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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全民参与质量监管的机制

2008-11-21 00:00: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三鹿奶粉事件再一次向我们敲响警钟。一个社会如果没有质量大堤的保护,其后果是多么可怕!要构建这样的质量大堤,仅靠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肯定是不行的。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毕竟是质量大堤的最后一道防线,是质量大堤上的“巡查员”,其责任重如泰山。继续加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管作用,当然是毫无疑义的。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监管面对的企业何止成千上万,面对的产品更是多如牛毛,不可能对所有的产品都进行深程度的质量监管。事实上,现如今的质量监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来进行的,质量监管的主要对象是(1)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3)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即使对这样的监管对象,其主要手段还是“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这样,肯定就会有大量的产品进入不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监管的视野,实际上也就处于失“监”失“管”而失“控”的状态。

   其次,即使被纳入质量监管的范围,即使被抽查到了,由于产品质量的复杂性,相关标准的滞后性,不少质量特性或影响质量特性的质量检测项目也可能不能检测或不去检测。安徽大头婴幼儿事件发生后,我们才将蛋白质含量作为奶粉质量检测的必检项目。由于要检测蛋白质含量了,不法分子便在牛奶中加入号称“蛋白精”的三聚氰胺来提高蛋白质含量,而三聚氰胺却没有及时纳入我们质量检测的范围中来。三鹿奶粉事件后,我们肯定会坚持检测三聚氰胺了,但是,谁又能保证不法分子不弄出个“四聚氰胺”、“五聚氰胺”呢?作为一种较为简单的产品,奶粉况且如此,复杂产品可能就更麻烦多了。

   鉴于上述两个方面的原因,质量大堤的“巡查”工作仅仅依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肯定是很困难的,很可能就像对奶粉进行质量监管这样,大头婴幼儿事件发生不过两三年,又出现三聚氰胺事件,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疲于奔命”,“防不胜防”。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质监部门的质量监管工作就是提前去发现可能引发“溃堤”的“蚁穴”,就是去发现可能引起质量大堤崩溃的“管涌”,在发现的基础上去堵塞“蚁穴”,去消除“管涌”。为此,国家当然应当加大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投入,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增强质量监管的效能。但是,质量大堤那么长那么大,仅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肯定是不行的。鉴于此,可不可以借鉴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经验,动员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来参与质量监管,把质监部门的质量监管变为政府相关部门都来参与的监管,变为全民都来参与的质量监管呢?笔者认为,要创新质量监管,这是一个值得研究而且值得试验的思路。

    人民群众参与质量监管

   从参与质量监管的动力来看,广大人民群众肯定具有参与质量监管的积极性。作为消费者,每个人每天都要消费产品、消费质量。谁都要吃喝拉撒,而吃喝拉撒必然要涉及到产品,涉及到产品质量。产品质量存在任何问题,都会影响民生,都会使消费者受到相应的损失或损害。因此,谁也不希望自己遇到产品质量问题。只要渠道畅通,只要能够得到相应的结果,消费者在遇到产品质量问题后,肯定会提出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如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能够像公安机关那样“有警必接,有求必应,有难必帮”,蕴含在广大消费者中的质量监管的积极性就会被大大地激发出来。如果还能建立起类似于守楼护院那样的群防群治的群众组织,这种积极性就更能发挥出巨大的作用来。

   从参与质量监管的能力来看,广大人民群众也具有发现质量问题的能力。产品毕竟是由顾客来使用的。产品质量究竟如何,最终还是由顾客通过使用来判定的。特别是直接关系民生的产品,消费者通过消费使用,对其质量往往更有发言权。在消费使用中,产品质量逐渐显露出来,好与孬,优与劣,质量高与质量低,消费者往往最有感受。消费者的这种感受,应当成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监管的重要“情报”。此其一。其二,作为产品质量形成的参与者,企业的员工对产品质量可能存在的问题往往具有最直接的感受,甚至掌握着最直接的证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不经检验合格就投入销售这些违法行为,企业的员工往往最知情。问题在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何去获取这样的“情报”。如果坐等广大人民群众来投诉,来举报,甚至对投诉和举报采取官僚主义的态度,当然就会扼杀他们的积极性。

    相关部门参与质量监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质量监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参与质量监管工作。事实上,政府机关的大多数部门都有参与质量监管的责任和义务,但往往是“多龙治水”,多头监管,不仅加重了企业的负担,而且收效甚微。要进一步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协调各部门的质量监管职责,需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如果能够有一个类似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那样的机构(例如取名为“质量监管委员会”)来协调质量监管工作,很可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这样的机构对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质量监管,肯定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可能有人认为把质量问题与社会治安问题相提并论有点荒唐。当然,二者性质不同,产生的原因不同,处理的方法也不同。但是,二者也有相当多的共同性。一是二者都关乎民生,都可能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幸福;二是随着改革开放,随着社会发展,二者都成为党和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社会问题;三是二者产生的原因往往都是综合的、全社会性的,因此需要使用综合治理的手段,动员全社会都来参与,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因此,从本质上看,将二者相提并论也并无不妥。

   我们知道,产品质量虽然是由企业生产的,但产品质量问题的产生却可能与社会的生产力、生产关系以及社会文化观念、社会道德水平等社会因素或直接或间接相关。事实上,相当多的产品质量问题,特别是与民生相关的产品质量问题,往往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往往反映了整个社会存在的问题,往往是社会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三鹿奶粉事件就是一个明证。政府监管不力,企业放任自流,不法分子乘机作案,加上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漏洞,才造成奶制品行业大面积“涉黑”和“蒙难”。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邓小平才提出,产品质量的好坏,在一个重要方面反映了民族的素质。因此,笔者提出“全民参与质量监管”的思路和建立“质量监管委员会”,是有理论基础的,现实中也是可行的。

    (工作单位: 重庆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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