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桥式起重机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于2008年2月21日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规程》)。本《规程》自去年8月1日实施以来,笔者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适用范围有误
《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强调制定本规程是为了保证桥式起重机的运行安全,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程适用电动单梁起重机和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只有一条主梁,而桥式起重机有两条主梁,两者结构明显不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注册代码分类也不同,显然,电动单梁起重机和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不属于桥式起重机。
对起重量限制器的要求有瑕疵
按照本《规程》第六十九条规定,起重机必须设置起重量限制器。对此,在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质检特函[2008]51号《关于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桥式起重机及桥式起重机涉及的电动葫芦设置起重量限制器明确了过渡执行时间,对电动单梁起重机却没有规定过渡期限。
从法理来讲,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都知道法无溯及力。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属于技术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本《规程》规定,自去年8月1日实施之日起,所有电动单梁起重机也执行这个规程,对新制造、安装、使用的电动单梁起重机,在出厂前必须加装起重量限制器,而去年7月31日以前制造、安装并使用的电动单梁起重机,可以不立即设置起重量限制器,质监部门一旦查处,容易引起争议。
影响检验人员出具报告
按照本《规程》规定,起重机械必须加装起重量限制器。是否加装起重量限制器就成了否决项。如果被检电动单梁起重机没有加装起重量限制器,检验人员就不能出具合格报告,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对安装起重量限制器有异议
经笔者调查表明,大部分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负责人认为所用起重机械起吊的物品,都在额定起重量之内。例如,钒钛生产企业生产车间,使用的电动单梁起重机,每次只能起吊一桶钒,铁桶自重25公斤,一桶钒重250公斤,总起重量275公斤。起重量远远低于额定起重量二吨,企业认为安装起重量限制器没有必要。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尽快修改《规程》第二条第二款,删除“电动单量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或者尽快出台相应政策,对《规程》中电动单梁起重机起重量限制器安装时间明确划出时间段,对去年8月1日以前制造安装使用的给出相应的整改时间,由企业找有资质的单位加装起重量限制器。这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检验人员都便于工作,有利于更好地保证起重机械安全运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河北省承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