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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产品制假行为需建立有效联动机制

2008-11-21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消费者权益是质监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能之一,同时它也是保障社会生产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手段。

   在长期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中,我们发现,制假团伙为逃避打击采取了分散式造假体制,如果不能用有效的方法彻底清除这种分布于不同区域的造假体制,即使对其中的某些环节予以了打击,也很难从根本上清除其造假能力,而一旦时机成熟,这种造假链条会自动修复,重新恢复制假能力。而目前质监系统还没有形成一套成形且有效的跨区域打假联动机制,这就使得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不能适应具备跨区域制假特征的违法行为,从而使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出现了一些相对薄弱的环节,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2008年3月,山东省临沂质监部门曾在业主李X的糖果厂查处过使用工业用葡萄糖充当食用酥糖原料的违法行为,经过依法查处整改,李X的糖果厂没有再出现此违法行为;但事隔三个月后,质监执法人员又在同一地域宋X的糖果厂内发现了工业用葡萄糖原料,经过深入盘查,质监人员发现,这些非法使用的原料居然来自同一供应商——外地的郑X,但因跨区域限制,不便作深入调查,遂对案件进行了常规处理。

   从此事例不难发现,制售假劣产品其实分为三个环节,即劣质原料供应环节、假劣产品生产环节和假劣产品销售环节,这三个环节形成一条有机的链条,具备很强的存活能力,特别是在具体操作中,质监执法人员会发现这三个环节又常具备多源性,就是不只有一个对象的情况,而当多个对象共同处于一个造假制劣链条中的时候,他们有时不在一个地区,这就给监管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分析起来,这些障碍大体有如下几点:其一是质监系统内部没有成形有效联动机制,对于跨区域制假的案件一旦形不成有效协作,就不能最大程度地打击制售假劣产品行为;其二是质监与工商部门之间有时不能形成有效的工作互动,这样就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链条中,无法对销售环节实施有效打击,而市场空间的存在却正是促使很多不法企业和业主玩火造假的动力之一;其三是各自为主的经费体制制约了联动协查工作的开展,由于目前各地职能部门的经费都相对紧张,所以在经费开支时为了保证整体的平衡,大多是能省则省,这样对于一些案值不大的造假案件,有时就不愿意付出过多经费进行跨区域和跨领域的协作调查。如此一来,就容易出现追查不彻底的情况,给造假链条的死灰复燃留下了空间。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要想在当前的打假工作形势下更好地履行质监部门的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就应该做出同步反应,建立一套切实有效的联动机制,对各种情况下的多环节,跨区域制假售假行为予以有效打击。在建立联动体制的过程中,要将重点落实在原料供应、生产窝点和销售批发三个关键环节上,并据此确立质监系统内部,质监与工商、公安、法院等各职能部门成形的联动体制,并在经费等方面加以保障。此外,有些法规在对一些造假案件的处理中已经体现了联动体制的内容,但问题在于基层监管工作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和落实。打击假冒伪劣的联动监管工作不仅要“有法可依,还要有法必依”。唯有如此,质监系统才能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经济下,更好地履行好打假治劣的工作职能,为社会经济发展当好质监卫士。

    (作者单位:山东省沂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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