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 鸣
眼下在消费场所,私了似乎已成惯例。从消费者方面看,私了至少有两大好处:一是省时省力,“办事”效率高。二是提出“私了”时,商家的赔偿往往能符合顾客的心理价位。但他们没想到,“省事”的做法往往留下隐患。对消费者而言,如果过后发现问题严重,想要追加责任,对不起,人证物证全都对您不利。另一方面,私了对商家同样可能不利。现在,一些尝到甜头的商家遇事便玩“私了”,没承想这会给自己带来利益损害。前不久,一名使用假名字的“消费者”,在长沙市多家超市购买熟食后做手脚,然后敲诈店家。多行不义必自毙,此人已被有关部门以涉嫌恶意投诉、故意敲诈移交公安机关。据这位“消费者”交代,他就是利用商家怕事心理,动辄提出“私了”——屡屡得手的刺激和狂喜,使得他在最后一次敲诈活动中,提出了赔偿精神损失13.5万元。这家伙之所以“屡战屡胜”,并不是因其狡猾,而是超市方太软弱和太想息事宁人了。这种害怕纠缠的态度,实际上是出自缺乏自信的心理。于是,一次次退缩和让步,给了敲诈者疯狂索赔的机会。也为某些恶意“职业打假者”敞开了大门。因此,法律人士指出,为避免这种不利局面,一定要杜绝私了,请相关部门公断。而且“打铁须要自身硬”,企业要从采、供、加工和销售管理等方面严把质量关。有了质量上的充分自信,甭说几个敲诈勒索的“消费者”,就是相关管理部门倒海翻江地较真儿检查,也能做到“我自岿然不动”。这份坦然大气,自然比怀揣“私了偏方”强一百倍。
显然,让大家从理论层面认识“私了”,是当务之急。所谓“私了”,是指单位和个人避开法律程序与组织公断,在私下里处理涉法以及违纪问题的解决办法。这种做法有一定市场,什么车祸伤人,流氓滋事,闹经济纠纷,商家涉嫌欺诈……凡此种种,人们都试图采用“私了”的办法来摆平。然而,“私了”避开法律和组织惩戒,不仅浪费了大笔资金,还可能带来难以预料的后果。正如有目共睹,“私了”的常常是“不了了之”和“了犹未了”。结果花了不少冤枉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由于这种双方私定的“契约”缺乏法律依据,得不到法律有效监督,极易留下后遗症。更糟糕的是,“私了”的行为还纵容了违法违纪行为,败坏了社会风气。实质上是一种姑息养奸,也是一种见不得阳光的不法行为。采用“私了”的方法,有时虽然确能“摆平”某些纠纷,但它却混淆是非,扭曲了善恶,使教训得不到认真汲取,对违法违纪者缺乏震慑,对公众没有警示作用。这一切,恐怕是那些“私了爱好者”当初想不到的。
有例为证:深圳的梅小姐花了3800元在一家美容院做纤体美容,不料疗程做到三分之二时,其右手臂出现无力、酸痛等症状,经医院确诊为肌腱挫伤,于是梅小姐向美容院索赔。在该市举行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现场,美容院派人将梅小姐悄悄叫到僻静处提出“私了”。结果此举被现场媒体发现,众记者一拥而上,院方大窘,最后当着消协和媒体的面全额退款。梅小姐很感激媒体,她同意这种说法:今天“私了”得越痛快,明天的麻烦可能就越大。事情往往是这样,待到事情闹得满城风雨,甭说“私了”,就连“公了”也帮不了你。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年11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