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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质监法治建设的发展与完善

2013-11-18 09:15:1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主持人:陆  一

    嘉  宾:张建华  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法制司司长

             王晨光  国家质检总局法律顾问、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薛刚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

             董祝礼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

             黄  辉  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

    开场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是加强产品质量建设、提高产品品质的法制保障,是构建诚实信用市场体系、促进社会主义主场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9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2000年和2009年先后修订两次。今年9月1日是《产品质量法》施行20周年,为此国家质检总局在北京友谊宾馆举办了座谈会。与会者围绕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责任等重要论题,纷纷为完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建言献策。下面我们请几位与会嘉宾发表他们的真知灼见。

   ●主持人:首先请张司长谈谈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特点是什么?我们在严格监管、严格执法上需要在哪些方面加强?

   ●张建华:《产品质量法》将市场主体的产品义务、责任和政府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融为一体,是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质量管理法合一的一部法律。这一立法特点决定了我国政府对产品质量的严格执法,是实现产品质量提升的关键和重要环节。

   从我国所处的历史阶段来看,我国正处于产品质量问题频发高发、需要严格监管的时期,要严格产品质量执法,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要造声势,取得人民群众的关注、理解和支持,要“以霹雳手段,显菩萨心肠”。要严格执法,重典治乱,使无良企业付出沉重代价,使一般企业不敢超越违法红线,使守法企业享受守法红利。

   二是要抓典型案例,查处一批,公布一批,严厉打击产品质量违法犯罪行为,提高政府在产品质量领域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三是要敢于斗硬,克服各种干扰,杜绝法外因素对严格执法的侵蚀和影响,捍卫《产品质量法》的权威和尊严。同时,把产品质量法制建设作为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一个重要领域,以扎实的调查研究为基础,依靠人民群众并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对我国《产品质量法》及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研究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主持人:下面请王教授谈谈保证产品质量的主体有哪些以及产品质量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王晨光:说到保证产品质量的主体,首先,是从事产品生产和经营的机构和人员,除此之外还有政府的监管部门。同时,还有行业协会、职业团体、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会计审计等社会组织和专业组织。应当形成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和监管的新格局,其中消费者协会等机构和一般消费者也应发挥更多的积极作用。如果把社会公众、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同政府监管部门有机地组合在一起,建立一个共同治理的联动机制,产品质量就会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

   从产品质量生产的角度看,第一,企业要加强社会责任。第二,应该建立和强化企业内部质量监控机构和制度。第三,还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产品生产资料保全制度。

   监管机构应该建立反应快速、负责、有效的质量监管系统。政府主管机构应该起到牵头作用,协调不同部门、地域和层级政府机构的监管活动,加强政府监管的协调性和一致性,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至上的弊端。

   最后,关于产品质量监管的基本原则。首先是产品质量至上的原则。其次是“政府主导监管”与“全社会共治”的原则,再有“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的原则,最后还有“信息公开”和“及时处理”的原则。

    ●主持人:对于如何强化我们的执法能力,薛院长有什么见解?

   ●薛刚凌:执法能力至少涉及到4个指标:第一个指标是执法人员的品质。其中包含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法律素养、法律思维和运用法律技术的能力和敢于担当的精神等方面。第二个指标是执法的手段。执法人员的规模,法律上的手段,技术上的手段等。第三个指标是执法体制和机制。从系统角度来讲,横向看多头执法,纵向上分工不清;从执法策略看,执法的上游是许可和认可,中间是监督检查,下游是处罚。重点应该放在哪里?怎么综合使用这些手段?这都涉及到一个策略的选择。第四个指标就是社会支持。政府法治的推进需要社会配合,是一个系统工程。在社会支持里面涉及到全民质量意识。

   要培育和强化我们的执法能力,对于监管部门,要做的就是执法人员本身,包括教育水平的跟进、法律技能的训练,还有很多辅助性制度的建立。同时也要推动相关执法手段的建设,到底需要多少人、多少物,在现行条件下怎么做,以往的必要性强调比较多,对可行性不够重视,导致我们经常在决策设计上,高目标、低手段,最后目标实现不了。最后就是体制改革,今后是加大监管力度,还是加强认证制度和许可制度,政策选择也很重要。

   ●主持人:董秘书长,您觉得在健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现行法律制度中尚需改进的地方体现在哪些方面?您有什么建议?

    ●董祝礼:现行法律制度中尚需改进的地方体现在:

   一是确立保护公共利益的立法理念。确立保护消费者权益优先立法原则,在一般的民法原则之外,坚持有利于消费者保护的特殊原则和制度设计。

   二是健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完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产品质量三包制度,构建能够涵盖、规制各领域、各行业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制度。建立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建议考虑对易出现产品质量责任事故、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损害危险性大的产品实行强制性保险。

   三是着重解决消费者关注的问题。1.举证鉴定问题。树立消费者有道理、经营者有责任、解决问题有办法的“三有”意识。2.批量瑕疵问题。建议明确规定因制造、设计、指示等问题造成批量瑕疵,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无偿修理、更换、退货。造成消费者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3.差别待遇问题。建议增加反歧视条款,保证消费者获得公平对待。4.惩罚性赔偿问题。建议对经营者故意所致损害,消费者得请求损害额3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对于过失所致的损失,得请求损害额一倍以下之惩罚性赔偿金。此外还有产品标准制定等问题。

   ●主持人:格力集团成立于1985年3月,经过20年的发展,成为珠海市目前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企业集团之一,形成了工业、房地产、石化三大板块综合发展的格局。累计20年,格力集团共实现销售收入1112.59亿元,实现利税64.71亿元,出口创汇13.57亿美元。请问黄总,格力在发展过程中是如何追求卓越质量,引领中国创造的?

    ●黄辉:格力集团经过20年的发展,能够有今天的成绩,是做到了以下几点:1.“不拿消费者做试验品”应当是企业坚持的原则,从设计源头、零部件入厂检验、生产制造、包装运输以及安装服务等全过程实行严格管控,确保产品质量得到可靠控制。2.“消费者的需求”应当是企业遵循的标准。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标准应当是不以达到国家和国际标准为目的,而是以消费者的需求为标准,开发出了远远高于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产品。3.“零售后服务”应当是企业主张的价值观。企业应倡导一种售前、售中、售后一体化的全程服务观,不仅重视售后服务,更重视售前和售中服务。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3年10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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