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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管信息平台建设的构想

2012-01-18 14:50: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拥有完备的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管信息平台是每一个质监稽查人员的梦想。然而,建立一个具有详实信息的信息平台是一个浩大无比的工程。质监部门需要一个什么样的信息平台,如何建设这个信息平台,这个平台能够发挥什么作用,是我们需要思考、解决的问题。

    监管信息匮乏的表现

   在日常的行政执法工作中,执法人员特别是地市级、省级质监执法人员经常深感企业信息的匮乏。区县级执法人员因为日常监管的原因接触企业较多,对企业的熟悉和了解程度相对较好,但也有感觉企业信息匮乏的情况出现。

   (一)找不到企业、找不到仓库、找不到人的情况时有发生。有时候,执法人员在接到监督抽查或者执法检查任务后,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才找到企业的位置。有时候,执法人员通过门牌号码找到位置,却发现企业早就搬迁,搬迁后的去向却知之不详。到了企业,执法人员事先不知道成品库在哪里,不知道原辅材料库在哪里。执法人员只好向企业陪同人员询问。当企业试图隐瞒或者遮掩违法行为时,往往不如实或者不全面提供真实情况。想找企业联系工作,一时半会找不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通过官方渠道拿来的电话号码是空号或者早就变更成为他人号码。

   (二)不了解企业的产品信息。执法人员知道企业大致生产何种产品,但不知道具体的产品种类和详细的信息。在执法检查时即使试图做全面检查也往往无法做到,只能是走马观花式随机查看引起注意的产品情况。如果事先知晓企业生产的全部产品种类,则可以有的放矢,向企业指明检查品种,甚至逐一检查。

   (三)不了解企业获取的证书情况。企业获取了哪些证书,执法人员没有一个统一的平台去了解,只能通过各种单独的网络平台一一去查看,这十分麻烦。何况有时候执法人员由于自身知识局限和经验的不足,还不清楚某种证书在哪里能够查验。

   (四)缺乏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目前企业的产品质量信息都是以零散的方式存在着。即使是行政处罚信息也无法准确、全面知晓。在各级名牌产品认定、政府质量奖评选前夕,经常会出现相关部门下发一个企业名单,征询行政执法人员意见,试图了解该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执法人员一般凭自身的记忆对是否有过行政处罚做出答复。这既不严肃,同时又具有极大的不准确性和模糊性。

   上述情形的出现,就是由于企业信息的缺乏造成的。因此,建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管信息平台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信息平台建设方案

   笔者建议,产品质量监管信息平台由各地级市质监局负责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条件成熟时将辖区内各市平台联网,国家质检总局在条件成熟时将各省级平台联网。

    各市平台具体建设方案如下:

    (一)信息板块。产品质量监管平台信息分为三个板块:

    1.企业板块。企业需向产品质量监管平台上传如下信息:

   (1)主体资格信息。就是企业的“身份情况”信息,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应当以实物照片形式上传。

   (2)证书信息。企业需向平台上传获得的各种许可或者证明的全部证书。例如: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计量器具制造许可、特种设备相关行政许可、3C认证证书,其他各种自愿性认证证书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驰名商标认定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各级名牌产品认定、政府质量奖获奖证书,企业获取的各种有关产品质量的荣誉类证书等等。

   (3)产品信息。企业应将其生产的所有产品信息上传。包括所有的产品种类,全部的型号规格。企业应上传各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型号、配料表。每种产品应上传实物图片,并附能够清晰识别全部内容的标签(标识标注)信息。

   (4)企业标准。企业应当将各产品适用的标准情况予以说明并将之上传,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写明标准号。如果适用的是企业标准,需上传该标准并说明备案情况。

   (5)委托生产信息。企业产品有委托他人生产的,需上传委托生产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受托方的名称及厂址等信息。如果是涉及到许可证产品或者3C认证产品,受托方的相关证书情况也需要上传。企业有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生产产品的,需上传受托生产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委托方的名称及厂址等信息。如果是涉及到许可证产品或者3C认证产品,委托方的相关证书情况也需要上传。

   (6)地理位置信息。企业应将所在的详细地理位置信息上传。包括具体的办公地址(邮政通讯地址)、厂址所在地具体地址。为便于到达企业,企业还应将附近易于查找的标志性建筑物、标志性地点名称上传,并指明企业与这些标志性地点的方位情况及距离。除文字叙述外,企业还应当上传直观的地理图片、企业所在地面貌的视频资料。

   (7)生产场所办公场所信息。企业应将企业各场所平面图上传,特别标明生产车间、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法定代表人办公室、质监方面负责人办公室、质监方面日常联系人办公室所在位置。除上传上述平面图纸外,企业还应当上传生产场所、办公场所的图片资料、视频资料。

   (8)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信息。企业应当上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办公电话。企业应设立与质监部门之间联系工作的日常联系人和负责人,并上传姓名、职务、办公室电话号码、手机号码。

    2.行政监管板块。本板块信息由质监部门上传。主要内容有:

   (1)监督抽样信息。以抽样时间为顺序,每次监督抽查作为一条信息。写明抽样时间、监督抽查级别、抽样人、检测机构、检测结论及后处理情况。将检测报告作为附件上传。

   (2)执法检查信息。每次日常执法检查信息均应上传。以检查日期为顺序,每次检查作为一条信息。应写明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质监稽查部门以外的其他业务处(科)室到企业指导、检查工作的相关情况也作为执法检查信息上传。

   (3)行政处罚信息。按时间顺序,每一次行政处罚作为一条信息。每条信息需简要叙述案情,写明违法行为及具体行政处罚情况,标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需要写明相关情况并标明案件的最终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决定书、诉讼裁决书作为该条信息的附件上传。

   3.产品质量投诉板块。本板块是产品的使用者与产品的生产者因产品质量纠纷所进行的相互交流信息。每件投诉作为一条信息。围绕该投诉的相互交流材料均作为本条信息的子信息。本板块信息由用户(消费者)和生产企业处理投诉的部门上传。

   企业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用户(消费者)可以在此板块上传相关投诉,写明产品的相关情况、出现的质量问题、具体的诉求并上传相关的凭证材料照片。企业应关注本板块并负责处理相关投诉,并将处理情况信息上传。投诉者对企业的处理情况可以发表评价性意见,企业对投诉者的投诉及评价也可以发表表态性、评价性意见。每起投诉及其后续相关情况作为一个信息单元,按投诉提交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二)信息管理。

   1.管理部门和人员。信息平台建设及日常管理维护由地市级质监部门承担。质监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平台的建设和信息的审核发布工作。

    2.信息管理方式。

   (1)自由上传,审核通过即发布。信息的上传是开放式的,也就是说是自由上传,但各种信息不是上传即发布,而是需经管理人员审核后由管理人员发布。对于未通过审核的信息,管理人员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信息上传者。信息上传者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信息的上传及审核发布均实行日常化、常规化运行及管理。也就是说,有信息就及时上传,有上传就及时审核发布。对于审核未通过的信息,连同管理人员给出的理由,转入后台保存。

   (2)上传主体多元化。企业板块的信息由企业自行上传,县级质监部门应当予以督促并进行日常的跟踪、验证真伪工作。行政监管类信息由掌握或者主管该信息的部门上传。例如,日常执法检查信息由执行该任务的执法人员在执法后及时上传;监督抽查信息由监督稽查处上传;行政处罚信息,由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结后及时上传。质监部门可以定期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集本辖区内生产企业在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管信息,并及时上传。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把在流通领域内发现并处理的产品质量监管信息转交给生产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并及时上传至平台。产品质量投诉类信息由用户(消费者)上传,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的销售者也可以上传。

   (3)信息变更。相关信息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发布撤回原信息的申请,由管理人员审核后撤回或者变更。企业的证书信息均应在有效期内。证书过期,管理人员可以依职权主动撤回。企业也可以及时发布撤回或者变更申请,再由管理员撤回或者更新。新的证书信息由企业及时上传,经管理人员审核后重新发布。为保持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对已公布信息进行变更的,不得彻底删除原有信息,应将原信息加上标注,记录变更原因、变更依据以及变更后信息情况,转为后台保存。产品质量投诉信息设定一定的有效期限,例如3年,超过该期限的转为后台保存。对于主体资格消亡的企业,信息平台应当及时公布该消息,该企业的信息平台继续开放一定年限后转为后台保存。

   3.平台登录。企业及执法机关以用户名和密码形式登陆平台并上传信息,在产品质量投诉板块用户(消费者)则可以自由登陆并上传信息。

   (三)信息浏览权限。企业、执法机关以用户名及密码形式登陆平台,可以浏览平台正式发布的全部信息以及后台保存的全部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通过网站登陆平台,可以浏览企业板块的主体资格信息、证书信息、产品信息,可以浏览产品质量投诉板块的所有信息。

   (四)责任追究。应制定产品质量监管信息平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在初始阶段,可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指导性文件。随着条件的成熟,可以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其名称可以定为《企业产品质量监管信息管理办法》。可以制定省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也可以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规章。该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平台的管理职责,明确规定企业板块信息、行政监管板块信息上传责任人及其不履行上传责任的惩罚性措施,明确规定信息审核人的职责及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惩戒措施。

   需要特别规范的是,企业对于生产场所、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否则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产品质量监管平台的作用

    产品质量监管平台建立之后,其功效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执法人员全面掌握生产企业主体信息及各种关键场所信息。产品质量要有效监管,首先是掌握生产企业的主体信息。平台建立之后,企业具体地理位置,企业生产场所、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及其联系电话、主管接洽质量监督部门的负责人及日常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均一目了然。执法人员能够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第一时间到达生产车间、成品库、原辅材料库。

   (二)执法人员全面掌握产品信息。平台要求将全部产品的相关情况上传,这就让执法人员在检查前就可以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便于在现场查看产品及其相关证书,做到有的放矢。

   (三)执法人员全面掌握企业证书获取情况。在平台里,企业上传了其获取的全部证书,还上传了全部产品信息。执法人员通过这两者就可以初步判断企业是否具有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

   (四)平台为各级政府部门及社会提供企业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因执法检查信息及行政处罚信息在平台里有记录,政府部门试图查阅、使用时十分方便,并且信息还十分准确可靠全面。

   (五)为用户(消费者)和企业提供纠纷解决平台,为公众提供了解企业产品质量及其售后服务的平台,为执法机构寻找重点监管企业提供平台,促进企业优胜劣汰。产品质量好不好,用户(消费者)最清楚。产品质量投诉平台的建立,让企业直接面对用户(消费者),自行处理产品质量纠纷,促进矛盾的解决和社会的和谐,促进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公众可以通过浏览该平台内容,对企业产品发生的质量纠纷及其售后服务予以了解。对纠纷众多,麻烦不断的企业产品,消费者肯定会“用脚投票”。对几乎没有什么纠纷,或者即使有纠纷,也能合理解决的企业产品,消费者会热烈追捧。执法人员通过浏览投诉平台,可以从广大用户(消费者)的投诉中第一时间发现产品的不好之处,发现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质量纠纷较多的企业,可以据此获取重点监管企业,对这些企业应加大巡查力度,增大抽检频次。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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