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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的问答

2011-06-18 09:43: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弘扬先进 树立榜样

——有关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的问答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2009至2010年度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表彰和宣传一批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以总结和弘扬近年来质量工作取得的成绩,树立质量先进典型,开创质量发展的新局面。该《通知》从表彰范围和对象、推荐条件、奖励办法、工作程序和要求、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评比原则、措施和要求。全面理解这一活动实质内容,对于做好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确保表彰公开、公正、公平,至关重要。为此,本刊特对表彰的具体内容以问答形式解读如下。

    问:本次表彰工作有哪些突出意义?

   答:2009年以来,全社会在加强质量管理,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理念,推动质量水平提升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涌现出一批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此次表彰活动,就是为了总结、肯定质量工作取得的成绩,弘扬质量先进,开创质量发展新局面,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而组织实施的。这是全国范围内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全国质量管理领域唯一的表彰奖励制度,也是目前我国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荣誉,对于营造质量氛围、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理念,促进我国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必将产生巨大的推进作用。

    问:表彰的名额如何分配?

   答:此次表彰和推荐的数量为“双百”,即在2009年至2010年度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各100(家)名,其中先进单位、个人标兵各10(家)名。表彰对象为国民经济一、二、三产业的各类企业、从事质量相关工作的研究机构以及事业单位、中介组织等单位,以及质量管理专家、学者,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者、质量检验人员和一线操作工人,质检系统基层行政及技术人员等个人。推荐和表彰的重点要放在基层,放在质量工作的第一线。各地要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发现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先进集体,推出一批身边的先进模范典型,并加大宣传力度,使表彰工作切实起到鼓励先进、鼓舞士气的作用。

   另外,此次表彰工作最突出一点,就是在表彰的“双百”单位和个人中,中央企业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数量为16(家)名,分别占表彰总数的16%,由国资委负责推荐。申报要求将由质检总局和国资委另行通知。

    问: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应达到的什么条件?

   答:在经营发展上要具备四个条件:实施以质取胜的经营战略;企业市场占有率、利润率等各项经济指标居于行业前列;品牌知名度高;顾客(用户)满意程度高,相关投诉率低。在质量进步上具备四个条件:树立质量第一的经营意识,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度,严格实施质量规范与质量考核制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具备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技术创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广泛开展QC小组等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深入开展质量攻关和质量改进活动并取得实效。特别是在社会责任上也要具备四个条件:近五年未发生过重大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没有重大质量投诉;主动宣传和普及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质量技术,带动区域、产业的质量提升;配合质检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质量兴省(市)活动安排,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响应中央号召,大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除了具备上述条件外,“质量工作先进单位标兵”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导入并贯彻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取得良好成效,形成标杆示范效应;建立了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文化;产品(服务)采用先进标准,质量水平国际先进;获得过省政府质量奖或省部级质量表彰。

    问:全国质量工作先进个人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质量工作先进个人”要满足五个条件:多年从事质量工作,质量管理理论和专业技能熟练;积极应用质量管理科学方法,为企业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提高做出重要贡献;积极组织和参与QC小组等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成绩突出;在质量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创先争优,事迹感人,在群众中赢得良好赞誉,具有榜样作用;忠于职守,无私奉献,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做出重要贡献。

   另外,“质量工作先进个人标兵”还应符合以下条件: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管理实践,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经验,在质量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为我国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在质量管理实践中大力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理念,在提高我国质量管理水平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为区域质量或行业质量水平的提升做出特别贡献。

    问:表彰工作如何进行申报?

   答:此次表彰将按照“宣传动员——申报推荐——省局初审——本省推荐——总局审核——表彰奖励”六级工作程序进行,质检部门实行“逐级审核”制。

   表彰可由单位和个人可自愿申报,也可由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直属检验检疫部门主动推荐。申报单位或个人须如实填写申报表,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本地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会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规定的条件比较、筛选,必要时可根据情况组织专家对申报对象进行现场审核;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广泛征求本地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推荐数量表”的要求,提出本地区推荐名单,并在本地区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向本省质量兴省(市)工作领导小组或本省人民政府汇报,形成推荐表。于7月29日前将推荐表和申报材料的书面和电子版报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评比和筛选,经过公示后,最终确定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名单;9月份,在全国“质量月”活动期间,召开表彰大会,向受表彰的企业及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及奖牌。并向社会发布,进行广泛宣传。

    问:如何确保表彰工作的公平公正?

   答:质检总局已经成立了由副局长刘平均亲任组长、其他领导和相关司局人员为成员的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由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次表彰的组织协调工作。

   强调各地要坚持条件,严格把关。严格遵守申报程序和工作纪律,确保推荐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评选资格,将取消参加下一届的评选资格。

   同时,要求地方两局也要成立相应的表彰推荐工作机构,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到“三个结合”,即将表彰先进与质量兴省(市)、与“创先争优”活动、与群众性质量活动相结合,不断把质量管理工作引向深入。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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