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意见认为:听证程序合法,听证会有效。主要理由是:《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对参加听证会的案件承办人员的人数并无明确规定,只规定在听证会上,“案件承办人员提出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处理意见”,因此,由一名案件承办人员参加听证会并不违反《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的规定,本次听证会的程序合法,行政处罚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听证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听证会无效。这是因为,《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四)行政相对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五)案件承办人员、行政相对人就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既然规定了行政相对人有“质证”和“辩论”权,那么,行政执法机关就有义务保障该权的顺利实施。然而,正是由于另一名案件承办人员因故没有参加听证会,从而直接导致了行政相对人无法在会上向该承办人员进行“质证”和“辩论”,其“质证”和“辩论”权不能正确行使,有形同虚设之嫌。如此,县质监局违背了《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第一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听证的权利”之规定,因此,本次听证会的程序不符合《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听证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听证会无效,而且导致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的后果。
请教各位质监同仁,案件承办人员是否都应当参加听证会,只有一名承办人员参加,程序是否合法?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质监局 华安县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