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解决食品小作坊及食品摊贩的监管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得食品小作坊的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笔者根据多年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践,结合《食品安全法》和《管理办法》的实施,就如何加强食品小作坊的监管谈几点认识。
明确监管界限及范围
《管理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准许生产证的核发以及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以外的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法》已明确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只有两种,一是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二是经过依法核准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及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又明确食品生产小作坊及食品摊贩的监管范围,所以,今后只要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食品小作坊包括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内的加工制作的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均由质监部门发放。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内的小作坊的监管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除此之外的小作坊由质监部门监管。
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展的同时,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宣传指导工作。因此,笔者认为在监管工作中,各级质监部门一定要做好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联系和协调工作,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同时,积极与乡镇、街道、社区联系,发挥基层食品安全信息员的作用,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确定简单易行的准许生产条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方便当地群众购买食品、保护地方特色食品或传统食品、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许多传统食品、特色食品(如小磨香油、油条、纯碱馒头等)已成为老百姓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食品,有的产品已有上百年的历史。但是由于个别小作坊生产条件简陋、生产隐蔽、食品安全监管难度大等原因而成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多发区。怎样设立许可条件,体现既要管好,又要便民的指导思想,结合日常监管经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笔者认为,在对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许可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设立简单实际的受理条件。受理小作坊准许生产证时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业主应提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证申请书、名称核准登记证明、业主身份证,便于监管人员了解业主生产情况。二是生产场所布局图、工艺流程图、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在用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明、食品添加剂登记表,便于监管人员掌握生产过程关键工序和食品安全危害因素。
(二)设立简易可操作的现场审查通则。制定小作坊现场审查通则时要低于生产许可证办证要求,但必须要明确食品小作坊生产条件能够满足生产合格食品的需要。我们认为制定食品小作坊现场审查通则应紧扣《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条件”和“应当执行的规定”来设立。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生产加工场所应做到加工制作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二是有与产品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及工具,接触食品物料的设施、工具应无毒、无味、便于清洗。三是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采购管理应建立“二项制度,一本台账,一本记录”,即设立原辅料采购管理制度和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原辅料进货台账,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四是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建立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卫生管理制度,设备设施工具卫生管理制度,污水、杂物除虫、灭害管理制度,产品包装贮运管理制度。五是人员要求。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是否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是否保持个人卫生,是否进行过食品安全知识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六是产品销售。产品销售管理制度(包括不合格食品停止生产销售及召回销毁等内容),产品销售台账,不合格食品召回销毁记录。
(三)简化核查程序,确保核查工作的有效性。小作坊的许可应简便易行,不必苛求办证的程序化,核查程序过于复杂不利于小作坊发展壮大。在小作坊许可现场核查过程中,应实行市、县局科室及监管人员负责制,谁核查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实行权责一致,这样与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相吻合,便于今后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建立公示制度和信用档案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上张挂准许生产证、健康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从业人员应当与证件记载人员相符。第二十七条规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加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和整改指导。因此,笔者认为食品加工小作坊办理准许生产证后,要在生产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公示栏,同时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便于社会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避免食品安全年度监督计划的重复和交叉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的内容;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本部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笔者认为,上级质监部门给下级质监部门下达食品小作坊监督计划时应涵盖本级政府的监督计划,这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有效避免重复抽检、交叉检验的现象,提高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明确产品的检验类别及频次
《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检。笔者认为,目前食品小作坊普遍不具备检验能力,若要保证产品质量,一是受理时要求企业提供委托检验协议和初次检验报告;二是加大监督检验频次,必要的情况下应对原料、辅料进行检验;三是把建立委托检验的常态机制,应当作为对小作坊监管的一项主要措施。由于小作坊数量多,按照批次检验不现实,但至少每月检验一次,最大限度地满足监管需要。
(作者单位:宁夏石嘴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