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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诚信体系构建看假冒伪劣商品的治理

2009-03-18 13:04: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由于假冒伪劣商品问题治理涉及社会学、经济学、犯罪学和管理伦理等领域,通过对以往假冒伪劣商品治理的实践证明,单纯的条状或块状治理方式已不能达到治理目标和社会预期,因此需要理性思考问题的所在,换角度研究社会诚信体系构建和完善对假冒伪劣商品治理结果的影响,将假冒伪劣商品治理从治标向治本深化,实现假冒伪劣商品分治向系统治理方式转变,从根本上减少或消除假冒伪劣商品现象的存在。

    ■文/吴建明

   人类已经历了上百年的历史,至今仍在继续,如何对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治理,从根本上减少或消除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是摆在全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热点、难点问题,分析假冒伪劣商品产生的根本原因,探索研究社会诚信体系构建和完善对假冒伪劣商品治理结果的影响和作用,以求从制度体系上、治理伦理上有所创新和突破,将以往假冒伪劣商品治理从治标向治本深化,逐步改变以往仅重视行为结果的治理而忽视人本与行为共同治理的现状。

    社会诚信体系内涵及建设现状

   1.社会诚信体系内涵。社会诚信是一种普遍的以信任和承诺、践约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现象,它是观念、行为和制度的集合体。诚信是社会系统运行必不可少的润滑剂,也是社会生存、延续的生命线。它不仅关涉一个社会经济能否繁荣,而且也关涉这一社会中人们的生活是否和谐、幸福。

   社会诚信体系就是指影响社会诚信的观念文化、制度机制、信用服务组织等因素综合在一起,在诚信原则的指引下,为达到社会诚信目标而相互配合的有机整体。社会诚信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从形式上讲,包括诚信道德和交易信用;从层次上讲,包括基础保障层、他律的控制层及自律屏障层;从内容上讲,包括个人诚信和组织诚信。

   2.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现状。国内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已经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目前处于大系统构建、充实阶段。

   民间机构介入阶段。以信用评价为代表的信用中介机构的出现和发展。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涌现出中国诚信、大公国际、上海远东等一批与企业发债和资本市场发展相适应的信用评估机构。从此,信用意识开始逐步被企业和投资者所接受。特别是银行为控制企业贷款风险,引入贷款证管理模式,上海等地还要求申领贷款证企业必须进行信用评级,这些措施拉动了企业信用需求。

   政府机构规范阶段。2001年4月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政监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国经贸中小企[2001]368号)《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依法披露、合法征集、信用服务、失信惩戒、信用管理等推动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各地涌现出一大批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2001年底,全国已有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约360家,覆盖了全国近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00个地市州、盟、区,拥有的担保资金已达100亿元。

   法律法规起步阶段。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信用信息披露系统和社会中介为主体的信用联合征集体系的起步和推进,社会各界对市场经济必须是信用经济的认识达到高度统一。国务院开始启动企业和个人征信立法与实施方案起草工作,2002年4月,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联手进行全国信用担保机构全面调查;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实现全国跨省市联网;2003年10月,为加快推进证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底,央行七个银行信用体系基础数据库在7个城市进行试点,并在2005年底实现全国联网。

    存在的问题

   1.假冒伪劣商品产生的原因。当前,假冒伪劣商品之所以存在有它的社会基础和社会寄生环境,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但最根本的原因是人的社会诚信缺失和失信惩戒缺位。

   一是规制体系设计、建设尚不完善和健全导致假冒伪劣存在。法制社会需要用法制产生的约束机制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当规制体系设计、建设不健全,企业主体责任不明确,或者跟不上社会发展需要时,就会导致对假冒伪劣商品规制效力失当,惩戒失当,无法对假冒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实施有效约束,尤其是市场体制不健全,约束机制不力将促使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暴利趋使机制不能得到扼制。目前国内对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制尚未形成闭环体系,只能以分治的形式对假冒伪劣商品实施治理,直接影响治理效果。

   二是产、商品标准体系出现问题导致假冒伪劣判定存在盲区。目前采用方式是符合标准的检查认定,仅对标准设定内容进行符合性认定和评价,对潜在的危及健康、安全的商品内容物不可能全部进行筛查,如最近的“奶粉事件”就是典型案例,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来提高奶粉中一些指标,而国内在针对奶粉评价的时候,未像日本一样出台“食品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把食品中所有可能添加或残留的农业化学品进行全面评价,由于对假冒伪劣商品在技术认定上还存在盲区,往往在导致假冒伪劣商品造成人身伤害后,才做事后认定和应急处置,出现判定滞后。

   三是政府部门监管模式和信息不对称使得假冒伪劣监管缺位。当前我国假冒伪劣商品的行政管理体系是以分段监管模式进行,主要根据国务院和政府部门对有关部门的职能设定来实施归口管理,同时在职能上随着管理需要可做必要调整。如食品安全质量监管原来在卫生部门。在职能调整过程中会出现监管缺位,法律法规转换过渡不到位,同时目前这样的条线管理模式促使管理信息不对称、不共享,职能交叉,如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处理存在部门之间分工不明确,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或意见不一的情况,造成市场管理缺序,给假冒伪劣商品存在留出了一定的空间,造成监管缺位。

   四是利益博弈与惩戒成本之间距离较大促使假冒伪劣蔓延。假冒伪劣商品给生产者和销售者带来巨大的利益,制假售假的违法收益几十倍、上百倍地大于违法成本,也使得制假售假者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具有极高的预期报酬(即高额度的超级经济利润)。目前国内针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惩治和法律后果明显偏轻,正因为有这样的高额利益回报与惩戒成本低的事实,让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者从容坦然地去占有市场,扰乱经济秩序,促使该现象蔓延。

   2.假冒伪劣商品治理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假冒伪劣商品在治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法规体系对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主体刑法约束、行政约束、经济性约束偏轻,尚未形成闭环的规制体系;二是假冒伪劣商品缺乏科学的监管模式,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治理成本偏高,效果不能达到预期;三是国内商品标准体系门槛设定偏低,标准管理存在盲区,造成假冒伪劣商品漏判;四是商品质量评价机构对商品的技术认定能力水平达不到规定要求,无法实现判定结果的互认;五是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致使舆论性、社会性监督无法深入实施,使得假冒伪劣商品“移民现象”突出。

    对策建议

   假冒伪劣现象产生的主要根源在于人的社会诚信缺失和惩戒缺位,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正是从根源上去解决假冒伪劣现象的存在。因此,笔者就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有效治理假冒伪劣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1.加快个人诚信制度体系建设,从本源上遏制假冒伪劣产生。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个人是最基础的行为“单位”,其各种行为活动都是通过个人的行为来实现的,个人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根本,因此需要加快个人诚信制度体系建设。个人诚信制度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个人诚信档案制度。建立健全个人诚信档案制度,不仅能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准确可靠,同时实现信息正确引用,它包括个人诚信档案唯一性识别、基础资料输入、后续信息资料增删。可用现行身份证代码作为个人唯一信用码来实现个人诚信资料的查询、数据加工。二是个人诚信评估制度。利用约定的评估标准动态对诚信档案中的信息资料进行加工处理和综合分析评价,用诚信指数来最后评价个人诚信等级,通过确定的诚信等级来约束和限制其在社会活动中的行为。三是个人失信惩戒制度。惩罚是保证一个制度能够具有刚性约束的重要手段,因此,对失信惩戒根据事实情节相应采取不同程度的惩罚措施,包括经济制裁、法律制裁和舆论制裁,使其违约的成本大大超过收益,一处失信,处处受制。我们对假冒伪劣现象产生根源进行分析,只有从个人诚信制度体系解决了个人诚信缺失问题,将假冒伪劣商品治理与诚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才可以从本源上提高假冒伪劣行为发生的成本,有效遏制假冒伪劣行为的发生。

   2.加快企业诚信制度体系建设,从主体上阻断假冒伪劣发生。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企业是市场主体,产商品价值是通过企业这个市场经济中的责任主体来实现的,企业诚信也是社会诚信体系的主体。因此需要加快企业诚信制度体系建设。企业诚信制度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企业诚信档案制度。建立企业诚信档案,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企业唯一信用码来实现企业诚信资料查询、数据加工使用。二是企业诚信评估制度。利用约定的评估标准动态对企业合同信用、商标信用、交易信用等进行等级评定,通过确定的诚信等级约束和限制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三是企业交易电子支付制度。在企业实现交易活动时必须采用电子支付方式,电子支付可以实现交易限制和可追溯性,在交易活动中诚信企业可以有效快速实现交易,而不诚信企业在交易过程将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每次的交易量和资金额度,资金的流向等。四是企业诚信奖惩制度。对于诚信企业可以在行政和经济上予以激励,对于失信企业根据事实情节相应采取不同程度的惩罚措施,包括经济制裁、法律制裁和舆论制裁,同时根据个人诚信制度体系要求以连带方式对法定代表人进行失信惩戒。通过企业诚信制度体系建设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主体责任融入诚信体系去约束,从市场主体角度考虑失信所需要支付的成本,使其自觉不自觉地阻断假冒伪劣行为的发生。

   3.加快政府诚信制度体系建设,从核心上保证假冒伪劣治理。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核心,是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的必要前提,政府诚信决定其社会公信力大小,因此需要加快政府诚信制度体系建设。政府诚信制度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国家法律制度。首先完善立法,以法律规范社会主体行为,以法律形式保障社会诚信,按照权利平等原则,建立和完善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竞争机制和退出机制。制定有关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的法规,明确关系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用法制来刚性规范诚信行为。二是国家信用管理制度。明确建立层次分明的国家诚信管理体系,对诚信信息进行分层级即统一协调、管理、加工,确保信息的准确、安全。三是失信惩戒制度。政府负责个人、企业和自身失信惩戒的制度设计和监督,确保惩戒适度、执行到位和惩戒失当的救济赔偿。四是诚信风险预警制度。当诚信指数或等级达到预先规定的底线时,诚信管理系统就会向个人、企业发出预警指示其可能面临的诚信风险。五是失信惩戒时效制度。失信惩戒方式可以是永久的,也可以是有时限的,可根据预先设定的法制原则确定,确保失信惩戒的宽严适度。从政府诚信制度体系建设来看,政府诚信是确保个人和企业诚信制度体系实现的核心,当三位一体的诚信制度体系有效发挥作用时,不再会有个人和企业愿意拿自身的诚信价值与假冒伪劣进行博弈,从而达到假冒伪劣治理的预期效果。

    (作者单位: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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