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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技术执法的应用与发展

2010-11-18 16:10:02 中国质量新闻网

   当今,在质监系统中强调要技术执法,各地也进行积极的探索,从而推动执法工作更加科学、有效、权威。而刊登在《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0年第9期的《技术执法应用与发展探索》(以下简称《探索》)一文,指出了质监执法的一种发展理念“技术执法”即“以‘技术’为手段,通过现场检测技术的运用,提高执法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实现由被动执法向主动执法的转变”,并把“技术执法”分为结果执法模式与过程执法模式等两种模式,对此本人与《探索》的论述未敢苟同。

    什么叫技术执法

   我们大家都知道,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而所谓的技术执法是指运用法律法规、相关业务知识、现代科技知识和辅助应运技术执法装备开展执法活动的一种方式。

   从技术执法的定义来看不管是结果执法模式还是过程执法模式都属于技术执法的范畴。但是,《探索》把技术执法中的“技术”只限于检测技术与管理技术,这是对技术执法的一大误解,检测技术只是组成技术执法的一小部分,管理技术是执法工作必须完善的要求。技术执法的内涵应包括:抽样取证方案、标准的理解与适用、检验检测与合格判定、产品鉴定与鉴别、产品真假识别技巧、整合技术分析等6方面技术的综合结果。所以,一旦把技术执法局限于某一种“技术”必定会产生错误的理解,从而大大抑制了技术执法的发展。

    如何认识技术执法

    1.主观认识的差错

   《探索》一文认为结果执法模式的缺陷是把监督检查等同执法检查,从而导致有“唯标准论”与“唯报告论”(即称两唯)的说法,把突破“两唯”作为拓展技术执法的障碍,提出了过程执法的“新”模式。这是一种主观认识的误区,是《探索》还未弄清楚监督检查与执法检查有什么共同点,又有什么不同处,把平时不规范的监督(执法)检查行为作为分析与判别的依据。我们知道《产品质量法》中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但并没有规定执法检查也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样。换言之,执法检查并不一定被检查的对象检验合格或要随机抽样。这种把监督检查等同执法检查不是《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与要求,而是检查人员在解读《产品质量法》的偏差造成的,或者说是检查人员不清楚什么叫技术执法造成的。因此,开展技术执法不存在受到“两唯”的束缚,即使结果执法模式也不存在将监督检查等同执法检查的说法。

    2.习惯影响的误导

   纵观在质监系统中,在开展质监检查时一直强调监督检查的对象一定是检验合格的产品总体,甚至还强调必须是同一批次、同一型号等,同时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进行处罚,执法检查也都依赖于监督检查模式,没有人去研究执法检查的方法与规律,久而久之,好像执法就是监督抽样检验结果的后处理,执法检查就是行政机关根据举报的一种监督检查,从来没有考虑监督检查与执法检查是两项不同的监督与管理模式。由于这两项检查在工作与监督过程中有许多非常相似的地方,再加上平时在质量检查中没有给予认真区别,习惯地认为执法检查就是监督检查。在这习惯影响的误导下,在执法检查中会遇到以监督检查方式不能解决的问题,从而《探索》提出了要“突破”结果执法模式来“探索”过程执法模式。殊不知,执法检查本来就不同于监督检查,不存在突破与探索,执法检查有它固有的方式与要求。

    3.检查方式理解的错误

   我们所说的监督检查与执法检查有着本质的不同,从广义上来说执法检查也是监督检查的一部分,是属于监督检查的范畴。但是,从狭义上来说监督检查是监督产品总体的质量水平是否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以前称监督质量水平)。因此,它必须要求被监督的产品是检验合格的产品总体,必须是随机抽样,这也是为什么《产品质量法》要规定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的缘故;而执法检查主要监督的对象(或产品)是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是否有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以及有没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因此《产品质量法》无法规定被检查对象的状态与要求,也就不能确定抽样的方式。而根据执法检查的特点,执法检查取样往往是采用非随机抽样(当然也可用随机抽样),检查对象可以在企业成品仓库中、也可以在生产线上,甚至可以是企业购置的原材料。如果不从本质上理解执法检查的内涵,势必会产生要去拓展执法检查方法的想法,势必会出现再努力探索毫无进展的结果,使推进技术执法工作陷入僵局。

    4.质量检查特点的分析

   监督检查的要求与方法《产品质量法》已做了明确的规定,而执法检查《产品质量法》只有原则性的要求。在实际的执法检查中,抽取的样品一般直接当物证使用,因此它不涉及到产品总体质量水平的波动和如何确定样品数量多少的问题,从技术层面上来说该检查对象的质量问题是属于系统性的,像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以《探索》中所举的波纹管偷工减料降低壁厚的案件为例,这种偷工减料就是通过塑料挤出机模具设计减少尺寸达到。在执法检查中完全可以在生产线上取样,即在成形挤压处按非随机抽样取样。因为,不管该波纹管最后通过何种手段做成成品,都不会改变偷工减料的事实。

    如何正确开展技术执法

   1.区别监督检查与执法检查。一定要把各种检查的范围、要求、对象以及过程等弄清楚,要按其固有的方法进行,不要把监督检查与执法检查混淆起来,这是开展好技术执法的先决条件。

   2.准确把握技术执法的内涵。不管是监督检查还是执法检查,都是属于技术执法的范畴,都需要技术的支撑,但不是带检测的检查就是技术执法。技术执法涉及到样品(证物)的来源与方式、对产品标准的理解、检验检测应用、产品鉴别以及判断分析能力等各个方面的技术,它是各项技术的综合反映。

   3.采用何种抽样方式是技术执法的关键。如果应采用随机抽样而改为非随机抽样,必定影响结果判定的科学性、准确性;如果可用非随机抽样而用随机抽样,它不仅会增加不必要的费用与工作量,而且也就谈不上是技术执法。而在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得到举报的检查绝大多数是可以采用非随机抽样。

   4.要掌握质量监督控制理论。在质量检查中通过综合分析后,如果检查要采用随机抽样方式,不仅要准确规定监督质量水平的高低,而且要正确确定抽样数量(该数量与产品标准规定的抽样数量无关);如果检查采用非随机抽样,除按抽取物证的要求规范操作外,还要详细记录样品的外部特征,比如:形状、规格、型号、数量、外观等。对于被检查者提出异议进行复查时,一定要把握好是随机抽样的,在不能复验的情况下只能复检,绝不能用备样复查;而对于非随机抽样的,应首选是复验,也可以用备样复查,但尽可能避免复检。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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