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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中可以添加人参

2013-03-12 15:00: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文/张 荣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年第11期刊载了《食品中添加人参是否违法》一文,笔者认为,该案非常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于该案的探讨有利于执法人员进一步解除办案疑惑,厘清办案思路,提高食品类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能力和水平。

   人参被誉为“百草之王”,是驰名中外、老幼皆知的名贵药材。2012年8月29日,卫生部发布了《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人参(人工种植)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根据《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性。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未经卫生部批准并公布作为新资源食品的,不得作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也就是说,人参(人工种植)是经过卫生部批准并公布的新资源食品,可以作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

   根据卫生部2009年6月26日发布的《关于新资源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09〕280号):“一、使用已经卫生部公告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为原料生产食品,必须按照批准的要求使用新资源原料,其产品上市前无需报卫生部审核批准。二、2009年6月1日起,使用已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执行”。笔者认为:

   其一,将新资源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必须按照批准的要求使用。根据卫生部发布《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附件:食用量≤3克/天;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笔者认为,企业应根据最终预包装食品中的人参含量,按照每日不多于3克的食用量折算出产品的每日最大食用量,并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予以清晰标注。本案中,B公司在每100克八宝茶(规格为5克/袋)中添加了3克人参(人工),按照食用量≤3克/日折算,每日摄入的限量为20袋。B公司应在八宝茶产品的标签上标注“食用限量:20袋每日”和“不适宜人群: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

   其二,使用新资源食品作为原料,无需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根据《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卫生部建立了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制度,在审批新资源食品时,对新资源食品来源、传统食用历史、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主要成分及含量、估计摄入量、用途和使用范围、毒理学,微生物产品的菌株生物学特征、遗传稳定性、致病性或者毒力等资料及其它科学数据等资料和数据进行了全方位的安全性评价,已能够证明该新资源食品可作为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因此,新资源食品已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所指的“新的食品原料”。使用新资源食品作为原料,无需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此外,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查处“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生产,未经过安全评估”的违法行为的职能部门是卫生行政部门,而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故根据第一种观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处理B公司是不妥当的。

   其三,将新资源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应执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者配料表”,本案中,B公司应在八宝茶包装上的标签配料表上标注“人参(人工种植)”字样。同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新资源食品办理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食监函〔2010〕461号):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生产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应当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企业在选择人参(人工种植)原料时,应严格执行产品进货查验制度,查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具体到本案,B公司未在八宝茶包装上标注“人参(人工)”字样,可根据第四种观点: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B公司进行处罚。

   此外,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12〕51号):人参可以在保健食品中使用,但不能随意添加在食品中,2012年8月27日,B公司使用人参(人工种植)为原料生产八宝茶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根据2012年8月29日卫生部发布的《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人参(人工种植)可以作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根据行政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如果先前的某种行为在发生时并不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等规定,但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等规定认定该行为是合法的,且对当事人有利,就应当依照新法律、法规等规定承认其合法性。因此,A市质监局不应再对B公司追究其使用人参(人工种植)为原料生产八宝茶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上海市青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3年1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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