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一流动经销商正在某乡镇经销超期奶制品。执法人员马上按程序对经销商所经销的奶制品进行了检查,经现场检查确认,该经销商经销的奶制品为同一种品牌,现存数量90件,没有明示的标价,均已经超过保质期,无任何进货票据和销售票据。执法人员经向群众及经销商调查了解证实,该经销商实际涉案产品数量为100件,已销售10件,销售价格为10元/件,进货价格为22元/件,由于超过了保质期所以才降价销售。为了慎重办案,行政执法人员对该批奶制品进行了抽样,并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品,该经销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但是,在如何计算该批涉案物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时,在执法人员中出现了四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该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10元/件来计算,货值金额为100件×10元/件=1000元,由于行政相对人经销的是危害性较大的食品,所以应将全部销售收入确认为违法所得,即10件×10元/件=1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该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为10元/件,但其没有明示的标价,应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即以该产品现有的市场价格27元/件来计算,100件×27元/件=2700元,并将全部销售收入确认为违法所得,即10件×10元/件=100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批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以该产品现有的市场价格27元/件来计算无可非议,但因为销售价格远低于进货价格,所以不存在违法所得。
第四种意见认为:由于涉案产品危害较大,货值金额从何种角度计算都低于5000元,所以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的规定,直接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
以上四种观点到底哪种更准确,在此特向全国各地同仁请教,帮我们“支支招”。
(作者单位:山西省阳城县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