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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有效性

2011-08-18 10:43: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经过近30年的建立、发展和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已成为卓有成效的产品质量管理手段,在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时有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表明,该项制度有效性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本文在深入分析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在企业层面、政府层面和技术层面存在的制约因素后,提出了改进提升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有效性的路径。

    存在问题

    (一)企业层面制约监督抽查有效性的问题

    1.设立精品屋应付监督抽查。为了统计分析的需要,在某个特定时间段内,每年的监督抽查产品不会有太大的变化。这样,部分不良企业就掌握了自己所生产产品可能接受监督抽查的大概时间,就设立精品屋应付监督抽查。主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企业有能力生产合格产品但故意不生产而设置精品屋。在可能抽查的这段时间内,企业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在生产工艺上精益求精,在日常管理上从严要求,确保每件产品都是经得住检验的精品,这样监督抽查的结果肯定是合格的;但是接受过监督抽查以后,就马上降低生产要求,偷工减料,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按照惯例,一年内一般不会进行第二次监督抽查。另外一种是企业本身就无能力生产合格产品而设置精品屋。其操作的主要方法是在可能进行监督抽查的这段时间,从别的厂家购进合格产品,除去原生产者的各种标识,再贴上自己的各种信息,作为自己生产的产品,专门等待监督抽查,而监督抽查的结果肯定是合格的。接受抽查后,继续生产销售自己生产的不合格产品。

    2.利用假出口逃避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对象仅限于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很多不良企业抓住这个法律漏洞,利用假出口的名义逃避监督抽查,主要方式有二:一是使其生产的产品进行“裸奔”,即在产品本身和其包装上不体现任何标识,只在发货前才在产品上有选择性地打上中文或外文标识。二是使其生产的产品“假洋鬼子”,即不管是否出口,全部在产品和包装上打上外文标识,在国内销售前再临时贴上中文标识。这样,执法单位对其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时,企业就号称其产品是出口产品,产品的质量要求是依据出口合同约定的,不属于监督抽查对象,借此逃避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

    3.利用假停产逃避监督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等相关规定,被抽查企业必须具有正式在产的产品,没有正在生产产品的企业则不予抽查。于是一些企业就假停产,企业平时基本没有库存,遇到监督抽查,就马上关门大吉,或者说被抽查产品已经停产,因没有库存,抽样人员因无相应的强制检查手段而无法进行抽查;抽查过后,则继续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二)技术层面制约监督抽查有效性的问题

   1.质量检验标准体系不完善。一是标准制订的质量不高,目前国家标准的起草质量不能令人满意。二是标准制定的周期长,一般为32个月,这样长的周期就会使新产品长期没有国家标准。三是标准中该强制的没有强制,不该强制的被强制。

   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不足。一是能力不能满足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多数检验机构都是“大路货”,缺乏“高、精、专”项目。二是财政保障力度不足。许多机构没有财政经费保障,自身生存都存在困难,根本谈不上发展,更无法提升自身检测能力,当然也就无法为监督抽查等行政监管工作提供支持了。

   3.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素质不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行抽样检验,以部分推断全体,对整批质量做出合格与不合格的结论,这就要求抽取样本要科学。但是目前监督抽查的抽样环节存在较多问题,一是抽样人员或为考虑本地区利益或为照顾关系,或在抽样工作中只求数量不求质量,样品代表性差;二是抽样人员不能正确把握抽样或对样品运输、保存处理不当,造成样品质量发生变化;三是抽样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的事情时有出现;四是部分抽样人员不能严格按照要求和程序进行抽样,甚至对企业有“吃、拿、卡、要”等事情发生。

    原因分析

   (一)企业质量诚信的缺失。部分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一旦出现了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采取不确认样品、不确认抽查结果等消极手段,甚至串通伪造证明,企图逃避处罚。这样,不但这些企业的产品质量得不到真正有效的提高,而且那些抽查不合格但认真整改的企业就会面对不公正的待遇,可能会使得这种情况在企业中蔓延,最终导致监督抽查的有效性降低。

   (二)企业违法成本低导致制假售假行为屡禁不止。违法成本是指违法者为其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规定了假一罚一,而最严厉的也莫过于《食品安全法》的假一罚十,但至今仅针对食品。违法成本较低就是最近家乐福、欧尚等国际零售业巨头在中国屡屡陷入“价格欺诈门”的经济学原因。

   (三)行业组织的自律缺失。在市场经济下,各企业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市场竞争中可能出现只顾本企业眼前利益,而无视行业长远发展的持续。这就需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公约,规范行业内的恶性竞争。但是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自律管理作用发挥不明显,对监督抽查有效性提升的帮助非常有限。

    解决方法

   (一)提高质量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刑事方面,建议对《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一百四十八条的罚金部分进行修改,将“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修改为“并处销售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民事方面,建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进行修改,将“假一罚一”修改为“假一罚十”。行政方面,采取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对不法者不但吊销其营业执照,而且在经济上要处于重罚,并广而告之,使不法者畏惧法律的威严。

   2.提升监督抽查信息透明度,降低各种成本。一是拓展信息传递渠道,在对制假售假行为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通过信息通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加大执法查处力度,提高对劣质产品及其厂商的查处概率。二是全国形成信息共享,将违法行为进行全国性监控和通报,畅通同一系统上下级和不同系统之间的信息通报共享渠道,提高产品质量监管的有效性。三是保证监管机构向消费者传递有效信息,有效消除信息不对称,通过市场消费选择达到产品质量优胜劣汰的目的。

   3.大力发展和培育中介组织。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加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其行为,确保其中立、客观、公正;加强质检等中介组织建设,积极开展公证检验和采购验收检验,不断完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有效服务。

   4.大力推行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要不断强化经营主体的诚信意识,让经营主体从被动接受逐步提高到主动创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把广泛认可了的、质量诚信建设成绩突出的、对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企业给予积极宣传,同时对那些信誉度低、危害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企业进行曝光。

   5.完善监督抽查各个环节。进一步提高监督抽查机动性、针对性、公正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延伸监督抽查功能。细化和完善检情分析评价方法,鼓励技术机构掌握并深入分析重点产品不合格原因,及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提升产业整体质量水平。

    (作者单位: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家具与五金研究所)《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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