《受理通知书》送达职业举报人杨XX。

  二是严格把好举报内容的处理环节。乙县质监局对举报内容认真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组织调查,认定该公司新的包装在营养素参考值标注方面已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而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了不符合要求的老包装“茶树菇”产品的事实,认为该公司认真遵守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十项的规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及时将《举报内容调查结果告知书》和《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职业举报人杨XX。

  三是严格把好申诉事项的处理环节。乙县质监局在对举报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之后,尽管对举报内容做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但对申诉的产品质量争议及时组织调解,向双方下发争议调解通知书。由于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不成,在规定的时间内终止调解,制作终止调解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告知申诉举报人杨XX可通过民事诉讼、申请仲裁等其他途径解决产品质量争议。

  四是严格把好证据留存环节。所有对职业举报人的告知事项,乙县质监局一律采取书面形式,《申诉举报受理通知书》、《举报内容调查结果告知书》、《产品质量争议调解通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产品质量争议终止调解通知书》等都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以体现工作的严肃性和时效性。

  不足之处,就是在受理环节上,甲市质监局在12月30日接到职业举报人杨XX的申诉举报材料后,按规定进行受理登记,呈领导签阅,根据领导的意见转由乙县质监局处理。此时甲市质监局应在规定的7天受理时间内将受理情况及转办情况,书面告知职业举报人杨XX,并及时将申诉举报材料转给乙县质监局。而甲市质监局并没有将受理、转办情况书面告知职业举报人,并拖延了半个多月后才将申诉举报信件转由乙县质监局处理。

  【启  示】

  通过成功处理这起职业举报人杨XX的申诉举报,回应了职业举报人的关切,维护了企业的正当经营秩序。主要启示有:

  一是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对职业举报人的申诉、举报,领导高度重视,不断增强法治意识、风险意识、程序意识,积极应对,及时对申诉举报作出批示,严格按程序办理,做到不推诿、不扯皮、不敷衍。

  二是必须严守程序规定。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切实将举报内容与申诉事项分别妥善处理,不能仅处理举报内容,而对申诉事项置之不理;也不能经调查对举报内容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而对职业举报人的产品质量争议申诉调解请求不予处置。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产品质量申诉调解,调解成功的,及时制作调解书;一方或双方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及时终止调解,制作终止调解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避免久调不决,给申诉举报人造成损失,引起行政复议。

  三是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办案人员必须熟悉质监法律法规,对职业举报人的申诉举报事项及时进行调查,对没有实质性违法的标识标签问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责令企业改正,召回不符合要求的老包装产品,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既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又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四是必须积极主动作为。面对职业举报人的举报申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专人专办,认真处置,主动作为,防止工作失误。若一旦失误或不作为,就有遭到职业举报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风险。注重细节管理,在对申诉举报人的告知和回复上均采用挂号邮寄或特快专递寄送,妥善保存邮件寄送凭证,以备日后查询,所有文书都要存档备查,建立档案。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年8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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