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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原则是追究法律责任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2010-02-01 09:32: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在行政法层面,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在实现“某种不利法律后果”过程中,行政机关恰当掌握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便显得尤为重要。就《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9年第10期刊登的《销售劣质拼装彩电如何处罚》所述案件,我认为,应在释明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始能对案件的性质作出恰当的界定,并依职权给予处理。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可将其概括为合法、公正、有效、合理四项归责原则。执法实践表明,合法、公正、有效、合理地归结法律责任,已然是正确、充分发挥法律责任功能,实现法的价值的必要条件。合法原则不仅指执法主体、程序合法,而理应包括责任法定。责任法定是指法律责任只能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如果现实发生的事实行为符合某一法律规范所预定的责任构成内容,就应认定该行为符合了一个违法行为构成。《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秩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该条便是对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规定,其中一个方面的涵义就是对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施罚。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时,应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范围、方式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至于是否追究法律责任,追究何种法律责任,怎样追究法律责任也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毋庸置疑,法律责任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公正原则体现的是对任何违法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但要全方位考虑,区别对待。《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条的要义是,法律责任要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损害程度相均衡,即通常所说的“罚过相当”、“罚当其罪”等,不能出于不正当的目的而做出畸轻畸重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效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时,要对执法效能进行分析,追求执法收益的最大化。直白地说,就是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合理原则是指归结法律责任时,要充分对行为人的心智、情感因素及其所处的周围环境进行考量,以期真正实现法律责任功能即惩诫、教育等诸多功能,伸张法律正义之本。

   再之,追究法律责任不能不谈及法律责任的构成。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依法理,其由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要素构成。在四要素中,行为要素是前提条件,无行为便无责任。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现象呈现出错综复杂的态势,而与此对应的是错综复杂的违法行为,进而反映在行政立法上,便是错综复杂的法律规定,这样便出现了有时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责任规定,有时数个法律规范又从不同侧面对一个行为作出相同的法律责任规定。一般来说,单纯的一个法律责任规定,是容易认定的。所谓单纯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以一个主观故意,实施了一个行为,侵犯了一种法益的法律责任。但在执法实践中,常遇有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责任及数个法律规范对同一行为作出相同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的境况,此时,便发生了难以区分是一个法律责任还是数个法律责任及如何适用法律调处的情形,这就给追究法律责任带来了诸多不便。这种情况在法理上称之为竞合。一是一个行为符合数个法律责任规定的情况,称之为想象竞合或观念竞合,此时的行为除具有多重属性外,还可能造成多种结果。对于想象或观念竞合的违法行为,可按法律责任规定中较重的责任规定处罚,即择一从重处罚,而不宜采取数种处罚合并执行的方式。此处的“较重”责任规定,当然是指违法者承担的物质上的和精神上的较重的制裁,但也应对其实施行为的目的、手段及主观故意恶劣程度通盘进行考虑。二是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从数个法条预先规定的内容看,也只能适用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此种情形称之为法条竞合。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

   鉴于上述,《销售劣质拼装彩电如何处罚》中“某家电商行”的销售行为分别符合《产品质量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所规定的销售“以次充好”、“没有翻新产品标识”、“未经3C认证产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系想象或观念竞合的违法行为。但就本案中第二种意见中的“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法律责任的认定,应有合法有效的检测数据作根据,感观判断不足为凭。上述三部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规定,就本案的实际,熟轻熟重,不仅要从罚度上考虑,还要从罚种上考虑。《产品质量法》中“以次充好”的法律责任,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中,不仅有金钱制裁,还有没收“违法”产品的制裁,这是《循环经济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所不及的,相比之下是较重的制裁,具有彻底纠正违法行为的强制性,也更能体现合法、公正、合理、有效的归责原则。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肇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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