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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参加听证会程序是否合法

2009-07-24 10:41: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近期,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书面听证申请,依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在该局会议室举行行政案件听证会。听证会上,行政相对人除了提出从轻处罚的理由外,又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案件是两名执法人员共同参与和承办的,但只有其中的一名承办人员参加了听证会,另一名没有参加,因此,听证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本次听证会应属无效,行政处罚也是无效的。据了解,案件的另一名承办人员未参加听证会,是因为当天下乡出差,执行公务,正在查办另一起案件,无法及时赶回来。听证结束后,经县质监局案审会审理,认为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要求予以从轻处罚的理由无事实依据,不能采纳,仍然维持原告知的处罚内容。针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只有一名案件承办人员参加听证会,听证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该县质监局案审会人员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听证程序合法,听证会有效。主要理由是:《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对参加听证会的案件承办人员的人数并无明确规定,只规定在听证会上,“案件承办人员提出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处理意见”,因此,由一名案件承办人员参加听证会并不违反《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的规定,本次听证会的程序合法,行政处罚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听证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听证会无效。这是因为,《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四)行政相对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五)案件承办人员、行政相对人就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辩论。”既然规定了行政相对人有“质证”和“辩论”权,那么,行政执法机关就有义务保障该权的顺利实施。然而,正是由于另一名案件承办人员因故没有参加听证会,从而直接导致了行政相对人无法在会上向该承办人员进行“质证”和“辩论”,其“质证”和“辩论”权不能正确行使,有形同虚设之嫌。如此,县质监局违背了《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第一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听证的权利”之规定,因此,本次听证会的程序不符合《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听证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听证会无效,而且导致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的后果。

    请教各位质监同仁,案件承办人员是否都应当参加听证会,只有一名承办人员参加,程序是否合法?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质监局  华安县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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