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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检验报告如何进行后处理

2014-04-10 15:33:35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胡苗火

  2014年1月13日,某市质监局收到特种设备检测院于2014年1月7日报送的锅炉停止运行检验报告报送记录单,具体内容为:某公司的1台型号为:LHC1.0-0.8-AⅡ的承压蒸汽锅炉,在定期检验中发现存在以下安全隐患:一是安全阀超期未校,应即校验合格;二是本锅炉尚未办理使用证,应到当地质监部门办理使用证。检验结论:停止运行;结论说明:办理使用证后本锅炉可继续使用。

  2014年1月14日下午,质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现场发现该锅炉仍在使用中,执法人员认为该公司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内容,应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企业停止使用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特种设备,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在与该企业交涉后,企业主陈某拒绝在安全监察指令书上签字,陈某认为公司已经整改到位,理由如下:1.该设备已于2014年1月14日上午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使用证;2.在用的安全阀已于2014年1月10日检验合格,并能提供检验合格报告。(经现场核实,情况属实)。

  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决定暂时不发安全监察指令书,对现场情况做现场检查记录,等向领导汇报请示后再做下一步决定。

  综合考虑检验报告和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对本案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企业已按报告要求对该设备的隐患进行整改,企业可以继续使用该设备,监察部门不需要再下发安全监察指令书,只需根据现场实际核查情况作现场检查记录并由业主签字确认即可。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企业虽然已按报告要求对该设备的缺陷进行整改,但尚未经特种设备检测院确认,尚未取得检验合格报告,仍需要下发安全监察指令书;但视其情节,企业已对隐患进行积极整改,并已基本消除了安全隐患,可以继续使用该设备,并应免于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企业虽然已按报告要求对该设备的缺陷进行整改,但尚未经特种设备检测院确认,尚未取得检验合格报告,并且在此期间擅自投入使用,属于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四条要求,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予以立案处理。

  敬请各位同仁发表意见。

  (作者单位:浙江省上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4年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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